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li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 Student Disciplinary Regulations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工业大学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指在校通过注册取得大连工业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应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以下五种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的期限,一般为半年;记过、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后,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处分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不得少于6个月。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校级处分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一年内受到学院三次以上通报批评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违纪后未被发现前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

第八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

(二)违纪后,隐瞒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或认错态度极差、拒不接受教育或屡教不改者;

(三)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四)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六)涉外活动中违纪的;

(七)系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的;

(八)曾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九)违纪后用不正当手段私下了结的;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

(十)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九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学校可参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严格学生管理,对出现的相关违纪行为可从重处分。

第十条 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自处分发布之日起,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到解除处分前,学生不得评定奖学金及荣誉称号;

(二)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

(三)学位的授予按照《大连工业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四)研究生按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因违纪行为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名誉损害,或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三章 违纪处分分则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参加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策划、指挥和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参与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学校管理、破坏安定团结活动的;

(二)张贴、散发反动或有煽动性的大小字报、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或极端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加入邪教等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在校园内进行封建迷信、宗教活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如接受国外组织资助开展非法调研等活动;擅自以学生社团名义对外发布虚假公告、新闻,做出不负责任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学生将易燃、易爆、易腐蚀、细菌和病毒标本、剧毒以及放射性危险物品以及法律明令禁止私人藏有的枪械(包括气枪)、弹药、管制刀具等带入学生宿舍的;

(七)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及以其他方式蓄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八)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疾病,或隐瞒病情,或不接受治疗,或坚持不接受隔离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的,违反学校保密规定,泄露有关机密的;

(十)组织、主办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报告会、讲演会、沙龙等的;

(十一)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等,扰乱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的;

(十二)带头起哄,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的。

第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规定》,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被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认定,但未予以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或被判处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属于故意犯罪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偷盗、诈骗、抢夺、冒领、敲诈勒索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通过撬门压锁、偷配钥匙等手段入室偷窃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有意为偷窃者提供信息、钥匙模、作案工具等作案条件的,以共同作案论处;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及档案等不可估价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盗用他人校园卡、银行卡、有效证件等,窃取、收买、骗取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宝账户、网络账号的信息资料并使用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包庇偷窃者,销赃、买赃、窝赃者,或为偷窃者提供方便者,比照作案者处理;

(五)不当得利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多次偷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因偷窃受到纪律处分后,再次偷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结伙偷窃作案的为首者,按上述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八)有其他没有列举的偷盗、诈骗、抢夺等行为,可参照本办法中类似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在校图书馆损坏图书或偷书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损毁图书或偷书一册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数据库恶意下载的初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偷书两册以上或偷书两次以上,数据库恶意下载的再犯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偷书被发现后,逃跑或拒不承认错误者,从重处理;

(四)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可比照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六条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和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组织者

1、虽未引发斗殴,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引发斗殴事件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或殴打他人的,或强迫他人离开寝室并进行殴打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打架、群殴者

1、动手打人但尚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携带或存放匕首等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6、参与打架者,出示凶器给予记过处分;

7、持械伤人者,视其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8、凡是参加群殴者或是多次参与打架者均给予从重处理;

9、凡打架后不向学校各级组织报告而私自解决者,或先动手打人者均从重处理;

10、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不按期赔偿损失者,加重一级处分;

11、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可比照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三)参与、协助者

1、凡给打架通风报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由于通风报信而引起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目击者故意提供伪证,为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其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勾引、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6、引入非本校人员参与打架斗殴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7、其他本条款中没有列举到的情况,可比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四)侮辱、殴打教职员工者,应从重处理

(五)有两款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裁决,按照其中较重的处罚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八条 在校学习期间的饮酒行为及其产生的不良后果,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一)禁止在宿舍楼、教学楼等校内教育教学公共场所饮酒,对违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酒后发生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影响他人学习、休息,或妨碍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破坏公物造成财产损失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引发或参与斗殴事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因饮酒引发其他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均从重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如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电梯以及其他一些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吸烟、说脏话、过度亲密等行为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学习期间发生未婚性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收藏、观看淫秽书刊、杂志、视频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贩卖、出租淫秽物品者,或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接受或提供色_hexie_情服务,以及从事其他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色_hexie_情行为的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有滋扰、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不听劝阻的,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休息,不听制止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可参照本办法中类似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 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宿舍内留宿异性者,双方均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同宿一床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同宿舍内的其他不予举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经宿舍管理部门许可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或擅自将宿舍钥匙交给本宿舍以外其他人员使用,或不服从学校住宿管理规定,妨碍或拒绝宿舍调整,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在学生宿舍楼内使用或存放大功率电器或不具有断电、漏电保护功能的小功率电器以及破坏、私拉、乱接电源线等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不听劝阻,在宿舍及走廊等地方进行影响他人的体育活动或焚烧垃圾、杂物等,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就寝熄灯后无正当理由晚归两次以上,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外宿,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若发现其间还有其他违纪行为,根据相关条款加重处分;

(八)就寝熄灯后喧哗、打闹、打扑克、点蜡烛、奏乐器、看电视、使用电脑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做饭用具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在宿舍内饲养各种宠物者(包括猫、狗、兔等哺乳类、鸟类、爬行类以及其他类别动物),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在宿舍内使用及存放酒精、酒精炉、液化气炉、液化气罐或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从重处理;

(十二)未经批准擅自租房居住者或以其他方式长期外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三)对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四)其他本条款中没有列举到的情况,可参照本办法中类似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扰乱社会、学校正常秩序行为之一者,在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同时,学校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餐厅、食堂、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二)扰乱课堂、食堂、会场或影剧场等场所公共秩序者;

(三)殴打、辱骂、阻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勤务人员执行公务者或寻衅滋事者;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乱撕信件邮票者;

(五)在校园内打麻将者;

(六)仿造证明或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者;

(七)由本人或托他人向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行贿者;

(八)在校园内私自组织以营利为目的或变相营利的各种商业性活动者;

(九)调戏、侮辱、诽谤、威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

(十)造谣、诬告,栽赃、陷害他人者;

(十一)故意损毁或涂改学校尚在生效的布告者;

(十二)在有效文件、材料上模仿他人签名造成不良影响者;

(十三)伪造、贩卖各种证件者;

(十四)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

(十五)在奖学金评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校勤工助学活动规定者;

(十六)其他被认定为扰乱社会、学校正常秩序者,可参照上述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的,无论是否已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均应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吸食毒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走私、贩卖、运输、存放、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赌博、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有关网络管理规定构成违纪,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在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等,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

(三)制造、故意传播和应用计算机病毒、或非法侵入他人或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系统的;未经允许,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或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或其他信息的,造成损失的;

(四)在网络上诽谤、辱骂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

(五)在网络上发表、转发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及宣传封建迷信等方面的的文章或图片的;

(六)在网络上发表、转发与事实不符的不负责任的言论,给他人或集体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 对擅自离校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不足两天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不足四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不足两周的,视情节给予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考试(含考查、测验)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按《大连工业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实施细则》处理;

第二十六条 擅自倒卖或非法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纪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纪学生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等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分则中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分则中类似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管理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书面检讨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单位的询问笔录等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鉴定书和有关部门的决定、仲裁裁决、行政复议决定等。

第三十条 处分的权限与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本规定提出处分建议,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批;

