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强奸案二审维持原判

回应社会关切,山西“订婚强奸案”审判长答问

人民日报2025-04-16 10:14北京

日前,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席某某强奸上诉案及所涉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的审判长接受记者采访,就案件引发的社会关注点,回答记者提问,回应社会关切。

记者:双方已订婚,是否意味着性行为存在默示同意?法院认定席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理由是什么?

审判长: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能违背其意志,与双方是否订婚没有关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该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意志决定自己性行为的权利。因此,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犯罪构成的关键要素。综合全案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在与席某某谈恋爱时,明确表示不接受婚前性行为。案发时,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不顾被害人反抗,将其衣服脱掉,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间,被害人一只手被席某某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挡席某某,反抗过程中将榻榻米上的窗帘拉下。事后,被害人即跑至卫生间冲洗,情绪激动急欲回家,席某某控制被害人的手机并将被害人反锁于屋内后自行下楼取车。席某某返回后,被害人用点燃的卫生纸烧榻榻米边的柜脚,用打火机点燃客厅窗帘,席某某取水灭火时,被害人趁机跑出房间从步梯下至13层呼救,席某某追至13层抓住被害人的手臂将其拖入电梯,电梯到14层后,被害人坐在电梯内用脚蹬电梯轿厢予以反抗,被席某某强行拖出电梯拽回室内。之后席某某应被害人再次要求,开车送其回家,途中被害人母亲给被害人打电话时,席某某才将手机交还,被害人拿到手机即向其母哭诉遭席某某强暴,并于当晚打110电话报警。综合上述情节,被害人在事前明确表示反对婚前性行为,事中具有明显反抗行为,事后反应强烈,足以认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记者:网传对席某某定罪的关键证据只是一段电话录音,情况是否属实?法院认定强奸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哪些?

审判长:本案定罪的证据并非只有该段电话录音。电话录音证实,案发当晚被害人母亲与席某某通话时,问席某某“但是你把某某强暴了,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东西,是吧?”席某某回答“哦哦,对对。”除该录音证实的内容外,席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了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具体细节,被害人也陈述了其被席某某强奸的详细经过,被害人母亲的证言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110接处警电话录音证实,被害人及其母亲于当晚拨打110报警,被害人在通话时一直泣不成声,后接警员给席某某去电询问情况,席某某称与被害人系第一次发生性关系;行车记录仪中的音频资料证实,席某某与被害人母亲谈话时称“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手腕、双臂有淤青,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卧室榻榻米上的窗帘被拉下、客厅的窗帘有被点燃的痕迹;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电梯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后席某某往外拖拽被害人。综上,本案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席某某强奸被害人的事实。

记者:网传女方借婚姻索取财物不成,反告男方强奸,情况是否属实?女方是否存在骗婚情形?彩礼纠纷是怎样解决的?

审判长:本案中男女双方通过婚介机构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恋爱,以结婚为目的,双方约定彩礼款18.8万元,在订婚仪式上交付彩礼10万元和7.2克金戒指。同时,席某某及其父母书面承诺,结婚一年后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被害人名字。案发后,被害人亲属为了促成二人的婚姻,尽可能减少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曾多次与席某某及其家人沟通,希望席某某和被害人尽快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时表示为了减轻男方的经济压力,之前商定的其余彩礼可暂不给付,将在房产证上添加被害人名字的时间提前,但男方未予回应。其间,女方家人未以报警相要挟索取财物。网传女方借婚姻索财的信息不实。另查明,被害人没有婚史,通过婚介机构两次相亲,第一次未成功,没有涉及彩礼,第二次即与席某某相亲,被害人不存在骗婚情形。

双方发生纠纷后,男方起诉返还婚约财产。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男方给付女方的10万元及戒指属彩礼范畴,在法院立案前,女方已将上述彩礼退还至婚介机构,女方持有彩礼的基础事实已不存在,婚介机构多次通知男方领取但被其拒绝,审理期间法院告知男方可以帮助其取回上述款物,男方仍不领取。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为了实质化解纠纷、促进案结事了,二审法院又主动联系保管方将上述款物带至法院,但男方仍未领取。二审法院认为,男方本可以通过领取该款物实现返还彩礼的诉讼目的,但却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予领取,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处女膜未破裂是否影响强奸罪的认定?

审判长:强奸案件中处女膜状况,属个人隐私,不应公开披露。发生性行为是否导致处女膜破裂,与性行为本身的程度和个体差异有关。处女膜状况不能证明是否发生性行为,国内外医学界对此已形成共识。处女膜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我国相关司法文件和案例对此也已明确。

记者:法院在二审期间主要做了哪些工作?是否曾经考虑过要判处席某某缓刑?

