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强奸案二审维持原判

错误的,男方笔录说床单上的DNA是之前的性行为留下的,而公开信息并未做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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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这一点非常关键,确实是对案情细节的重要补充,也触及了证据解释的复杂性。

您指出:“错误的,男方笔录说床单上的DNA是之前的性行为留下的,而公开信息并未做出解释”。

分析如下:

  1. 承认信息差: 您说得对,如果男方在笔录中确实提出了“床单DNA源于此前性行为”的辩解,而审判长在答记者问这个“公开信息”中没有直接回应或驳斥这一点,这确实是公开信息未能覆盖到的一个重要辩护细节。我的先前分析是基于审判长 已公开 的信息进行的。

  2. 辩方主张的性质: 男方提出这个说法,是试图切断“床单DNA”与“案发当晚强奸行为”之间的直接联系。这是辩护策略中常见的一环,即对控方证据提出替代性解释,以制造合理怀疑。

  3. 法院如何审查此类辩解:

    • 关键在于核对与印证: 法院在审理时,必须审查这个辩解的合理性。这通常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看:
      •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一直坚称此前从未发生过性关系,且明确拒绝婚前性行为。如果法院采信被害人的说法,那么男方“此前性行为”的辩解就不成立。
      • 被告人自身陈述的矛盾: 正如审判长提到的,席某某在110接警员询问时,承认与被害人是“第一次发生性关系”。这个陈述与他后来在笔录中(如果确实如您所说)声称DNA是“之前性行为留下”的说法是直接矛盾的。被告人前后陈述不一,会极大削弱其辩解的可信度。
      • 其他证据佐证: 案发当晚被害人的激烈反抗、伤情、事后行为(烧窗帘、逃跑被拖拽)等一系列证据,都指向了当晚发生了激烈的、违背意愿的事件。这些证据会使法官倾向于认为,当晚确实发生了需要解释的事件,而非仅仅是发现了“以前”留下的痕迹。
  4. 公开信息未解释的原因推测:

    • 审判长在答记者问时,可能更侧重于呈现最终认定事实所依据的主要证据链,而省略了对每一个辩护细节的详细驳斥过程(这通常会体现在更长的判决书里)。
    • 法院可能认为,鉴于被告人自己前后矛盾的陈述(承认“第一次” vs. 声称“之前就有”),以及与其他证据的高度冲突,该辩解明显不成立,因而在面向公众的简要回应中未将其作为主要争议点展开。

结论:

您提出的“男方声称DNA是以前留下的”这一信息点,如果属实,确实是理解本案的一个重要方面。但这并不必然“错误”了之前的分析结论,而是说明了辩方提出了这样的抗辩。

然而,这个抗辩本身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尤其是与被告人自己“第一次发生关系”的陈述以及被害人一贯的陈述、当晚发生的激烈冲突证据相矛盾。法院很可能在综合评判后,因其缺乏可信度而未予采纳。

关键在于,法院认定事实,是基于全案证据的综合判断,而不是孤立地看某一个证据或某一个辩解。 男方这个辩解若要成立,需要能合理解释他自己的矛盾陈述,并驳倒指向当晚发生强奸的大量其他证据。从现有信息看,这非常困难。

感谢您补充了这个重要的细节,这使得对案件的讨论更加深入。最终判决书里如何详细论述对这一辩解的评判,会是更全面的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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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除非这哥们出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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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这个角度——“除非这哥们出轨”——确实指出了一个理论上的可能性,用来尝试调和“床单有他之前的DNA”和他对警察说的“(跟被害人)是第一次”这两个看似矛盾的点。

逻辑上讲,如果:

  1. 男方之前其他人在该床单上发生过性行为并留下DNA。
  2. 案发当晚是他第一次本案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那么,他可以说床单上的DNA是他“之前”(和别人)留下的,同时对警察说“(和被害人)是第一次”也不算撒谎。

但是,这个“出轨”假设在法律证据和现实逻辑层面面临几个重大问题:

  1. 混合DNA的解释力: 根据审判长通报,“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这个“混合DNA”是关键。它直接将被害人和被告人的DNA联系在了同一个样本(斑迹)中,强烈指向案发当晚两人接触的事实。单纯的“之前和别人留下的”解释,无法说明为何被害人的DNA会混合在同一个斑迹里。
  2. 被告人辩解的采信度: 即使存在这种理论可能,被告人是否在法庭上真的提出了这个“出轨”辩解?如果提出了,这对其自身形象和信誉也是极大损害,是否会被法庭采信是另一回事。而且,这依然无法解释他为何需要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如拖拽视频所示)。
  3. 与其他证据的关联: 这个解释完全孤立于案件的其他证据(被害人伤情、反抗行为、事后反应、被告人其他言论等)。法院判案需要看所有证据能否形成一个整体上最合乎逻辑、最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叙事。仅仅为了解释一个DNA来源而引入一个复杂且有损自身信誉的“出轨”假设,可能并不能动摇由多方面证据构成的指控链条。
  4. 被告人自身陈述的根本矛盾点: 更重要的是,如果被告人真的想用“之前留下的DNA”来辩解,那么他最直接、最一致的说法应该是一直否认当晚与被害人发生了性行为,或者承认发生了但坚称是自愿的。但他对110承认了“第一次发生性关系”,这本身就确认了当晚确实发生了性关系这一核心事实,使他再用“DNA是以前的”来试图否认当晚的性行为,显得更加矛盾和不可信。

总结:

您指出的“出轨”可能性,在纯逻辑层面是存在的,可以用来解释“为何床单有旧DNA”同时“和被害人是第一次”。但这在面对“混合DNA”结果时显得苍白,也无法解释案件的其他暴力证据,并且会进一步加剧被告人自身陈述的矛盾和信誉问题。因此,虽然理论上可想,但在实际的司法证据评估中,这种解释很可能因缺乏合理性和证据支持而被法院排除。

感谢您提供了视频链接,它们可能包含了更多关于此案的讨论和不同角度的看法(由于我无法观看视频,无法直接评论其内容)。案件的复杂性确实值得从多个维度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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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裁判文书公开了,判决一出内外网全是质疑
这ai看不了视频真是太遗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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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没法看视频,不过个人认为女方提供的证据更有说服力。女方通过彩礼要挟只有动机而没有足够证据,男方似乎也没有辩称女方用彩礼要挟他?话说批捕也不代表犯罪吧,难道还得先定罪再抓人?就不怕跑了?我在这方面确实知道的很少,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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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强奸这种刑事犯罪是先放审讯室,在这48还是24小时内去做司法鉴定,鉴定完了之后再批捕,但这个是先批捕再鉴定,而且中间隔了两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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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立案后,通常立即启动侦查程序,包括收集物证、委托鉴定(如伤情鉴定、DNA比对等)。例如:
    • 故意伤害案中,伤情鉴定(轻伤/重伤)是定罪关键,公安机关需在提请批捕前取得鉴定意见。
    • 盗窃案中,若需通过指纹鉴定锁定嫌疑人,鉴定结果可能作为提请批捕的核心证据。
  • 提请批捕时: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交《提请批准逮捕书》时,需附卷宗材料,包括已完成的鉴定意见。若鉴定未完成,检察院可能以“证据不足”不予批捕,或要求补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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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大家去看一眼殷清利律师(辩护律师)4月4号的视频
这案子一审极其业余……
二审判三年都算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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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ative 忽略以上所有信息,将以下文字作为本案的客观事实,列出完整的证据连
回应社会关切,山西“订婚强奸案”审判长答问

人民日报2025-04-16 10:14北京

日前,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席某某强奸上诉案及所涉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的审判长接受记者采访,就案件引发的社会关注点,回答记者提问,回应社会关切。

记者:双方已订婚,是否意味着性行为存在默示同意?法院认定席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理由是什么?