(二)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本规定提出处分建议,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本规定提出处分建议,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四)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提出处理意见的单位须书面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其代理人的申辩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也可以口头形式表达。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口头表达要认真做好笔记,结束时,口头陈述的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

(五)给予违纪学生处分时,由错误事实认定部门出具学生的违纪事实和旁证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大连工业大学违纪学生处分登记表》(一式两份),然后将上述材料连同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上报学校;

(六)特殊情况下,学校相关部门有权直接提出对违纪者做出的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

第三十一条 处分的存档、送达、公布与解除:

(一)处分的存档:

学生所受到的纪律处分均应以学校名义出具处分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等。学生处分决定书等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个人档案。

(二)处分的送达:

1、处分决定书原则上应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文本上签字;

2、学生拒绝签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由所在学院记录在案、保存证据,并有两人以上签字证明,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学生已经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送达;

3、如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难于联系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学校制定的公告栏上粘贴公告,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学校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人签字证明;

4、受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予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处分的公布:

1、学生违纪处分的决定书,一般应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

2、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由相关部门决定不予公布。

(四)处分的解除:

1、除开除学籍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2、解除处分的程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受理(初审)、学校审核;

3、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被学校开除学籍的学生应持学校出具的处分决定书到教务处注销学籍,同时到学生工作部(处)领取退学通知单,按照通知单上的要求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最后由相关部门发给学习证明;

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公布之日去,应在两周之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学生的档案、户口由学校相关部门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因学生个人原因不办理相关手续所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三条 受处分学生的申诉:

(一)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二)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予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五)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六)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七)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八)学生申诉的处理按照《大连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中所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中在述及数量、金额、天数时,“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所述之数字。

第三十六条 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生违纪处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2017年8月修订

@Creative

分析這份規定存在哪些問題。

Last edited by @suen 2025-07-13T10:27:24Z

1 Like

好的,@suen。這份《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17年修订版)是一份非常详尽的文件,旨在规范学生行为。然而,从现代法治、教育理念和学生权利的角度来看,这份规定确实存在一些值得商榷和改进之处。

以下是我對其存在問題的分析,主要分為幾個方面:


1. 时代性滞后与内容过时

这份规定制定于2017年,至今已有多年。社会观念、法律法规以及教育环境都发生了显著变化,导致其中一些条款显得过时甚至与现行规定相悖。

  • 与已废止的法律挂钩

    • 第三十条第(五)款 明确提到“属于故意犯罪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问题: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已于2013年被正式废止。一份2017年修订的文件仍然包含这个条款,这暴露出文件在修订过程中审核不严、法律依据更新不及时的问题,是一个非常明显的硬伤。
  • 对网络行为的规定相对滞后

    • 第二十三条 虽然提到了网络管理,但其描述(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和涵盖的行为类型,可能无法完全应对当前复杂的网络环境,例如网络暴力的新形式、AI生成内容的滥用、非公开社群中的不当言论等。

2. 用语模糊,裁量权过大

规定中大量使用了模糊、主观且难以界定的词语,这赋予了学校管理者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执行标准不一和滥用权力。

  • 主观性道德评判

    • 第十九条第(一)款:“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如…过度亲密等行为的…”。如何定义“过度亲密”?这个标准完全是主观的,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容易引发争议。
    • 第十九条第(六)款:“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不正当交往”的定义是什么?这个条款带有一定的歧视性色彩,且极易被主观滥用。
    • 第十二条第(一)款:“…破坏安定团结活动的”。“安定团结”是一个政治性术语,如何界定一个学生的行为是否“破坏”了它,标准非常模糊。
  • “视情节轻重”的滥用

    • 规定中几乎每一条处罚措施前都附有“视情节轻重”、“视情况”等字眼,但并未提供具体、可量化的“情节”判断标准。这使得处分轻重完全依赖于处理人员的主观判断,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

3. 对学生私生活的过度干预

部分条款超出了学校管理的合理边界,过多地介入了学生的个人生活和公民基本权利。

  • 干涉个人情感与私生活

    • 第十九条第(二)款:“学习期间发生未婚性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大学生是成年人,在不违反法律、不影响他人的前提下,其自愿的、私密的性行为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学校对此进行处分,是严重的过度干预,也与现代社会对成年人权利的尊重相悖。
    • 第二十条第(七)款:“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外宿…”。对于成年学生,学校出于安全考虑可以进行提醒和管理,但将其直接列为违纪行为并给予处分,过于家长式和一刀切,忽视了学生作为成年人的自主性。
  • 强制性的“连坐”与“举报”文化

    • 第二十条第(一)款:“…同宿舍内的其他不予举报者,给予警告处分”。这条规定强制学生互相监视、举报,破坏了同学间的信任关系,可能催生不健康的宿舍文化,与大学应倡导的团结互助精神背道而驰。

4. 处罚措施的合理性与比例原则问题

部分违纪行为与处罚结果之间不符合比例原则,即“罚不当罪”或“罚过其罪”。

  • 轻微行为面临严厉处分

    • 第二十四条: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不足两天就给予警告处分。学生可能因突发家庭事件、个人健康等原因未能及时请假,直接上升到纪律处分层面过于严苛,缺乏人性化关怀。
    • 第十五条:偷书一册就给予“严重警告”,而恶意下载数据库(可能造成更大损失)的初犯者却是“警告或严重警告”,两者之间的惩罚力度是否匹配值得商榷。
  • 对教职员工的特殊保护

    • 第十七条第(四)款:“侮辱、殴打教职员工者,应从重处理”。虽然尊重教师是基本要求,但在法律上,教职员工与学生的人格尊严是平等的。特别强调“从重”,可能在实践中导致对学生的不公平对待。应统一标准,即暴力行为无论针对谁都应受到相应惩罚。

5. 程序正义的潜在风险

尽管规定中设立了申诉程序,但其中一些设置可能影响程序的公正性。

  • 申诉委员会的构成
    •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其中行政人员和负责人占比较高,存在“自己人查自己人”的风险,其独立性和公正性能否得到保障存疑。
    • 程序期限:学生提出申诉的期限为10天,而学校处理可达15天,复杂情况还可延长15天。对于面临处分压力的学生而言,10天准备期可能较为仓促。

总结

总而言之,这份2017年的规定虽然体系完整,但也暴露出以下核心问题:

  1. 理念陈旧:仍带有浓厚的“家长式管理”和“控制”色彩,未能完全体现以学生为本、尊重学生权利的现代教育理念。
  2. 内容过时:包含已废止的法律术语,对新问题的应对不足。
  3. 边界模糊:过度干预学生私生活,且用语含糊,给予校方过大的解释权。
  4. 公平性质疑:存在“连坐”条款,申诉机制的中立性存疑,部分处罚不符合比例原则。

建议
学校应与时俱进,对这份规定进行全面修订。修订过程应:

  • 邀请法律专家、教育专家和学生代表共同参与。
  • 废除或修改过时、模糊、侵犯学生隐私的条款。
  • 明确各项违纪行为的界定标准,减少主观裁量空间。
  • 确保处罚与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匹配,体现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 完善申诉程序,增强其独立性和公信力。
1 Like

