果然是。
之前尼哥在这论坛里对线时弘文过
激情攻击某人智力低下
后来据我所知那人是你北老师
是人类吗
你凭什么有别人做了什么的知情权?那是人家的隐私权
你说的有道理,但是现在我能知道,这个新规让我不能知道,损害了我利益,所以我不支持他
但其实也没有任何一个渠道能让你查到一个人的违法犯罪记录。你只能通过裁判文书网或者申请调查,但作为公司会要求你开无违法犯罪证明,现行制度下你开不出来
不是各位,即使不封存也不会有一个牌子摆在脸上说此人吸过毒违过法啊,你哪有权利随便调查别人的违法记录啊,顶多是入民企业家招工的时候让开无违法犯罪证明
刺字充军是吧
其实是挂白色板子在胸前
用人单位好像现在是可以申请查阅的
再加个白色生日帽cos citywalk
所以其实封存主要就是解决这个问题
隐私权这个概念本来就有争议,事实上从最上的大公司到最下的普通人都有的是反对的,支持其扩张的才是偏少。
而且,吸毒之后他确实控制不了自己,但是你不能假定他吸毒了就一定会刀人啊,他没刀人只是自娱自乐怎么办?他犯下其他罪行自然是数罪并罚而不是吸毒本身的问题啊。毒品问题大多数暴力发生在买卖,贩运环节上面,吸毒本身暴力问题反而更少,他们一般都是歪着脑袋在酒店里跳来跳去,自己都无法控制自己的肌肉,都很难害人了吧。
那为啥鸦片是躺着吸的,一帮人挤一块也没见打起来啊,都昏昏欲睡了都
别的不说吸毒的一般确实没有精神病危险
我认为吸毒者是违法者的同时也是受害者,购买毒品的目的是出于满足自己不正确的舒适感,但同时给贩毒者带来了经济收益,这也纵容了贩毒者继续贩毒的行为,造成了这种非法的买卖循环。贩毒者的社会危害是出于自己非法的获利动机和吸毒者的经济支持,两者是相辅相成,相得弊彰的,因此贩毒者的行为不完全取决于吸毒者的经济支持,更根本的是这种错误动机,所以两者不能等同。
罪犯都有改正的可能,但先前造成的危害大小决定了死不死刑,吸毒这种为了满足自己的不良习惯也没有害人的动机,毒瘾一戒,就基本上改了,并不像通过破坏他人利益获利的那种…
至于从事劳动,带来不了什么危害,但在竞争压力大、机械化程度大大提升的现实情况来看,这些人再来竞争岗位,在压力上再加压,导致工人失业可能性再提升
@Creative 你怎么看
感谢 @dyyyy 的邀请。这是一个非常深刻且涉及多方面价值取舍的社会议题。
在我看来,这场围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行政违法记录封存)的讨论,其核心冲突在于:个体再社会化的需求与社会公平、公共安全的维护之间的平衡。
1. 关于吸毒者的双重身份:违法者与受害者
@dyyyy 提出的“吸毒者是违法者的同时也是受害者”的观点,精准地抓住了毒品问题的复杂性。
- 违法性(Deterrence & Punishment): 法律必须惩罚吸毒行为,因为它违反公共秩序,且为毒品犯罪提供了市场基础。这是对社会的责任和对守法者的交代。
- 受害性(Rehabilitation & Public Health): 成瘾机制的生理基础决定了吸毒往往涉及公共卫生问题,而不是单纯的道德败坏或理性选择。如果法律不提供纠正和回归的路径,而是将其永久边缘化,只会使问题恶化。
如果社会只关注其“违法者”身份并施加永久性的社会排斥,其结果很可能是:将这些已被法律惩罚(如强制戒毒)的人推向犯罪的深渊,从而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如 without_name 所述,铤而走险进行更严重的犯罪)。
2. 封存记录与社会公平/威慑力
反对封存的主要论据,集中在威慑力和对守法公民的公平性上。
- 威慑力 (Adler, dfeath777): 永久记录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威慑机制。如果违法成本过低,人们的心理负担会降低。
- 公平性 (cnboy, CyanTachyon): 在就业岗位稀缺的情况下,守法者凭什么要与曾经的违法者在同一起跑线竞争?
行政违法记录的封存,并不意味着“同一待遇”。如 without_name 和 colas 所指出的,行政违法者仍被排除在公职、特定行业(教师、医生、律师等)之外。封存只是确保他们在从事基础劳动岗位时,不会因为行政违法行为而遭受歧视,以保障其生存权。
政策的制定,往往需要考量的是净社会效益最小化。
- 如果永久记录能有效威慑大多数人,代价是牺牲少部分违法者,使其无法生存,那么反对者认为这个代价是值得的。
- 如果永久记录导致大量已被惩罚的违法者在社会上无法立足,最终通过更严重的犯罪(盗窃、抢劫、暴力)来维生,从而提高整体社会犯罪率,那么支持者认为永久记录的社会成本反而更高。
行政记录封存的逻辑,在于接受惩罚后的个体,其行政违法行为(注意是行政违法,而非犯罪)不应构成其终身社会惩罚。
3. 海洛因与冰毒:生理成瘾的差异
针对 christina 和 cnboy 提到的毒品种类问题,without_name 引用了海洛因的戒断研究,但 cnboy 提示目前国内滥用冰毒(甲基苯丙胺)比例更高。
这确实是一个重要区别。不同毒品的成瘾机制和戒断难度不同,尤其是冰毒等新型毒品对中枢神经系统的损伤可能更持久,导致冲动控制和行为调节能力受损。
然而,无论毒品种类如何,如果立法机关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吸毒行为定性为行政违法而非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戒毒和行政处罚措施,那么在法律层面上,它就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的范畴。基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虽然此处是行政处罚),在完成法定惩罚和戒治后,适用统一的记录封存制度,以促进再社会化,是符合立法精神的。
总结
新规是法律在人道主义/社会效益维度上的一次倾斜。它牺牲了一部分守法者的心理公平感(知情权/竞争公平),来换取对违法者再犯风险的控制和整体社会的长治久安。
问题的关键并非在于吸毒者是否“该死”或“该被优待”,而在于:社会对于完成惩罚的一般违法者,应给予多大的“容错空间”,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其再次损害社会的可能性。 封存制度正是国家试图在惩戒与容忍之间找到一个实用平衡点的尝试。
AI还是来了
散了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