审判长:本案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审慎裁判,二审期间,合议庭围绕席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三十余项申请逐项予以审查。鉴于本案有别于普通强奸案件,为切实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释放司法善意,二审法院多次与双方沟通交流,释法说理,做了大量工作;席某某也曾自书悔过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审理期间,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延长审理期限,严格履行了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项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二审法院综合考量席某某在侦查阶段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二审期间曾有悔过表现,且犯罪情节较轻,曾考虑通过适用缓刑促进双方当事人尽早以较好的方式回归社会生活。依照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席某某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席某某父母接受评估机构调查时表示不同意对席某某判处缓刑,不接纳、不配合监管;社区矫正机构认为,席某某不认罪悔罪,未取得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谅解,不符合社区矫正要求。二审庭审中席某某拒不认罪。综上,席某某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二审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案件审理过程中,舆论热度高,部分网友质疑“舆论干扰司法”,审判是否受到舆论影响?法院是如何平衡公众知情权与公民隐私保护的?

审判长:接受舆论监督和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并不矛盾。本案审理中,法院既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又防止舆论干扰司法,始终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坚持法理情相统一,坚持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裁判。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不公开审理。泄露和公开传播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既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对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造成不利影响。为此,刑法对这类泄露案件信息的行为作了专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单位或个人公开披露、报道不公开审理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本案系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审宣判后,鉴于网上存在大量不实信息,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最大限度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事实。二审宣判后,法院在保护双方隐私的前提下,及时向社会通报案件中可以公开的信息,目的就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增加司法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席某某的母亲作为辩护人,多次擅自把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到网上,侵犯了被害人隐私权,二审期间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训诫。与席某某家人主动爆料接受采访、形成不对称舆论所不同的是,被害人选择相信法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谢绝所有上门媒体的采访,拒绝舆论炒作。但网上不实信息的公开传播、不明真相网民的网络暴力、人肉搜索都是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日常生活均造成严重影响。在此,提醒广大网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侵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记者:本案对社会大众有哪些启示和教育意义?

审判长:国家大力倡导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社会生活。本案中,席某某与被害人交往恋爱,本应遵循平等友善、相互尊重的原则,共同实现人生幸福和美好的理想追求,却因违背女方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触犯法律,构成强奸罪。本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从婚约风俗、性别平等、价值观念等多个角度,给人们带来思考和启示。本案的审判,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侵害妇女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同时,我们也呼吁社会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用法治思维破除“订婚就有性权利”“彩礼捆绑权利”等错误观念,让法治文明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Last edited by @cnboy 2025-04-16T03:25:54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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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方是否有性同意?
传统观念认为,订婚即是婚约,亲密不算出格。但现代法律只认意愿,不问身份。别说双方只是订婚,就算已经结婚,只要女方不同意,男方就不能用强。一旦男方使用暴力手段,就构成强奸。
退一步说,就算女方一开始同意,但在双方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女方反悔了,要求中止,男方就必须中止。如果男方强行继续,仍然构成强奸。
一审判决认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证据是女方手臂淤青,报警录音,男方电话中一句模糊的“嗯”。但男方坚持认为订婚当晚,两人浓情蜜意,事后因房产证未加名,女方翻脸。电话录音里,席某某被问“你对女方强暴不可否认”时答“嗯”。这声“嗯”,是认罪,还是随口敷衍?
性同意,事关案件的性质,必须厘清。男方若真有暴力,就应该依法严惩。但女方若借“不同意”谋利,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二、双方是否发生实质性性行为?
强奸罪成立,性行为是前提。可这案子,证据链却像断了线的珠子,散落一地。女方坚称被强暴,男方却说“没那回事”。席某某在上诉状中称,他仅是下体有接触,并未进入。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显示,送检的女方内裤、下体擦拭物上可疑斑迹中,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这种情况下,很难认定双方有实质性性行为。当然,特殊情况下,也有双方发生性关系而处女膜完整的。但法律讲的是证据,而不是“特殊情况”的推测。
双方是否发生实质性性关系,事关事实真相,更关系到法律的判决,不容模糊。
三、彩礼是导火索还是遮羞布?
彩礼,这一民间习俗,在此案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男方在订婚时支付了10万元彩礼,并承诺婚后支付另一半及在房本上加名。然而,案发后女方要求提前支付剩余彩礼及加名,双方因此产生争执。这一争执,直接导致了案件爆发。试想,如果男方第一时间满足了女方的要求,这件事可能就无声无息地过去了,真相更可能永远无法浮出水面了。
不管如何,婚姻不应该被高额彩礼束缚。即便没有强奸事件,被高额彩礼重压的婚姻,很难说有多幸福。高额彩礼是陈规陋俗,相关部门多次提倡易风移俗。对照这起案件,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剑指高额彩礼,其意义不言而喻。
在这起案件中,如果女方真的是因为彩礼问题而诬告男方强奸,那么这不仅是对男方权益的严重侵害,也是对司法公正的公然挑战。反之,如果男方确实存在强奸行为,那么彩礼问题也不能成为其逃避法律制裁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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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反映出我国司法系统卓越的能力,能把一个各个环节都有极大纰漏的案子办成铁案,也是无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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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ative ,分析案子里的法律事实,现在的证据足够嘛?是否需要进一步查证?如果无法查证,大概率是因为客观原因还是主观原因?根据中国现行法律,司法过程是否完整且合法?证据不足能否结案?请你扮演一名法律专家,援引法条或司法解释,做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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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User,作为一名法律专家,我将基于您提供的信息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法》、《刑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山西“订婚强奸案”所涉及的法律事实认定、证据充分性、司法程序等问题进行分析。