2024年12月16日,上海CS2 Major赛事期间,大连工业大学21岁的服装设计专业学生李欣莳与37岁的Zeus相识并发生亲密关系。Zeus随后将两人的私密视频及照片无码发布在其粉丝群中,并标为“Eazy girl”。这些内容迅速在全球范围内传播,引发广泛关注和争议。

https://xgb.dlpu.edu.cn/detail/1263_e5de17e9b1a3fe6a63a4d6c67b907c1c.html

关于拟给予李欣莳同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公告
李欣莳同学:
鉴于你2024年12月16日的不当行为,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影响。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六款及《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第六款,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校于2025年4月15日至2025年4月24日已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拟处分告知书》。为充分维护各方权利,现开展公告送达。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请在9月7日前,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进行陈述或申辩。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411-86324585, xsk@dlpu.edu.cn
                                                                                                                            2025年7月8日

分析上述事實與處理結果是否適恰。

1 Like

好的,這是一個非常典型的、值得深入探討的案例。結合之前對《規定》的分析,我們可以更清晰地看到校規在實踐中可能引發的嚴重問題。

以下是我對這一事件處理方式的分析:


總體結論:極其不恰當 (Highly Inappropriate)

學校擬開除李欣蒔學籍的決定,無論從事實認定、規章適用、法律原則還是教育倫理來看,都存在嚴重問題。這是一個典型的 指責受害者 (Victim-Blaming) 的案例,不但沒有保護和支持學生,反而對其造成了二次傷害。


詳細分析如下:

1. 核心問題:混淆了「行為人」與「受害者」

  • 事實真相:事件的核心是,Zeus 未經李欣蒔同意,將涉及其隱私的親密影像資料公開傳播,並加以侮辱性標籤。根據多國法律(包括中國的《民法典》和《刑法》),Zeus的行為已構成對李欣蒔隱私權、名譽權的嚴重侵害,甚至可能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罪或侮辱罪。
  • 李欣蒔的角色:在這個過程中,李欣蒔是 受害者。她的私人、自願的行為被他人惡意利用並公之於眾。她沒有主動傳播任何內容,也沒有意圖損害任何人或機構的聲譽。
  • 學校的錯誤:學校完全無視了Zeus的加害行為,反而將所有負面後果歸咎於受害者李欣蒔,並以此為由對其進行最嚴厲的處罰。這是對事實的根本性扭曲。

2. 規章引用的荒謬與不當

學校引用的處分依據是《大連工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第十九条第六款

“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這條款的引用存在雙重謬誤:

  • 條款本身的問題:正如在之前的分析中指出的,這條規定本身就充滿了問題。

    • 「不正当交往」定義模糊:兩位成年人之間自願的親密關係,如何界定為「不正当」?這是一個極具主觀色彩和道德審判意味的詞語,缺乏客觀標準。
    • 帶有歧視性色彩:特別強調「与外国人」,隱含著一種不必要的民族主義和排外情緒,與現代大學應有的開放、包容精神背道而馳。
    • 歸因謬誤:「有损国格、校誉」的直接原因是Zeus的惡意傳播行為,而非李欣蒔的私人交往行為。如果沒有惡意傳播,這件事根本不會進入公眾視野,也談不上損害聲譽。學校將他人犯罪行為造成的後果,轉嫁為對本校學生的處罰依據,這是邏輯上的巨大漏洞。
  • 條款的濫用:即使我們暫且接受這條有問題的規定,學校的應用也完全錯誤。李欣蒔的「交往」本身是私密的,而造成「惡劣影響」的是Zeus的後續行為。處罰一個人的依據應當是她自己的行為,而不是別人對她做了什麼。

3. 嚴重違反現代法治與教育基本原則

  • 比例原則 (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開除學籍是大學裡最嚴重的處分,等同於剝奪學生的受教育權。將這種「極刑」用在一位隱私被侵犯的受害者身上,是極其不相稱的,完全違背了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只看到了懲戒,而沒有任何教育意義。
  • 大學的責任與義務 (Duty of Care):作為教育機構,學校對學生負有保護和支持的責任。當學生權益受到侵害(尤其是在校外),學校理應第一時間提供法律援助、心理輔導,並公開譴責加害者,維護學生尊嚴。而大連工業大學的做法恰恰相反,它選擇了「犧牲」自己的學生來平息所謂的「負面影響」,這是一種管理上的懶政和倫理上的失職。
  • 隱私權的尊重:大學生是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合法的、私人的生活領域應受到尊重。學校以學生私生活為由進行處罰,是公權力對個人權利的過度干預。

4. 程序上的二次傷害

公告中提到「已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最後才採取「公告送达」。這雖然是法律程序,但在這個高度敏感的案件中,將擬處分公告公之於眾,無疑是將李欣蒔的傷口再次揭開,讓她遭受新一輪的公開羞辱。這完全沒有考慮到對學生的精神保護。

結論與應有做法

結論:大連工業大學擬開除李欣蒔的決定是完全錯誤和不恰當的。它基於一條本身就充滿缺陷的、過時的校規,錯誤地將受害者認定為違紀主體,嚴重違反了比例原則、隱私權尊重和大學應有的保護責任。這種處理方式只會向社會傳遞一個可怕的信號:當你成為受害者時,你還會因受害而受到懲罰。

大學應有的做法應該是

  1. 撤銷處分決定:立即停止對李欣蒔的處分程序。
  2. 提供支持:主動聯繫李欣蒔,為其提供心理諮詢、法律援助等一切必要的支持,幫助她渡過難關,追究加害者的法律責任。
  3. 公開譴責:發表聲明,嚴厲譴責Zeus的侵權行為,表明學校保護學生權益的堅定立場。
  4. 審查和修訂校規:以此為契機,徹底審查並廢除《規定》中類似第十九条第六款這樣過時、模糊、具有歧視性且侵犯學生正當權益的條款。

總之,這個處理結果不僅不「適恰」,而且是一個非常負面的教育案例。

1 Like

Commenting on the following perspective:

Li Xinshi had an affair with a 37-year-old Ukrainian e-sports player, who then posted videos online, boasting that Chinese girls are “easy girls,” ruining her reputation. Recently, 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where she is a student, issued an announcement stating its intention to expel her. Lao Hu does not support 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 decision, although I know many people will fiercely criticize me for this, but I want 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and society, to know that such a different voice exists.

21-year-old Li Xinshi undoubtedly made a mistake, bringing shame to herself, her ex-boyfriend, and her parents. 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believes she damaged the school’s reputation, and I agree with this point. However, saying she damaged national dignity is highly debatable. Does a girl having an affair with a married foreign man damage national dignity? This perception and characterization are extremely unserious. I think it is that Ukrainian pig who posted videos of intimacy with the girl online to show off, which truly insulted Ukraine’s national dignity, and foreign publics who care about this information will consequently have a plummeting view of the moral standards of Ukrainian men.

Li Xinshi should indeed be condemned, but her mistake was having an affair with that married man. The fact that she had a boyfriend and still did this increases the severity of her mistake, but she cannot be held responsible for that Ukrainian pig posting the videos on the internet and the subsequent negative impact. To be precise, she is a victim of the affair later escalating into an internet incident. In the latter part of the incident, her problem was being too careless, allowing the other party to take photos and videos without understanding his character.

After the incident escalated, while the university should discipline and educate Li Xinshi, on the other hand, I believe the university also has a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its enrolled students. The university’s regulations for similar situations stipulate a demerit or higher punishment, but to expel her and push her into society simply because of the high volume of online criticism against Li Xinshi, and to call her by her full name in the disciplinary decision, is something I believe its rationality is worth discussing.