审判长: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能违背其意志,与双方是否订婚没有关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该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意志决定自己性行为的权利。因此,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犯罪构成的关键要素。综合全案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在与席某某谈恋爱时,明确表示不接受婚前性行为。案发时,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不顾被害人反抗,将其衣服脱掉,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间,被害人一只手被席某某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挡席某某,反抗过程中将榻榻米上的窗帘拉下。事后,被害人即跑至卫生间冲洗,情绪激动急欲回家,席某某控制被害人的手机并将被害人反锁于屋内后自行下楼取车。席某某返回后,被害人用点燃的卫生纸烧榻榻米边的柜脚,用打火机点燃客厅窗帘,席某某取水灭火时,被害人趁机跑出房间从步梯下至13层呼救,席某某追至13层抓住被害人的手臂将其拖入电梯,电梯到14层后,被害人坐在电梯内用脚蹬电梯轿厢予以反抗,被席某某强行拖出电梯拽回室内。之后席某某应被害人再次要求,开车送其回家,途中被害人母亲给被害人打电话时,席某某才将手机交还,被害人拿到手机即向其母哭诉遭席某某强暴,并于当晚打110电话报警。综合上述情节,被害人在事前明确表示反对婚前性行为,事中具有明显反抗行为,事后反应强烈,足以认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记者:网传对席某某定罪的关键证据只是一段电话录音,情况是否属实?法院认定强奸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哪些?

审判长:本案定罪的证据并非只有该段电话录音。电话录音证实,案发当晚被害人母亲与席某某通话时,问席某某“但是你把某某强暴了,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东西,是吧?”席某某回答“哦哦,对对。”除该录音证实的内容外,席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了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具体细节,被害人也陈述了其被席某某强奸的详细经过,被害人母亲的证言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110接处警电话录音证实,被害人及其母亲于当晚拨打110报警,被害人在通话时一直泣不成声,后接警员给席某某去电询问情况,席某某称与被害人系第一次发生性关系;行车记录仪中的音频资料证实,席某某与被害人母亲谈话时称“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手腕、双臂有淤青,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卧室榻榻米上的窗帘被拉下、客厅的窗帘有被点燃的痕迹;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电梯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后席某某往外拖拽被害人。综上,本案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席某某强奸被害人的事实。

记者:网传女方借婚姻索取财物不成,反告男方强奸,情况是否属实?女方是否存在骗婚情形?彩礼纠纷是怎样解决的?

审判长:本案中男女双方通过婚介机构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恋爱,以结婚为目的,双方约定彩礼款18.8万元,在订婚仪式上交付彩礼10万元和7.2克金戒指。同时,席某某及其父母书面承诺,结婚一年后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被害人名字。案发后,被害人亲属为了促成二人的婚姻,尽可能减少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曾多次与席某某及其家人沟通,希望席某某和被害人尽快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时表示为了减轻男方的经济压力,之前商定的其余彩礼可暂不给付,将在房产证上添加被害人名字的时间提前,但男方未予回应。其间,女方家人未以报警相要挟索取财物。网传女方借婚姻索财的信息不实。另查明,被害人没有婚史,通过婚介机构两次相亲,第一次未成功,没有涉及彩礼,第二次即与席某某相亲,被害人不存在骗婚情形。

双方发生纠纷后,男方起诉返还婚约财产。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男方给付女方的10万元及戒指属彩礼范畴,在法院立案前,女方已将上述彩礼退还至婚介机构,女方持有彩礼的基础事实已不存在,婚介机构多次通知男方领取但被其拒绝,审理期间法院告知男方可以帮助其取回上述款物,男方仍不领取。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为了实质化解纠纷、促进案结事了,二审法院又主动联系保管方将上述款物带至法院,但男方仍未领取。二审法院认为,男方本可以通过领取该款物实现返还彩礼的诉讼目的,但却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予领取,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处女膜未破裂是否影响强奸罪的认定?

审判长:强奸案件中处女膜状况,属个人隐私,不应公开披露。发生性行为是否导致处女膜破裂,与性行为本身的程度和个体差异有关。处女膜状况不能证明是否发生性行为,国内外医学界对此已形成共识。处女膜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我国相关司法文件和案例对此也已明确。

记者:法院在二审期间主要做了哪些工作?是否曾经考虑过要判处席某某缓刑?