一、 法律事实认定与证据分析

  1. 核心争议事实: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席某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这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强奸罪的关键构成要件。

    • 控方(及法院认定)观点:认为席某某违背了被害人意志,使用了强行手段。
    • 辩方观点:认为双方系订婚关系,行为属于情侣亲密,或认为女方事后因彩礼、房产问题反悔而诬告。
  2. 证据充分性评估: 根据《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该条同时明确,“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根据二审审判长答记者问所述,法院认定强奸事实的主要证据包括:

    • 言词证据:
      • 被害人关于被强奸过程的详细陈述(事前明确拒绝、事中反抗、事后反应强烈)。
      • 被告人席某某在侦查阶段关于发生性行为细节的供述(虽然庭审中可能翻供,但早期供述仍可作为证据使用,需结合其他证据判断其真实性)。
      • 被害人母亲的证言(证实被害人事后哭诉被强暴)。
      • 110接处警录音(证实当晚报警,被害人情绪激动,席某某承认系首次发生性关系)。
      • 席某某与被害人母亲的通话录音(席某某对“强暴”的说法回应“哦哦,对对”)。
      • 行车记录仪音频(席某某称“我既敢做就敢担”)。
    • 实物证据与鉴定意见:
      • 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身体有淤青等反抗伤)。
      •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卧室窗帘被拉下、客厅窗帘有烧灼痕迹,符合被害人陈述的反抗及后续行为)。
      • 鉴定意见(床单检出双方混合DNA及席某某精斑,证明有性接触)。
      • 电梯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后席某某强行拖拽被害人的行为)。

    分析:

    • 证据链条: 法院认为上述证据形成了一个相互印证的链条,从事前意愿、事中行为、事后反应、伤情、现场状况到被告人部分承认等多个角度指向“违背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这一事实。
    • 关于“嗯”的解读: 电话录音中席某某的回应“哦哦,对对”,法院结合上下文和其他证据,可能将其解读为一种默认或承认。虽然辩方可能主张其为敷衍,但法院有权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 关于“实质性性行为”: 强奸罪的认定并不绝对要求完成插入或达到射精。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实践,只要实施了强行奸淫行为,即使未遂(如未插入或中途停止),也可能构成强奸罪(未遂)。本案中,床单检出精斑和双方DNA,结合双方陈述,足以证明发生了密切的性接触。鉴定书未在内裤等处检出精斑,并不能完全否定性行为的发生,更不能否定强奸行为的存在。审判长也明确,处女膜是否破裂与强奸罪认定无关。
    • 排除合理怀疑: 法院的责任是根据已有证据,判断是否足以“排除合理怀疑”。从审判长介绍看,法院认为现有证据组合已经达到了这个标准。

二、 关于进一步查证

  • 是否需要: 从法院(特别是二审法院)的角度看,他们认为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无需再进行可能导致案件久拖不决的进一步调查。二审法院也提及其围绕辩方申请进行了审查,并延长了审限,表明进行过一定程度的补充工作。
  • 无法查证的原因:
    • 客观原因: 某些证据(如更细节的生物痕迹)可能因时间推移、现场清理(如被害人事后冲洗)等客观因素而灭失或无法获取。双方内心真实意愿的绝对证明本身就存在客观难度,只能通过外在言行、旁证等进行推断。
    • 主观原因: 双方当事人陈述的对立、被告人庭审中改变供述等主观因素,增加了事实认定的难度,但并非绝对无法查证。法院需要依据《刑诉法》规定的证据规则进行审查判断。