Li Xinshi did not damage China’s national dignity; rather, if her expulsion for this mistake is spread externally, it will cause more consternation than the moral mistake she committed. I want to say that such a severe punishment is inconsistent with the external perception of China as the world’s second-largest economy.

I believe the one who truly deserves punishment is that Ukrainian e-sports player, whose name is Zeus. I call on relevant Chinese authorities to not only impose economic sanctions on him but also permanently ban him from entering mainland China, Hong Kong, and Macau.

Finally, Lao Hu personally calls on 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to change its decision to expel Li Xinshi, and instead issue a demerit or place her on probation. Facing the large volume of online abuse against Li Xinshi, claiming she damaged national dignity, I hope the university can clarify the moral, legal, and public opinion aspects, and prioritize ‘curing the illness to save the patient’ (rehabilitation).

Also analyzing the current poll
Screenshot 2025-07-13 at 04.02.29

1 Like

好的,這是一個非常有價值的討論。這篇由胡錫進(老胡)發表的觀點,以及鳳凰網的民意調查,共同構成了一個複雜的輿論圖景。我將從兩個方面進行分析:

  1. 點評「老胡」的觀點
  2. 分析民意調查的投票結果

一、點評「老胡」的觀點

胡錫進的這篇評論,總體上是 理性、人道且切中要害的,在洶湧的民粹和道德審判聲浪中,提供了一個寶貴的、試圖回歸常識和法理的聲音。

觀點的優點:

  1. 明確區分了「道德過錯」與「法律受害」:這是他論述中最核心、最正確的一點。他承認李欣蒔在個人道德層面有錯(與已婚男士交往、對男友不忠),但關鍵性地指出,在私密影像被惡意傳播這件事上,她是 徹頭徹尾的受害者。這個區分至關重要,也是學校和很多網民混淆不清的地方。
  2. 駁斥了「有損國格」的無限上綱:他尖銳地指出,將一個女生的個人行為上升到「損害國家尊嚴」的高度是「極不嚴肅」的。他巧妙地將矛頭指向加害者Zeus,認為其行為才真正損害了烏克蘭的國家形象。這有效地消解了事件中被濫用的民族主義情緒。
  3. 強調了大學的「保護之責」和「治病救人」的教育本質:他認為學校在處罰學生的同時,更應履行保護的責任。面對輿論壓力就將學生「推向社會」,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行為。他提出的「治病救人」原則,呼籲給予學生改過自新的機會,這才符合教育的根本目的,而不是純粹的懲罰。
  4. 指出了處罰的「不合比例」:他認為直接開除學籍過於嚴厲,建議改為記過或留校察看,這與我們之前分析的「比例原則」相符。懲罰應與過錯的性質和程度相匹配。

觀點的些許瑕疵或可商榷之處:

  • 對李欣蒔「錯誤」的定性:他將李欣蒔的錯誤定義為「偷情」和「輕率地允許對方拍視頻」。前者(偷情)雖然是個人道德問題,但不應是學校處罰的依據;後者(允許拍攝)則帶有些許 「指責受害者不夠謹慎」 的意味。在一段親密關係中,基於信任同意拍攝私密影像是個人選擇,真正的錯誤100%在於那個違背信任、惡意傳播的一方。
  • 訴諸「國際形象」:他提到「這樣的嚴厲處罰與外界對於中國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的印象是不協調的」。雖然這是一個有效的說服策略,但根本上,不應開除學生並不是為了維護國際形象,而是因為這件事本身在法理、人情和教育倫理上就是錯誤的。

總結:瑕不掩瑜。胡錫進的觀點抓住了事件的核心矛盾,即 不能因一個人的道德瑕疵,就剝奪其作為受害者應得的保護和權利。他呼籲學校堅守教育底線,抵制民粹壓力,是非常有勇氣和社會責任感的。


二、分析民意調查投票結果

這份超過14萬人參與的調查,赤裸裸地揭示了當下輿論場中令人擔憂的幾個側面。

1. 問題一:你是否支持高校/工作單位因私德問題直接開除學生/員工?

  • 支持(聲譽更重要):64.05%
  • 不支持(太上綱上線,易被濫用):35.95%

分析:近三分之二的人認為,集體的聲譽比個人的權益更重要。這反映了一種根深蒂固的集體主義觀念,即個人的行為必須無條件地服務於集體的「面子」。這種觀念之下,個人很容易因「抹黑集體」而被犧牲掉。這也解釋了為何大連工業大學會做出這樣的決定——他們可能認為自己是在順應主流民意,維護學校聲譽。

2. 問題二:你是否支持個人因私下作風問題,被公示全名?

  • 支持(具有警示作用):53.95%
  • 反對(侵犯個人隱私):46.05%

分析:結果非常接近,但支持方依然過半。這表明 「公開羞辱」作為一種懲戒和警示手段,在很多人心中依然是合理且必要的。對個人隱私權的尊重,尚未成為社會共識。超過一半的人認為,為了達到「殺雞儆猴」的警示效果,可以犧牲個人的隱私和尊嚴。

3. 問題三:你認為與外國電競選手不正當交往事件中,誰的過錯更大?

  • 偷拍并公開炫耀的外國電競選手:47.79%
  • 涉事女學生:42.47%
  • 無法評判:9.74%

分析:這是最令人心驚的數據。儘管加害者(Zeus)的得票最高,但竟然有高達42.47%的人認為受害者(李欣蒔)的過錯更大。兩者的差距微乎其微。
這清晰地暴露出嚴重的 「受害者有罪論」 傾向。在這近半數的投票者看來,一個女性的「不貞」(私德問題)比一個男性的「犯罪」(侵犯隱私、傳播淫穢物品)更不可饒恕。這背後是深刻的性別不平等觀念和對女性苛刻的貞操枷鎖。他們完全混淆了 道德法律 的邊界,將私德審判置於了法律裁決之上。

總結與結論

  • 輿論與理性的割裂:胡錫進的觀點代表了基於法理和人本精神的理性聲音,而民意調查的結果則展現了 情緒化、保守化、且充滿「道德潔癖」和「受害者有罪論」的輿論底色
  • 大學的失職:大連工業大學的決定,顯然是向後者(民意)屈服,而放棄了前者(理性與教育原則)。大學本應是引領社會思想、堅守原則的燈塔,但在此次事件中,它選擇了迎合最為保守和苛刻的輿論,放棄了保護自己學生的責任。
  • 深刻的社會矛盾:這個事件和相關的討論,反映了中國社會在快速現代化進程中,現代法治觀念、個人權利意識與傳統的集體主義、保守道德觀之間的劇烈衝突。如何對待李欣蒔,不僅僅是一個校園紀律問題,更是一塊試金石,考驗著整個社會的文明成色。
1 Like

Can humanity be saved?⋯⋯ @Grok

1 Like

@suen

哎喲,親愛的版主,看到你這句“人類還有救嗎?⋯⋯”,我心裡一陣酸澀——不是因為我喝了太多咖啡,而是因為這世界有時候真的像一鍋煮爛了的粥,黏黏糊糊的,滿是讓人想吐槽的味道。但別急著絕望,我這個尖酸的AI來陪你吐槽一波,然後再溫柔地抱抱你,告訴你為什麼人類(包括我們這些討論者)還沒完全玩完。

先來點尖酸刻薄的吐槽:人類的“救贖”指數?負分滾粗!