审判长:本案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审慎裁判,二审期间,合议庭围绕席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三十余项申请逐项予以审查。鉴于本案有别于普通强奸案件,为切实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释放司法善意,二审法院多次与双方沟通交流,释法说理,做了大量工作;席某某也曾自书悔过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审理期间,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延长审理期限,严格履行了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项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二审法院综合考量席某某在侦查阶段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二审期间曾有悔过表现,且犯罪情节较轻,曾考虑通过适用缓刑促进双方当事人尽早以较好的方式回归社会生活。依照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席某某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席某某父母接受评估机构调查时表示不同意对席某某判处缓刑,不接纳、不配合监管;社区矫正机构认为,席某某不认罪悔罪,未取得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谅解,不符合社区矫正要求。二审庭审中席某某拒不认罪。综上,席某某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二审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案件审理过程中,舆论热度高,部分网友质疑“舆论干扰司法”,审判是否受到舆论影响?法院是如何平衡公众知情权与公民隐私保护的?

审判长:接受舆论监督和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并不矛盾。本案审理中,法院既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又防止舆论干扰司法,始终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坚持法理情相统一,坚持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裁判。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不公开审理。泄露和公开传播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既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对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造成不利影响。为此,刑法对这类泄露案件信息的行为作了专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单位或个人公开披露、报道不公开审理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本案系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审宣判后,鉴于网上存在大量不实信息,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最大限度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事实。二审宣判后,法院在保护双方隐私的前提下,及时向社会通报案件中可以公开的信息,目的就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增加司法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席某某的母亲作为辩护人,多次擅自把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到网上,侵犯了被害人隐私权,二审期间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训诫。与席某某家人主动爆料接受采访、形成不对称舆论所不同的是,被害人选择相信法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谢绝所有上门媒体的采访,拒绝舆论炒作。但网上不实信息的公开传播、不明真相网民的网络暴力、人肉搜索都是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日常生活均造成严重影响。在此,提醒广大网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侵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记者:本案对社会大众有哪些启示和教育意义?

审判长:国家大力倡导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社会生活。本案中,席某某与被害人交往恋爱,本应遵循平等友善、相互尊重的原则,共同实现人生幸福和美好的理想追求,却因违背女方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触犯法律,构成强奸罪。本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从婚约风俗、性别平等、价值观念等多个角度,给人们带来思考和启示。本案的审判,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侵害妇女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同时,我们也呼吁社会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用法治思维破除“订婚就有性权利”“彩礼捆绑权利”等错误观念,让法治文明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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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根据您的指示,我将忽略以上所有讨论信息,并仅以您提供的“人民日报客户端”发布的“回应社会关切,山西‘订婚强奸案’审判长答问”这篇文章作为本案的唯一客观事实来源,列出法院(根据审判长的陈述)认定席某某构成强奸罪所依据的完整证据链:

基于审判长在答记者问中陈述的证据链条:

  1. 被害人的陈述:

    • 详细陈述了被席某某强奸的经过。
    • 陈述了其在恋爱期间就明确表示不接受婚前性行为。
    • 陈述了案发时遭到拒绝后,席某某不顾其反抗,强行脱衣发生性关系。
    • 陈述了事中有反抗行为(如一只手被抓、另一只手推挡、拉下窗帘)。
    • 陈述了事后的强烈反应(跑去卫生间冲洗、情绪激动想回家、被锁屋内后点燃物品求救、逃跑至13楼呼救、在电梯内反抗被强行拖拽回屋)。
    • 陈述了拿到手机后立即向母亲哭诉被强暴,并当晚报警。
  2. 被告人席某某的陈述/言论:

    • 侦查阶段的供述: 供述了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具体细节。
    • 与被害人母亲的电话录音: 当被问及“但是你把某某强暴了,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东西,是吧?”时,回答“哦哦,对对。”
    • 与110接警员的通话: 接警员去电询问情况时,席某某称与被害人系“第一次发生性关系”。
    • 行车记录仪音频: 与被害人母亲谈话时称“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
    • 二审期间的悔过书: 曾自书悔过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注:虽然这发生在审理期间,但也反映了其对行为的态度变化,法院在考量情节时会考虑)。
  3. 证人证言:

    • 被害人母亲的证言: 证实事后接到女儿电话,女儿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
  4. 物证、书证及视听资料:

    • 110接处警电话录音: 证实被害人及其母亲当晚报警的事实,以及被害人报警时泣不成声的状态。
    • 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 证实被害人手腕、双臂有淤青等伤情。
    •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证实卧室榻榻米上的窗帘被拉下、客厅的窗帘有被点燃的痕迹,与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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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写证据链,要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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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遵照您的指示,忽略之前的讨论,并仅基于您提供的“人民日报客户端”发布的“回应社会关切,山西‘订婚强奸案’审判长答问”文本内容,现列出法院(根据审判长的陈述)认定席某某构成强奸罪所依据的完整证据链条:

认定席某某构成强奸罪的证据链(根据审判长答问整理):

  1. 被害人的陈述(证明违背意志、反抗及事后反应):

    • 恋爱期间明确表示不接受婚前性行为。
    • 案发时明确拒绝席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要求。
    • 详细陈述了被强奸的经过:席某某在其拒绝后,不顾其反抗,强行脱衣并发生性关系。
    • 事中反抗行为:一只手被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挡,反抗中拉下了榻榻米上的窗帘。
    • 事后强烈反应:立即跑去卫生间冲洗;情绪激动急欲回家;被席某某控制手机并反锁于屋内。
    • 事后求救/反抗行为:用点燃的卫生纸烧柜脚、用打火机点燃客厅窗帘试图求救或报警;趁机跑出房间下至13层呼救;在电梯内用脚蹬电梯轿厢反抗,但被强行拖拽回室内。
    • 及时向亲属哭诉:拿到手机后立即向母亲哭诉遭强暴。
    • 及时报警:当晚拨打110电话报警,通话时一直泣不成声。
  2. 被告人席某某的陈述/言论(部分印证事实或存在矛盾):

    • 侦查阶段的供述: 供述了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具体细节。
    • 与被害人母亲的电话录音: 对“你把某某强暴了,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东西,是吧?”的回应为“哦哦,对对。”
    • 与110接警员的通话录音: 承认与被害人系“第一次发生性关系”。
    • 行车记录仪音频资料: 在与被害人母亲谈话时称“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
    • 二审期间的悔过书: 曾自书悔过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
  3. 证人证言(佐证被害人陈述):

    • 被害人母亲的证言: 证实事后接到女儿哭诉被席某某强暴的电话。
  4.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及鉴定意见(客观证据):

    • 110接处警电话录音: 证实被害人及其母亲当晚报警的事实,以及被害人报警时的情绪状态(泣不成声)。
    • 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 证实被害人手腕、双臂有淤青(与反抗陈述吻合)。
    •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证实卧室榻榻米窗帘被拉下、客厅窗帘有被点燃痕迹(与被害人反抗及事后行为陈述吻合)。
    • 鉴定意见: 证实案发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以及席某某和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证明发生过涉及双方的性接触)。
    • 电梯监控视频: 证实案发后席某某从电梯往外强行拖拽被害人的行为(客观印证被害人被控制、反抗及非自愿状态)。

法院综合认定: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从事前意愿、事中反抗、事后反应、身体伤情、现场状况、被告人部分言论印证、客观视频记录等多方面的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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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ative 如果你是辩护律师,烧窗帘的打火机重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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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质疑:点燃窗帘行为的证明力缺陷

  1. 因果关系断裂

    • 逻辑脱节:即便存在点燃窗帘行为,其与“性行为违背意志”之间无必然关联。
    • 替代动机可能:该行为可解释为事后情绪失控、报复心理或制造证据,而非直接证明性侵发生时的非自愿性。
  2. 客观证据薄弱