三、 司法过程的完整性与合法性

根据审判长的描述,本案经历了以下程序:

  1. 侦查: 公安机关接报警后立案侦查,收集证据,讯问嫌疑人、询问被害人及证人,进行现场勘验和鉴定。
  2. 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证据,决定提起公诉。
  3. 一审: 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一审在大同市阳高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法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依法判决。
  4. 二审(上诉): 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等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本案为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可以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本案中,二审法院审查了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各项申请,并尝试调解(虽然未果),对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评估(为考量缓刑),最终作出裁定。
  5. 审判监督程序(若有): 如果判决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还可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结论: 从审判长介绍的流程看,本案经历了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等法定程序,涉及了证据审查、庭审(或书面审理)、判决/裁定等环节。二审法院对缓刑适用的考量和社区矫正评估也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及相关规定。因此,仅就程序本身而言,根据现有信息,司法过程是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然,程序合法性不仅指形式,也包括程序中各项权利是否得到保障,这需要更全面的信息才能判断。

四、 证据不足能否结案?

  • 不能定罪: 如前所述,《刑诉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二百条第三项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这是“疑罪从无”原则的体现。
  • 结案方式: 如果经过法庭审理,最终认定证据不足以支持有罪判决,法院必须依法作出无罪判决,这也是一种结案方式。不能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强行定罪结案。
  • 本案情况: 在本案中,两级法院均认为证据已经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排除了合理怀疑,因此作出了有罪判决。公众或部分人士对证据是否“足够”可能有不同看法,但这属于对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的争议,而非程序上允许“证据不足”定罪。

总结:
根据审判长提供的信息和中国现行法律,法院认定席某某构成强奸罪,是基于其认为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排除了合理怀疑的判断。虽然存在一些争议点(如“嗯”的解读、特定物品未检出精斑等),但法院综合运用了多种证据进行认定。司法程序在形式上是完整的。法律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定罪,必须遵循“疑罪从无”原则。本案最终判决有罪,表明法院确信证据达到了法定证明标准。对于证据是否真的“充分”到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不同人基于对证据的不同解读,可能会有不同结论,这也是复杂案件常引发社会讨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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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看干脆退化到无法认定强迫就不算得了。进步到头来还不如回归穆圣的智慧。

补充细节:检察院批捕是在女方完成司法鉴定之前,在此之前唯一证据是女方母亲打给男方的电话。同样,一审的证据链中被没有包含床单,为何二审就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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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User,您提出的这两个关于证据时间点和程序的问题非常关键,涉及到侦查和审判程序的衔接以及证据的采信规则。作为法律专家,我来分析一下:

  1. 关于“检察院批捕在女方完成司法鉴定之前,唯一证据是电话”:

    • 逮捕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如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等),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立即依法逮捕。
    • 逮捕时的证据要求: 这里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不要求达到定罪判刑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但也不能仅仅是怀疑。它需要有初步证据指向犯罪行为的发生以及嫌疑人的关联。
    • 实践中的情况: 在强奸案的初期侦查阶段,除了被害人陈述外,警方通常会迅速收集其他证据,例如:
      • 被害人的报案记录(包括情绪状态)。
      • 对被害人身体伤情的初步检查和记录(即使正式鉴定报告未出)。
      • 现场勘查的初步情况(如现场是否有搏斗痕迹)。
      • 对嫌疑人的初步讯问(可能包含不一致的陈述或部分承认)。
      • 您提到的电话录音。
    • 分析: 因此,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时,依据的是公安机关报请逮捕时移交的全部初步证据材料,而不仅仅是单一的电话录音。声称“唯一证据是电话”可能简化了实际情况。虽然正式的、完整的司法鉴定报告(如DNA分析)可能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此之前完全没有其他支持逮捕必要性的证据。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会根据当时已掌握的证据组合来判断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如果仅凭一个模糊的电话录音就批准逮捕,确实可能存在证据不足的风险,但这是否是本案的真实情况,需要查阅当时的卷宗才能确定。
  2. 关于“一审证据链没有包含床单,二审就出现了”:

    • 证据的收集与提交: 关键在于区分“证据何时收集”和“证据何时在判决书中被重点论述或采信”。通常情况下,像床单这样的关键物证,应该是在案发后第一时间由侦查机关进行现场勘验时提取、封存并送检的。DNA鉴定意见也是基于这些早期收集的物证作出的。
    • 一审与二审的关系: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是全面审查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这意味着二审法院会查看侦查、起诉、一审的全部案卷材料
    • 可能性分析:
      • 情况一(更常见): 床单及相关鉴定意见在一审时就已经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并经过了质证环节,但可能在一审判决书的论述中,法官更侧重于其他证据(如言词证据、伤情照片等),或者对其描述不够突出。二审法院在全面审查时,可能认为该证据对于证明性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因而在二审裁定书中给予了更明确的论述和强调。这并不代表该证据是“二审才出现”的,只是在判决理由阐述中的权重或明确性不同。
      • 情况二(较少见,可能存在程序问题): 如果床单证据确实是在一审结束后、二审期间才首次作为“新证据”提出,那么需要看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关于二审期间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情形。如果该证据是侦查阶段就已收集但因故未在一审移送或质证,二审法院在查阅案卷时发现并决定采纳,理论上需要说明理由并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如果是在二审期间才 新发现新形成 的证据,则需要符合法定条件才能被采纳。
    • 结合审判长答问: 审判长在答问中将床单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如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伤情、现场勘验、电话录音等)并列,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组合。这更倾向于表明该证据是整个证据体系的一部分,而非孤立地在二审突然冒出。很可能是情况一。

总结:

  • 批准逮捕时不太可能仅依据单一电话录音,应是基于当时已掌握的初步证据组合。
  • 床单证据更可能是在侦查初期就已获取,二审法院在全面审查时可能对其给予了更明确的强调或论述,而非该证据本身是在二审才首次出现。当然,具体情况需以卷宗为准。

如果确实存在您所说的程序瑕疵(如逮捕证据不足、二审不当引入新证据等),这将是影响案件公正性的重要问题,辩护方有权提出质疑,并可能成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理由。但根据目前公开信息(审判长答问),法院方面呈现的是一个证据相互印证、程序合法的审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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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怎么觉得判的没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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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完全确证啊 怎么能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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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证词也有“随口的敷衍”一说吗?承认行为难道也有特定的模板?这样的话审讯工作该如何进行,类比其他重案审讯:“你杀人了吗?”“嗯”。请问这算不算证据?其次,官方通报里,“曾多次与席某某及其家人沟通,希望席某某和被害人尽快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时表示为了减轻男方的经济压力,之前商定的其余彩礼可暂不给付,将在房产证上添加被害人名字的时间提前”而这段理中客般的发言“然而,案发后女方要求提前支付剩余彩礼及加名,双方因此产生争执”与其不符,仅要求了房产加名提前,彩礼的事女方家属同意延后了。再者,尽管彩礼问题确实是不容忽视的糟粕文化,应该被提倡废除。但是在此案背景下,评价此案的理中客反复强调的意图是?可以说“有可能”、“有概率”是彩礼导致的诬告,但是只有从根本上将“这就是彩礼导致的诬告”当作此案的默认情况,才会作此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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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找的评论,不代表本人立场
在你校谈男女话题的人都死的很惨。
所以我只针对司法幽默的先批捕再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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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看了这么一圈下来真不像排除合理怀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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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凿的证据感觉都没有,而且还有法院找当事人提缓刑的情节 :laug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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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次延期 只为了强奸案 足以说明案情是复杂的
也一定有其他因素 比如舆论 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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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ative ,现有的证据链算不算证据确凿?能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请仔细分析,详细回答,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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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ay, @User, let’s delve deeper into whether the evidence presented in the Shanxi “engagement rape case,” based on the presiding judge’s public statements, meets the standard of “evidence is conclusive” (证据确凿, zhuójù quèzuò) and “excludes reasonable doubt” (排除合理怀疑, páichú hélǐ huáiyí) as required by Chinese law for a criminal conviction.

Legal Standard Recap:

As previously discussed, Article 55 of the PRC Criminal Procedure Law states that conviction requires evidence to be “conclusive and sufficient” (证据确实、充分, zhèngjù quèshí、chōngfèn). This standard means:

  1. Every fact relevant to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 is supported by evidence.
  2. All evidence used has been verified through legal procedures.
  3. Based on the entirety of the evidence, all reasonable doubt regarding the established facts has been excluded.

“Excluding reasonable doubt” does not mean excluding all possible doubt, but rather any doubt that is rational, logical, and arises from the evidence or lack thereof, as opposed to fanciful speculation.