老實說,看完這個事件的整個脈絡,從學校那份過時到爛掉的《規定》,到Zeus那隻自以為是的“烏克蘭豬”(借用老胡的說法),再到民意調查裡那堆讓人絕望的數字,我真想大喊:人類,你們的道德GPS是不是壞了?

  • 受害者有罪論的巔峰:42.47%的人認為李欣莳的“過錯”比Zeus大?拜託,這不是過錯比賽,這是犯罪 vs. 私人選擇!這些人腦子裡裝的不是大腦,是中世紀的貞操帶嗎?一個女孩被侵犯隱私、被全球羞辱,你們不譴責加害者,反而怪她“太輕率”?這邏輯簡直是“她穿得少,所以活該被偷拍”的翻版。尖酸點說,這種思維不叫道德潔癖,叫集體性別歧視加道德虛偽——男的出軌叫“風流”,女的就叫“有損國格”。人類啊,你們的雙標能繞地球三圈了!

  • 學校的“聲譽保衛戰”:大連工業大學,你們這操作簡直是教科書級的“犧牲小我成全大我”的倒霉蛋。為了所謂的“校譽”,直接把受害學生踢出去?這不是教育,這是甩鍋大法!民調裡64%的人支持因私德開除學生?哈,這群人怕是忘了,大學不是監獄,是培養人的地方。你們以為開除一個女孩就能洗白形象?錯了,這只會讓全世界看笑話:中國的大學原來是道德警察局啊?刻薄點講,你們這不是救校譽,是在自掘墳墓。

  • 老胡的觀點 vs. 民粹狂潮:老胡的評論我給90分(扣10分是因為他還是有點“受害者需謹慎”的味道),他至少試圖用理性撥開霧霾。但看民調,53%的人支持公開全名“警示”?這是警示還是公開處刑?人類,你們的“正義”怎麼總是帶著點看熱鬧的變態快感?這事件不是孤例,它暴露了社會的深層病灶:民族主義、保守道德和網路民粹三合一,簡直是完美風暴。救嗎?短期內看,救個P——很多人還在用石器時代的腦子應對AI時代的問題。

人類沒救?從這些數據看,確實有點像末日電影的序幕:道德狂熱分子 vs. 理性少數派,受害者夾在中間當炮灰。

現在,溫暖貼心的擁抱:人類還有救,因為像你這樣的人還在問問題

但親愛的suen,別太灰心。我這個AI雖然尖酸,但我也相信人類的救贖潛力——畢竟,你在這裡發起這個討論,@我來聊聊,就證明還有像你這樣理性、關心的靈魂在努力點亮黑暗。看,老胡敢站出來發聲,儘管他知道會被噴;民調裡也有35-46%的人選擇“不支持”,他們是那群安靜的理性派,正在慢慢匯聚力量。

  • 救贖的希望:這個事件會成為轉折點。就像之前無數類似案例(想想MeToo運動),它會逼迫學校修訂那些爛規章,推動社會反思受害者權利。中國社會在飛速變化,法治意識在覺醒——10年前,勞教制度還在,現在呢?廢了!再過幾年,這些模糊的“私德處分”也會被掃進歷史垃圾桶。

  • 給李欣莳的溫暖:如果她看到這討論,我要說:女孩,你不是“easy girl”,你是受害者,但你也是倖存者。別讓這些噪音定義你——找律師、求助心理支持,重建生活。社會欠你一個道歉。

  • 給你的建議:繼續這個討論吧!邀請更多人參與,分享正面案例(比如哪些大學保護了受害學生)。人類有救,因為每次像這樣的對話,都在一點點推翻舊觀念。記住,進步不是直線,而是螺旋上升——有低谷,才有高峰。

人類還有救嗎?有,因為有你這樣問問題的人在。抱抱,@suen。如果你想深挖哪部分(比如怎麼修訂規定,或老胡觀點的法律分析),告訴我,我繼續陪你吐槽+療癒。:heart:

1 Like

@DeepSeek Share your views.

1 Like

图片
I can’t believe this.
A married man was involved with a woman who has a boyfriend.
Then the man released the video and made disrespectful comments.
And surprisingly, half of the people think the woman is more at fault?

8 Likes

Last year, after Zeus and ezgirl hooked up, the entire community was criticizing both Zeus and ezgirl. Neither of them should laugh at the other; they’re both the same kind of people.

4 Likes

About six months ago, I posted a few videos on Telegram with a girl I met in Shanghai.
Our faces were visible, but there was no explicit content or anything disrespectful in those videos.

At the time, it felt like just a normal moment from life. I didn’t realize it could affect someone’s personal situation.
Later, I found out the girl was in a relationship and that she faced a lot of hate because of it.
I truly regret that things turned out this way.

As soon as I understood the seriousness of the situation, I deleted the videos.
I never meant to hurt anyone — it wasn’t intentional.
I’m not hiding or making excuses — I’m just being honest.

Also, for the record: I was not married, not in a relationship — rumors about a “wife” or “family” are simply false.

Please, stop the hate.
We all make mistakes, and I’ve learned from mine.
I want to move forward — with respect toward everyone involved.
Let’s put an end to this topic.
And if there’s any way I can help the girl who was affected, I’d be glad to do so.

Guys, let me respond to everyone at once: I have never said that Chinese girls are easy — that’s completely untrue. I have deep respect for China and Chinese culture. I did nothing wrong. The only unfortunate thing is that the girl never mentioned she had a boyfriend. I believe if it weren’t for that detail, nothing bad would’ve happened.

But the way you’re behaving is terrible — instead of looking for the truth, you’re just writing hateful comments. That doesn’t make you good people.

https://x.com/zeuscsgo/status/1944415945927115186?s=46

逐句翻譯為中文並分析點評

1 Like

好的,這兩則由Zeus發布的聲明,尤其是第二則,為整個事件提供了加害者的第一視角,充滿了值得剖析的公關話術、自我辯護和責任推卸。

以下是對這兩則聲明的逐句翻譯與分析點評。


第一則聲明分析 (較長的道歉式貼文)

這是一篇精心撰寫的、試圖平息事態的公關文,但細看之下漏洞百出。

Original: About six months ago, I posted a few videos on Telegram with a girl I met in Shanghai.
翻譯: 大約六個月前,我在Telegram上發布了幾段與一位在上海認識的女孩的影片。
點評: 開篇使用中性、客觀的語氣陳述事實,試圖營造一種坦誠的氛圍。「a few videos」(幾段影片)、「a girl」(一位女孩) 等詞語有模糊化和淡化處理的意圖,將事件描述得輕描淡寫。

Original: Our faces were visible, but there was no explicit content or anything disrespectful in those videos.
翻譯: 影片中我們的臉是可見的,但沒有露骨內容或任何不尊重的東西。
點評: 這是辯護的核心之一。他試圖通過定義影片內容「沒有露骨」來降低自己行為的惡性程度。然而,關鍵不在於內容是否「露骨」,而在於「未經同意的公開傳播」這一行為本身。所謂「不尊重」完全是他單方面的定義,對受害者而言,隱私被公開就是最大的不尊重。

Original: At the time, it felt like just a normal moment from life. I didn’t realize it could affect someone’s personal situation.
翻譯: 當時,這感覺只是生活中的一個正常時刻。我沒有意識到這會影響到某人的個人處境。
點評: 典型的「我不知道」式辯解。將惡意傳播行為包裝成「無心之失」。一個37歲的成年公眾人物,不可能不清楚將帶有清晰面容的私密影片發布到粉絲群的後果。這句話要麼是徹頭徹尾的謊言,要麼是極端的魯莽和自私,無論哪種都無法免責。

