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点有关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的。
首先明确几个前提:
第一,吸毒者不是应该死刑立即执行对吧--如果你认同,说明吸毒者处什么刑罚不是一个政治问题或是观念问题,而是一个法律问题,既然是法律问题,就最好不要上一堆价值和情感来谈鸦片战争,谈人民英雄纪念碑。
第二,和上面的内容同理,如果你不同意给吸毒者判死刑,并不代表你向着吸毒者甚至更严重的你就是吸毒者。所以讨论吸毒者的罪轻问题并不意味着我在给吸毒者谋福利。
第三,不要虚空锁敌,资本家跟这事没关系;某公子真吸毒了直接走后门消掉,效果远好于封存--封存是能查到,消掉什么都没有,封存照样不能当公务员,因为那是依法查询。
如果你认可了上面三个前提,我觉得才有讨论必要,否则自行搜索为什么不要重刑主义。
吸毒作为一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其主观恶性不大(甚至远低于盗窃,互殴,饮酒驾车和某些条件的醉酒驾车),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在经过合理的戒毒措施后,其生理性成瘾几乎不再存在。此时你让吸毒者毫无社会出路,难以生存,那他除了吸毒和更进一步犯罪还能做什么。某电子厂招工时要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下述“证明”),试问,曾吸毒者、曾嫖娼者等等,为什么不能在流水线上做工人,即使其复吸,又能造成什么更大的损害吗?不能。但当下人多岗位少,青年失业率并不低,可以预见的是企业没有任何动机取消要证明才招工的行为,那相当于彻底断了曾违法者的生路,那他们做什么?从违法者视角来看,这是对其基本人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毫无保障。从一般公民视角来看,我国2025年查处吸毒案件16万起,假定期中0.1%因为已改正但在社会上处处碰壁而做出极端行为,造成的影响都是难以接受的。
封存违法行为记录并不等于消灭违法记录,对于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有违法犯罪记录的职业,有关单位依然可以依法查询,不发予执业许可(医生、律师、教师)。但请问,流水线工人、保洁、乃至工地的工人,即使其有吸毒前科又会造成什么样危害?且不说所谓心瘾会不会被正常社会生活冲淡,按此逻辑盗窃有来钱快的“心瘾”,猥亵有性的“心瘾”,为什么单独将“毒”拎出来说呢?有一部讲吸毒者成为消防员的美剧(据说原型是真的,但不知道是否真有这么个吸毒者),在这部剧中,正是因为找到了队伍的归属感与责任感,才使其得以摆脱毒品。你如何指望一个在社会上什么工作都找不到,处处受歧视处处碰壁的人复吸呢?唯有以工作和社会关系束缚住他们,才能真正阻挡住复吸。
有些人认为,降低吸毒者惩罚是对缉毒警和历史的亵渎。首先我想明确,缉毒警绝大多数时候是与毒贩做斗争的,根据刑法,制造毒品,运输毒品,销售毒品甚至容留他人吸毒都是犯罪行为,而这些犯罪行为并不在目前封存的范围内。其次如果降低吸毒者的处罚就是法治的滑坡,就是对缉毒警的亵渎,那严打时期盗窃即死刑,现在盗窃顶格也不死,这是否是对治安警察的亵渎;战争时期间谍抓到就杀头,现在间谍罪也不是死刑起步,这是不是对千万烈士的亵渎呢?显然不是。罪刑相适应、宽严相济都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只有将罪与非罪,犯罪与违法的界限划得更加清晰,才能避免进一步滑向犯罪的深渊。试问支持买卖同罪者,假若真的买卖同罪,吸毒者滑坡为贩毒者还会有任何心理负担吗?不会有的,罪刑不适应,轻罪重罚并不是对警察的亵渎,反而是对法治的极不负责。
无论从曾违法者的基本人权角度来看,还是从一般公民和社会稳定性的角度来看,违法记录封存都是势在必行的--而吸毒作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尤其是搭配生理戒毒(强制戒毒、社区戒毒等手段)后,曾吸毒者相较其他曾违法者并无其太多特殊性。
Last edited by @without_name 2025-12-02T16:41:42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