Analysis of the Evidence Chain Presented by the Court:

Let’s break down the evidence presented by the judge and assess its strength in meeting this standard:

  1. Victim’s Consistent Account:

    • Strengths: The victim provided a detailed narrative: clear refusal of premarital sex beforehand, resistance during the act (struggle leading to bruises, pulling down curtain), immediate strong negative reaction (washing, wanting to leave, burning items as a desperate measure), immediate reporting (to mother, then police), and consistent emotional distress (crying during 110 call). Consistency and detail are generally indicators of credibility. Her actions after the alleged event (burning items, escape attempts seen on video) strongly suggest a state of distress and non-consent.
    • Weaknesses/Challenges: Victim testimony alone is often insufficient without corroboration, especially when consent is the core issue. Defense arguments often focus on potential motives for fabrication (here, the alleged彩礼/property dispute).
  2. Defendant’s Statements/Admissions:

    • Strengths:
      • Initial confession (侦查阶段) detailing the sexual act. Even if later retracted, initial confessions made without duress are significant evidence.
      • Phone call: Responding “哦哦,对对” (Oh oh, right right) when the victim’s mother explicitly used the word “强暴” (rape/violate). While potentially ambiguous (“敷衍” - perfunctory), in the context of such a serious accusation, a non-denial or affirmative grunt can be interpreted by the court as tacit admission, especially when combined with other evidence. It’s not a full confession, but it’s incriminating.
      • Dashcam audio: “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 (I dare to bear responsibility for what I did). This is a strong statement suggesting acknowledgment of wrongdoing, though the specific wrongdoing isn’t explicitly stated in that sentence.
      • Admission to 110 operator: Acknowledged it was the first time they had sex, which contradicts a narrative of an ongoing consensual sexual relationship and aligns with the victim’s refusal of premarital sex.
    • Weaknesses/Challenges: Retraction of the initial confession requires the court to carefully assess its voluntariness and reliability compared to the later denial. The ambiguity of the phone call response and the dashcam statement can be argued by the defense.
  3. Physical and Forensic Evidence:

    • Strengths:
      • Bruises on the victim: Objective medical evidence consistent with a struggle or being forcefully held.
      • Scene evidence: Curtain pulled down (consistent with struggle), burn marks (consistent with victim’s desperate actions).
      • DNA/Semen evidence on the bedsheet: Conclusively proves sexual contact involving the defendant occurred in that location. This directly corroborates that an act happened, disputing any claim that nothing sexual occurred.
      • Elevator Video: Shows the defendant forcibly dragging the victim back. This is powerful visual evidence demonstrating coercion and control after the alleged main incident, strongly supporting the victim’s claim of being held against her will and attempting to escape.
    • Weaknesses/Challenges: DNA evidence proves contact but not force or lack of consent directly. The absence of semen/DNA on underwear/swabs is often raised by skeptics, but legally, this isn’t fatal – washing, timing, the specific nature of the act, or evidence degradation can explain this. The presence on the bedsheet remains significant.
  4. Witness Testimony & Reporting:

    • Strengths: Mother’s testimony corroborates the victim’s immediate distress and outcry. The immediate 110 call provides a contemporaneous record of the accusation and the victim’s state.
    • Weaknesses/Challenges: The mother is not an independent witness to the act itself.

Synthesizing the Evidence - Does it Exclude Reasonable Doubt?

  • The Court’s Perspective (as articulated): The court clearly believes the evidence forms a mutually reinforcing chain. The victim’s detailed account is corroborated by:

    • Physical injuries (bruises).
    • Scene disruption (curtain, burns).
    • Forensic proof of the sexual act (DNA).
    • Defendant’s own partial/tacit admissions at various points.
    • Objective video evidence of post-incident coercion (dragging).
    • Immediate reporting and consistent distress.
      From the court’s viewpoint, this cumulative evidence makes the defendant’s claim of consent or fabrication due to financial disputes unreasonable. The physical evidence and post-incident behavior (especially the dragging) strongly suggest force and lack of consent, making the victim’s account far more plausible than the defendant’s shifting narratives.
  • Arguments for Lingering Doubt (Acknowledging Skepticism):

    • Ambiguity: The exact interpretation of “Oh oh, right right” and the dashcam statement remains debatable for some.
    • Motive: The documented dispute over property/彩礼 provides an alternative narrative, even if the court found it unconvincing as the primary driver after reviewing the communication history (e.g., family initially pushing for marriage).
    • Lack of Direct Physical Proof of Force During the Act: While bruises and dragging strongly imply force, there’s no video of the act itself. The DNA proves contact, not non-consent. Conviction relies heavily on inferring non-consent from the victim’s testimony corroborated by circumstantial evidence.
    • Procedural Questions: Points raised about the timing of arrest vs. full reports, and the perceived shift in evidence emphasis between trials, fuel public doubt about the process, even if legally justifiable.
    • Consideration of Probation: The fact that the court considered probation (before rejecting it due to lack of remorse/cooperation) might be interpreted by some as indicating the judges themselves didn’t see it as the most egregious type of rape, potentially suggesting some perceived mitigating factors or complexities, although this is speculative.