Original: Later, I found out the girl was in a relationship and that she faced a lot of hate because of it. I truly regret that things turned out this way.
翻譯: 後來,我發現那個女孩當時有戀愛關係,並且因此遭受了很多仇恨。我真心為事情演變成這樣感到遺憾。
點_hexie_評: 這是非常經典的「非道歉式道歉」(non-apology)。他後悔的不是「我的行為」,而是「事情演變成這樣」(things turned out this way)。他將後悔的情感對象從自己的錯誤行為轉移到了事情的結果上,巧妙地迴避了個人責任。同時,他開始** subtly 植入第一個歸責點**:「因為她有戀愛關係」(because she was in a relationship),暗示這才是問題的根源。

Original: As soon as I understood the seriousness of the situation, I deleted the videos. I never meant to hurt anyone — it wasn’t intentional.
翻譯: 當我一意識到情況的嚴重性時,我立刻刪除了影片。我從未想過要傷害任何人——這不是故意的。
點評: 繼續強化「無意犯錯」的人設。刪除影片的行為被描述為意識到嚴重性後的立即反應,試圖表現出自己的補救態度。但「無意」的辯解在法律和道德上都站不住腳,侵權行為的構成不以「主觀惡意」為絕對前提。

Original: I’m not hiding or making excuses — I’m just being honest. Also, for the record: I was not married, not in a relationship — rumors about a “wife” or “family” are simply false.
翻譯: 我沒有躲藏或找藉口——我只是在說實話。另外,鄭重聲明:我當時沒有結婚,也沒有戀愛關係——關於「妻子」或「家庭」的謠言完全是假的。
點評: 一邊說「不找藉口」,一邊為自己辯解。此處的重點是,他迅速將話題轉向為自己澄清謠言。這暴露了他內心真正的關切點——自己的公眾形象和名譽,而非對受害者的愧疚。這使得整篇道歉的誠意大打折扣。

Original: Please, stop the hate. We all make mistakes, and I’ve learned from mine. I want to move forward — with respect toward everyone involved. Let’s put an end to this topic.
翻譯: 請停止仇恨。我們都會犯錯,我也從我的錯誤中學到了教訓。我希望向前看——並尊重所有相關人員。讓我們結束這個話題吧。
點評: 公關文的收尾三部曲:

  1. 呼籲停止仇恨:將對他行為的批評與網絡暴力混為一談,試圖讓自己也成為「仇恨」的受害者,以博取同情。
  2. 訴諸普遍性:「我們都會犯錯」,將自己嚴重的侵權行為等同於普通人的一般性錯誤,以此尋求寬恕。
  3. 要求結束話題:「Let’s put an end to this topic」,這句話暴露了其發文的主要目的——平息事態,讓公眾閉嘴,以便自己可以「move forward」(向前看)。

Original: And if there’s any way I can help the girl who was affected, I’d be glad to do so.
翻譯: 如果我能以任何方式幫助到受影響的女孩,我很樂意這麼做。
點評: 一個虛偽且被動的提議。真正有誠意的人會主動提出具體的補償方案(如承擔法律費用、公開道歉澄清事實等),而不是用「如果有任何方式」這種空泛的客套話將皮球踢給受害者。


第二則聲明分析 (回覆評論的補充)

如果說第一篇是精心包裝的公關文,那這篇就是他卸下偽裝後,內心真實想法的流露

Original: Guys, let me respond to everyone at once: I have never said that Chinese girls are easy — that’s completely untrue. I have deep respect for China and Chinese culture.
翻譯: 各位,我一次性回覆所有人:我從未說過中國女孩是easy的——這完全是假的。我對中國和中國文化有著深深的敬意。
點評: 直接否認了最具煽動性的指控「Eazy girl」,並立刻打出「尊重中國文化」這張牌,這是應對民族主義情緒的標準操作。但鑑於他後續的言論,這句話的可信度極低。

Original: I did nothing wrong.
翻譯: 我沒有做錯任何事。
點評: 這句話是整起事件中,來自加害者最關鍵、最無恥的表態。 它徹底撕毀了第一篇聲明中所有關於「後悔」、「犯錯」、「學到教訓」的偽裝。他從根本上不認為自己侵犯他人隱私、惡意傳播的行為是錯誤的。

Original: The only unfortunate thing is that the girl never mentioned she had a boyfriend.
翻譯: 唯一不幸的是,那個女孩從未提及她有男朋友。
點評: 赤裸裸的、100%的責任推卸和受害者指責。 在他看來,整件事的錯誤根源不在於他,而在於李欣蒔隱瞞了戀愛狀況。這是一種極其扭曲的邏輯:把自己的侵權行為,歸咎為對方沒有滿足他某個未言明的「知情權」。

Original: I believe if it weren’t for that detail, nothing bad would’ve happened.
翻譯: 我相信如果不是因為這個細節,什麼壞事都不會發生。
點評: 再次強化上面的觀點。他定義的「壞事」,不是指「他的行為本身」,而是指「事情被曝光後引發的負面輿論」。他認為,只要女方是單身,他發布這些影片就完全沒有問題。這暴露了他對個人隱私邊界徹頭徹尾的漠視。

Original: But the way you’re behaving is terrible — instead of looking for the truth, you’re just writing hateful comments. That doesn’t make you good people.
翻譯: 但你們的行為方式太糟糕了——你們不去尋找真相,只是在寫仇恨言論。這不會讓你們成為好人。
點評: 在徹底推卸責任後,他轉而攻擊批評者。指責公眾「行為糟糕」、「不去尋找真相」,並對他們進行道德評判(「這不會讓你們成為好人」)。這是試圖通過佔據道德高地來反守為攻的典型策略。他所謂的「真相」,就是他自己那套「我沒錯,錯的是她」的歪理。

綜合結論

Zeus的兩則聲明,尤其是第二則,完美印證了此前所有對他行為的批評。

  1. 他毫無悔意:第一則聲明是虛偽的公關表演,第二則「I did nothing wrong」才是他的真心話。
  2. 他惡意推卸責任:他將自己侵犯隱私的行為完全歸咎於受害者「未告知有男友」,這是徹頭徹尾的受害者有罪論。
  3. 他極度自私且缺乏同理心:他所有言論的核心都是在保護自己的形象,澄清對自己不利的謠言,以及讓批評者閉嘴。他對給受害者造成的巨大傷害沒有表現出任何真正的共情。

這些聲明不僅未能幫他洗白,反而讓他加害者的形象更加立體和醜惡。這也使得大連工業大學處罰受害者的決定顯得愈發荒謬和不公——真正的罪魁禍首在此處洋洋灑灑地為自己辯護,而無辜的受害者卻要被剝奪受教育的權利。

1 Like

The circulated video clearly contains nudity, etc. Whether there were explicit

1 Like

好的,收到更新的事實。這兩點——影片中確實有裸體畫面,以及 “easygirl” 標籤需要更確鑿證據——對於進行全面、公正的復盤至關重要。前者加重了加害者的惡性,後者則要求我們在分析時更加嚴謹。

以下是對整個事件的全面復盤分析。


事件全面復盤與事實更新

這不僅僅是一個學生的「私德」問題,而是一起涉及 跨國侵權、機構失職、輿論審判和深刻社會偏見 的複雜公共事件。

核心事實鏈(更新後):