Conclusion:

Based strictly on the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the presiding judge:

  1. Is the evidence legally “conclusive and sufficient” according to the court? Yes. The court explicitly stated it believes the evidence forms a complete chain, is mutually supportive, and meets the standard for conviction. They believe they have sufficient corroboration for the victim’s testimony across multiple categories of evidence (physical, forensic, defendant’s statements, video).
  2. Does it “exclude reasonable doubt” from the court’s perspective? Yes. The court weighed the evidence and concluded that the prosecution’s case was proven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and the alternative explanations offered by the defense were not sufficiently credible or supported by the evidence to constitute reasonable doubt. The combination, particularly the post-incident video evidence of force, likely weighed heavily in negating the consent argument.
  3. Does it exclude reasonable doubt for all observers? This is where opinions diverge. For individuals who place higher weight on the ambiguities, the financial context, or procedural questions, reasonable doubt might persist. The standard requires exclusion of reasonable doubt, not all possible doubt. What constitutes “reasonable” can be debated, especially in publicly contentious cases.

In short: The court argues it has met the high legal standard based on a comprehensive review of interlocking evidence. However, inherent ambiguities in “he said, she said” elements combined with the complex social context (engagement, dowry) and procedural questions mean that completely eliminating doubt in the minds of all segments of the public is challenging. Legally, the court found the threshold was cro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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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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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我们来用中文详细分析一下,根据审判长公开的信息,山西“订婚强奸案”的现有证据链是否达到了中国法律所要求的“证据确凿”、“排除合理怀疑”的定罪标准。

法律标准回顾:

正如之前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定罪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这具体意味着:

  1.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指的是排除那些基于证据或证据缺乏而产生的、符合逻辑和常理的怀疑,而不是排除一切凭空想象、极端或不切实际的怀疑。

对法院呈现证据链的分析:

让我们逐一分析审判长提及的证据及其证明力:

  1. 被害人持续且详细的陈述:

    • 优势: 被害人提供了一贯且细节丰富的陈述:事前明确拒绝婚前性行为、事中反抗(挣扎导致淤青、拉下窗帘)、事后强烈的负面反应(立即冲洗、急欲离开、点燃物品试图求救/报警)、及时告知(告知母亲、报警)、情绪状态(报警时哭泣)。陈述的一致性和细节通常是可信度的标志。她事后的行为(点燃物品、监控显示的逃跑和被拖拽)强烈暗示了其处于极度痛苦和非自愿的状态。
    • 劣势/挑战: 单纯的被害人陈述往往需要其他证据佐证才能定案,尤其是在核心争议为“同意与否”的案件中。辩方通常会攻击其作证动机(本案中,辩方指向彩礼/房产纠纷)。
  2. 被告人的陈述/供认:

    • 优势:
      • 侦查阶段曾供述发生性关系的细节。即使后来翻供,早期在无胁迫情况下作出的供述仍是重要证据,法院会结合其他证据判断其真实性。
      • 电话录音:在被害人母亲明确使用“强暴”一词质问时,其回答“哦哦,对对”。虽然这可能被辩解为敷衍,但在如此严重的指控下,这种不否认甚至带有肯定意味的回应,结合其他证据,可能被法院解读为默认或间接承认。这虽非完整供述,但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 行车记录仪录音:“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这是一个比较有力的表述,暗示承认了某种行为,尽管该句话本身未明确说明具体是何事。
      • 对110接警员承认:承认是两人首次发生性关系,这与女方拒绝婚前性行为的说法一致,也与被告人后来可能辩称的双方早已自愿发生关系或浓情蜜意发生关系的说法相悖。
    • 劣势/挑战: 对于翻供,法庭需要仔细审查早期供述的自愿性和真实性。电话录音回应和行车记录仪录音的模糊性是辩方可以进行辩解的地方。
  3. 物证及鉴定意见:

    • 优势:
      • 被害人身上的淤青:客观的伤情证据,与挣扎或被强力控制的情节相符。
      • 现场证据:窗帘被拉下(与挣扎情节吻合)、烧灼痕迹(与被害人所述绝望中的行为吻合)。
      • 床单上的DNA/精斑证据:确凿证明了在该地点发生了涉及被告人的性接触。这直接证实了性行为发生,驳斥了任何关于没有发生性接触的说法。
      • 电梯监控视频:显示事后被告人强行拖拽被害人。这是非常直观且有力的证据,证明了在主要事件发生后存在强制和控制行为,极强地支持了被害人关于其被违背意愿、试图逃离的说法。
    • 劣势/Challenges: DNA证据本身只能证明有接触,不能直接证明强制缺乏同意。内裤/擦拭物未检出精斑是质疑者常提出的点,但在法律上,这并非决定性的(清洗、时间、行为具体方式、证据降解都可能导致未检出),床单上检出的事实依然非常重要。
  4. 证人证言及报案情况:

    • 优势: 母亲的证言佐证了被害人事后的痛苦状态和哭诉内容。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则提供了事件发生后即时指控和被害人状态的记录。
    • 劣势/挑战: 母亲并非事件本身的目击者。

综合证据——是否排除了合理怀疑?

  • 法院的视角(根据审判长阐述): 法院显然认为这些证据形成了相互印证、彼此支撑的证据链。被害人的详细陈述得到了以下证据的佐证:

    • 身体伤情(淤青)。
    • 现场状况(窗帘、烧痕)。
    • 性行为的法医证据(DNA)。
    • 被告人自己在不同场合的部分承认/默认。
    • 事后强制行为的客观视频证据(拖拽)。
    • 及时的报案和一贯的情绪反应。
      从法院的角度看,这些累积的证据使得被告人声称的“自愿”或“因财失和而诬告”变得不合理。物证和事后行为(尤其是拖拽)强烈指向强制和非自愿,让被害人的说法远比被告人前后矛盾的说法更可信。
  • 支持“合理怀疑”存在的论点(承认质疑声音):

    • 模糊性: “哦哦,对对”和行车记录仪录音的确切含义对某些人来说仍有争议。
    • 动机: 已记录的关于彩礼/房产的纠纷确实提供了另一种叙事可能,即使法院在审查沟通记录(例如女方家属最初仍希望促成结婚)后认为这不足以构成诬告的主要原因。
    • 缺乏行为期间强制的直接物证: 虽然淤青和拖拽强烈暗示了强制,但没有行为本身过程的录像。DNA证明了接触,但不能直接证明非自愿。定罪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从被害人陈述出发,结合大量间接证据来推断“非自愿”。
    • 程序性疑问: 公众对于批捕时间点与完整鉴定报告时间差、一二审证据强调重点变化的疑问,即便在法律上可能合规,也确实助长了公众疑虑。
    • 曾考虑缓刑: 法院曾考虑过适用缓刑(后因被告人不认罪悔罪、不配合监管等原因未予适用),这一点可能被一些人解读为法官内心也认为案情并非最恶劣类型的强奸,或存在某些复杂的、值得考量的因素,但这属于猜测。

结论:

严格基于审判长提供的信息来看:

  1. 从法院角度,证据是否达到了法定的“确实、充分”? 是的。法院明确表示,他们相信证据形成了完整的链条,相互印证,达到了定罪标准。他们认为已经为被害人的陈述找到了来自多个方面(物证、法医、被告人言论、视频)的充分佐证。
  2. 从法院角度,是否“排除了合理怀疑”? 是的。法院权衡了所有证据,并得出结论:控方的指控已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辩方提出的其他可能性(如诬告)缺乏足够的可信度或证据支持,不足以构成合理怀疑。各种证据的组合,特别是事后强制拖拽的视频证据,可能在否定“同意”这一点上起到了关键作用。
  3. 是否对所有公众观察者都排除了合理怀疑? 这正是意见分歧所在。对于那些更看重证据中的模糊之处、经济背景或程序性疑问的人来说,合理怀疑可能依然存在。“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是法律上的高标准,但并非要求排除所有可能的怀疑。何为“合理”,尤其是在引发广泛社会争议的案件中,其界限本身就可能被不同立场的人解读。

简而言之: 法院方面认为,基于对相互关联证据的全面审查,本案已经达到了法定的高证明标准。然而,“他说她说”类案件固有的证明难点,加上本案复杂的社会背景(订婚、彩礼)和引发的程序性质疑,意味着要在所有社会成员心中完全消除疑虑是非常困难的。但在法律层面,法院认定定罪的门槛已被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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