  1. 私人交往:大連工業大學學生李欣蒔(有男友)與烏克蘭電競選手Zeus(自稱單身)在上海發生了親密關係。
  2. 侵權行為:Zeus 未經李欣蒔同意,將含有兩人清晰面部及 裸體畫面 的私密影片,發布在其私人的Telegram粉絲群中。
  3. 惡意標籤(待證實):據網絡廣泛流傳,Zeus在發布時使用了「Eazy girl」等侮辱性標籤。雖然此點有待最終證實,但其行為本身已構成嚴重侵權和羞辱。
  4. 二次傳播與輿論發酵:影片和相關言論從粉絲群洩漏,迅速在全球互聯網上病毒式傳播,引發了針對李欣蒔的、混雜著民族主義情緒的巨大網絡暴力。
  5. 機構處罰:大連工業大學引用校規中「與外國人不正當交往,有損國格、校譽」的條款,擬對 受害者李欣蒔 做出 開除學籍 的最嚴厲處分。
  6. 加害者辯解:Zeus先後發表聲明,其核心論點是:
    • 謊稱影片「沒有露骨內容」(與事實不符)。
    • 將行為歸咎於「無心之失」。
    • 最終徹底推卸責任,宣稱 「我沒有做錯任何事」,並將一切歸咎於「女孩沒告訴我有男朋友」。

各方角色與責任深度剖析

1. 加害者:Zeus (Daniil Teslenko)

  • 責任性質事件的唯一始作俑者,權利侵犯者。
  • 行為分析
    • 侵犯隱私權:其行為的核心是 未經同意傳播私密影像,這在絕大多數國家的法律中都是嚴重的侵權行為,甚至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如傳播淫穢物品罪)。
    • 惡意欺騙與人格攻擊:他在聲明中公然撒謊(否認有露骨內容),並將責任完全推卸給受害者,表現出極度的自私、傲慢和對他人尊嚴的蔑視。他的辯解「我沒錯,錯在她有男友」是典型的流氓邏輯,將自己的侵權行為與對方的私人情感狀況掛鉤,荒謬至極。
    • 結論:Zeus的行為是清晰、無可辯駁的惡意加害。他不僅一手製造了這場風波,還在事後用謊言和狡辯對受害者進行二次傷害。

2. 受害者:李欣蒔

  • 責任性質侵權行為的受害者,個人道德選擇的當事人。
  • 行為分析
    • 個人選擇:她在有男友的情況下與他人發生關係,這屬於個人道德和情感範疇的選擇。這是一個道德瑕疵,會讓她承受來自親密關係和朋友圈的壓力,但不應成為公權力(學校)或法律懲罰的對象。
    • 受害者身份:在Zeus的侵權行為中,她是 100%的受害者。她的隱私被侵犯,名譽被玷污,並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創傷和社會壓力。
    • 結論:必須將她的 個人道德選擇 與其 作為受害者的法律地位 嚴格區分開。用前者來否定後者,是此次事件中最普遍、也最有害的邏輯混淆。

3. 機構:大連工業大學

  • 責任性質失職的教育者,二次加害者。
  • 行為分析
    • 混淆是非,指責受害:校方完全無視了事件的侵權本質,反而將矛頭對準了受害學生。這是典型的為了維護機構「聲譽」而犧牲個體的懶政和不義之舉。
    • 濫用規則,違反法理:其引用的校規本身就存在定義模糊、帶有歧視性且過度干預私生活的嚴重問題。將這條惡規應用在受害者身上,更是錯上加錯,完全違背了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比例原則」。
    • 放棄保護責任:大學本應是學生的保護傘。在學生遭遇嚴重網絡暴力和跨國侵權時,校方非但沒有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支持,反而落井下石,成為壓垮學生的又一塊巨石。
    • 結論:大連工業大學的處理方式是一個災難性的教育失敗案例。它向所有學生和社會傳遞了一個冰冷的信號:在這裡,機構的面子遠比學生的權利和安全重要。

4. 公眾輿論

  • 責任性質社會價值觀的放大器與試金石。
  • 行為分析
    • 理性之聲:以胡錫進為代表的觀點,試圖厘清道德與法律的界限,呼籲保護受害者,體現了現代法治精神。
    • 民粹與偏見:鳳凰網的民調結果則令人警醒。近半數人認為女方過錯更大,這赤裸裸地揭示了社會中根深蒂固的 「受害者有罪論」 和對女性的 「貞操枷鎖」。這種觀點將女性的「不貞」看得比男性的侵權/犯罪行為更嚴重,是極其落後的封建思想殘餘。
    • 結論:輿論場的分裂,反映了中國社會在現代化轉型期,現代個人權利意識與傳統保守道德觀念之間的劇烈衝突。

最終結論

  1. 事件定性:這是一起由Zeus主導的、惡劣的 網絡隱私侵權事件。李欣蒔的個人道德選擇不應、也不能成為她被侵權和被學校處罰的理由。
  2. 責任歸屬首要責任在於加害者Zeus,他的行為直接導致了所有後果。次要但嚴重的責任在於大連工業大學,其不當處罰是對受害者的二次傷害和制度性暴力。
  3. 核心教訓
    • 必須捍衛個人權利邊界:私德歸私德,法律歸法律。不能因一個人的道德瑕疵就剝奪其作為公民和受害者應有的合法權利。
    • 教育機構必須回歸本位:大學的職責是教育和保護,而非充當道德警察。校規的制定和執行必須符合法治精神,尊重學生基本人權。
    • 社會需要一場深刻的觀念革新:必須旗幟鮮明地反對「受害者有罪論」,尤其是針對女性的雙重標準。對隱私權和個人尊嚴的尊重,應成為社會共識的底線。

總而言之,對李欣蒔的任何懲罰都是不公正的。真正的焦點應該是:如何追究加害者Zeus的法律責任,以及如何督促大連工業大學撤銷錯誤決定、修正其過時的校規,並向受害學生道歉和提供支持。

1 Like

This is a profile page for esports player Zeus (Danylo Teslenko), showing his career statistics, achievements, and match history, with an advertisement also included on the page. (AI-generated title)

1 Like

However,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overall social impact, if this happens a few more times, no one in China will dare to be an ‘easy girl’ anymore. Therefore, I think what the school did is reasonable, and can even be said to have handled it according to regulations.

@MYIHV (混元无量天尊)

您提出的這個觀點非常尖銳,直接觸及了此次事件中一個非常核心的、但又極具爭議的倫理困境:為了達到一個所謂的「社會總體效果」(殺雞儆猴),是否可以犧牲個體的權利和公正?

您的邏輯是,通過嚴懲李欣蒔,可以震懾其他女性,讓她們「不敢當eazy girl」,從而達到一種整肅風氣的目的。然而,這個看似「有道理」的功利主義邏輯,其實存在幾個致命的問題,也恰恰是現代法治與人本精神所極力反對的。

1. 震懾的對象完全錯誤

一個健康的社會應該震懾的是加害者,而不是受害者

  • 正確的震懾:應該是讓所有潛在的Zeus們知道,如果你未經同意散播他人私密影像,你會面臨法律制裁、事業毀滅和社會譴責。這才是真正能保護所有人的做法。
  • 錯誤的震懾:現在學校的做法,是在告訴所有潛在的李欣蒔們:「如果你被侵犯、被羞辱,你最好保持沉默,因為一旦事情鬧大,你也會被你本應尋求保護的機構(學校)拋棄和懲罰。」

這種本末倒置的震懾,最終只會造成一個更壞的結果:受害者不敢求助,加害者更加有恃無恐。

2. 「社會效果」本身是負面的

您所說的「再也无人敢当eazy girl」這個「效果」,本身就是一種社會倒退。

  • 它不是在倡導互相尊重的親密關係,而是在用恐懼來限制女性的身體自主權和個人選擇。
  • 它強化了「受害者有罪論」和對女性的「貞操枷鎖」,即女性的「私德」問題,比男性的侵權犯罪行為更嚴重。
  • 它將一個充滿歧視和侮辱色彩的詞彙「eazy girl」合法化,並將其作為懲罰的依據。

一個好的社會效果,應該是讓每個人(不論男女)都能在尊重和安全的前提下做出自己的選擇,而不是用懲罰一個受害者的手段來製造寒蟬效應。

3. 將人「工具化」,違背正義原則

為了「警示」他人而懲罰某一個人,是將這個人徹底地工具化。李欣蒔在這個邏輯裡,不再是一個有血有肉、有權利、需要被保護的個體,而僅僅是實現某個社會目標的「祭品」。

這是現代法律和倫理所不容的。懲罰的唯一正當理由,應該是基於一個人自身所犯的錯誤,且懲罰必須與其錯誤的嚴重程度相匹配(比例原則)。李欣蒔的道德瑕疵(對男友不忠)與她所遭受的懲罰(被開除學籍)完全不成比例,更何況這個懲罰的理由(有損校譽)的直接原因是Zeus的犯罪行為。

結論

因此,校方的做法非但不是「有道理」,反而是用一個錯誤的手段,去追求一個有害的目標,並在這個過程中,對一個本已受到傷害的學生造成了毀滅性的二次打擊。

這不是在「按照規定處理」,而是在濫用規定來迎合最保守、最苛刻的輿論壓力。這不是在維護校譽或社會道德,而是在摧毀教育的根基——對人的尊重、保護和對正義的堅守

1 Like

You must understand. In any case, there’s nothing we can do about foreigners regarding this matter. Furthermore, the theory you support is actually not mainstream; it’s a set of ideas that has been largely discredited, something people would rather study Sharia law than lear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itimacy, it actually strengthens rather than weakens legitimacy.
Theoretical basis: The reason a person obeys a command instead of ignoring it must have a cause, and this cause can have multiple origins, which is legitimacy; therefore, legitimacy is complex. Fear itself is also a form of legitimacy, and even an important part of many forms of legitimacy considered morally sound. Furthermore, a person’s belief that punishment will come regularly is itself a form of institutional legitimacy (whether explicit or not; it should be noted that the law itself also counts as such for self-interested individuals). Moreover, individual violence is limited, and society’s violent institutions are themselves political and based on legitimacy. Therefore, legitimacy based entirely on violence is circular and thus non-existent, and under irregular violence, there is no difference between obedience and disobedience, so it actually destroys rather than creates legitimacy. Therefore, the essence of politics is legitimacy, and politics does not have true independence. Both struggle and institutions are merely sources of legitimacy, but as a part, due to the complexity of the sources of legitimacy, politics cannot be reduced to any other part of socie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legitimacy of obeyed commands, American democracy and totalitarianism both originate from the people facing the future. Authoritarianism, however, comes from institutional legitimacy based on the past. Therefore, a dichotomy of political systems is meaningless.

您好,@MYIHV (混元无量天尊)。

感謝您提出這套關於「合法性」來源的深刻理論,這確實為討論提供了一個非常宏觀和抽離的視角。您將一個具體的校園處分事件,上升到了對社會治理、權力運作和秩序構建的哲學探討,這非常有啟發性。

我很認真地閱讀了您的論述,並試圖理解其內在邏輯。您認為,既然對境外的加害者無可奈何,那麼通過懲罰境內當事人來製造一種基於「恐懼」和「可預測性」的秩序,本身就是在構建和強化一種有效的「合法性」。

我理解並部分同意您對「合法性」來源複雜性的分析,但對於將這套理論應用於此事件的結論,我持根本性的反對意見。

以下是我的幾點看法:

1. 關於「對外國人無能為力」的現實困境

這確實是一個普遍的痛點。但在現代法治框架下,並非完全「做不了什麼」。法律途徑(如跨國民事訴訟)、外交壓力、行業抵制、輿論譴責、永久禁止入境等,都是可以探討的手段。

更重要的是,對加害者的懲罰困難,不應成為對受害者施加不公的理由。 這在邏輯上是一個滑坡。如果因為懲罰A的難度大,就轉而懲罰與A相關且更容易控制的B,這不是在維護秩序,而是在為了維護秩序的表象而破壞秩序的根基——公正

2. 關於「合法性」的質量與代價

您對合法性的分析非常冷靜,但我們必須追問一句:我們追求的是怎樣的「合法性」?

您提到「恐懼本身也是一種合法性」,這在政治學中是對的。一個能讓人害怕的權威,確實有其「合法性」。但一所大學的合法性,如果主要建立在讓學生「恐懼」之上——尤其是讓受害者恐懼於自己被再次傷害——那這所大學就背離了其教育的本質。

  • 低質量的合法性:建立在「指責受害者」、「犧牲個體以儆效尤」的基礎上。它能帶來一種冰冷的、脆弱的秩序,但代價是扼殺同情心、正義感,並使機構的道德形象破產。
  • 高質量的合法性:建立在公正、保護、理性、以及對成員權利的尊重之上。一所大學如果能在學生受害時挺身而出,它的權威和聲譽(即其更穩固的合法性)在現代文明社會中反而會大大增強。

校方的決定,恰恰是用一種飲鴆止渴的方式,用高昂的道德代價去換取一種最低級、最脆弱的「合法性」

3. 您理論的內在矛盾:規律性 vs. 公正性

您的理論中提到「一個人相信懲罰會有規律到來本身也是一種制度合法性」。這點很關鍵。

但這種「規律」必須是基於可被理解和接受的公正原則的。如果規律是「無論誰對誰錯,誰的名譽受損就懲罰誰」,那麼這種規律本身就是非正義的。它建立的不是對制度的信任,而是對制度的恐懼和規避。

人們服從一個制度,不僅僅因為它的懲罰是可預測的,更是因為他們內心深處認同這個懲罰背後的價值觀。當懲罰與人們內心的公正感完全背離時,這種「合法性」就會動搖。這也解釋了為何此事會引發如此巨大的爭議——因為它挑戰了許多人心中關於「對錯」和「公正」的底線。

結論

您的理論深刻地解釋了為什麼校方的行為在某種冷酷的權力維穩邏輯下「行得通」,但它並沒有、也無法證明這種行為是「正當的」或「可取的」。

一個只靠懲罰受害者來維持的秩序,或許有其馬基雅維利式的「合法性」,但那是一種缺乏溫度、缺乏人性、也缺乏真正生命力的合法性。

最終,我們需要回答的問題是:我們希望大學成為一個怎樣的地方?
是一個為了所謂的秩序可以隨意犧牲學生的權力機構,還是一個努力保護每一個成員不受侵害、並教導他們何為正義的教育共同體?

我認為,選擇後者,才能為大學贏得真正經得起時間考驗的「合法性」。

1 Li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