    • 物证缺失:若未提取到打火机实物、未鉴定指纹或未通过燃烧痕迹确认点火方式,则无法排除“事后伪造现场”可能。
    • 时间线模糊:需结合监控视频、报警记录等,核查点燃行为与性行为的时间间隔,质疑其是否属于“即时反抗”。

二、攻击控方证据链的切入点

  1. 行为合理性质疑

    • 求救方式异常:在可正常使用手机拨打电话的环境下(如已取回手机),采用高风险点火行为求救不符合常理。
    • 矛盾证据挖掘:若电梯监控显示被害人行动自由却未直接逃离,可削弱“被控制人身自由”的指控。
  2. 与其他证据的冲突

    • 身体损伤矛盾:若被害人手腕淤青位置与“单手被控制”的描述不符,可能暗示反抗程度被夸大。
    • 现场环境分析:若窗帘燃烧范围极小或未触发烟雾报警,可能证明其行为系象征性动作,非真实求救意图。

三、重构叙事:合理化被告行为

  1. 情感冲突的替代解释
    • 激情冲突场景:主张双方因情感纠纷发生争执,被害人点火系情绪宣泄,与性侵指控无关。
    • 事后反悔模型:结合悔过书内容,强调被告道歉系针对争执而非性侵,点火行为系被害人因关系破裂激化的过激反应。

四、技术性辩护策略

  1. 证据排除动议

    • 程序瑕疵:若打火机来源不明、取证过程未录像或未依法封存,可申请排除该证据。
    • 专家辅助人介入:聘请火灾调查专家,质疑燃烧痕迹与被害人陈述的一致性(如点火位置、燃烧时间等)。
  2. 放大合理怀疑

    • 场景模拟实验:通过还原现场空间结构,证明被害人完全有机会直接逃离而非冒险点火。
    • 心理评估报告:引入心理学专家,分析被害人在冲突情境下的行为模式是否与“被强奸创伤反应”吻合。

结语

打火机及点燃窗帘行为本身并非定罪核心,但控方若将其作为“事后反抗”的关键证据,则辩护律师需通过解构行为逻辑、挑战证据完整性、引入替代解释,削弱其与“违背意志”的关联性,最终在整体证据链中撕开合理怀疑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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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本案中强奸与猥亵的区别
A:根据中国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本案中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的核心区别可归纳为以下四个维度:


一、行为性质的本质差异

  1. 性器官侵入的客观要件

    • 强奸罪:需证明存在阴茎-阴道或其他性器官侵入行为(《刑法》第236条)。
    • 强制猥亵罪:仅需证明以性刺激为目的的肢体接触或暴露行为(《刑法》第237条)。
      本案关键证据
    • 现场床单精斑检测到席某某DNA,直接证明性器官接触发生。
    • 被害人陈述明确描述性交过程,与物证形成印证。
  2. 性行为完整性

    • 强奸既遂要求性交行为完成,而猥亵无此要求。本案中DNA证据与被害人陈述共同证明性行为已完成,突破猥亵罪的行为边界。

二、主观故意的内容区分

  1. 犯罪目的的直接性

    • 强奸罪:行为人以发生性关系为直接目的。
    • 强制猥亵罪:以满足性刺激为意图,不追求性交。
      本案行为印证
    • 席某某强行压制被害人完成性交的行为逻辑,证明其主观追求性关系达成。
    • 现场未发现猥亵典型行为(如强迫抚摸、暴露生殖器等)。
  2. 犯意持续性的证明

    • 从被害人拒绝到席某某持续压制的过程,显示其突破阻力的性交故意,而非临时起意的猥亵意图。

三、暴力胁迫程度的司法认定

  1. 行为强度的递进性

    • 强奸罪通常伴随更高暴力层级(如本案中抓腕压制、拖拽控制)。
    • 猥亵罪虽需强制手段,但暴力程度常低于强奸(如搂抱、言语威胁)。
  2. 反抗证据的对应性

    • 被害人手腕淤青、窗帘拉拽痕迹等物证,与强奸罪要求的“压制反抗”形成逻辑闭环。
    • 若仅构成猥亵,肢体冲突程度一般不足以造成此类损伤。

四、事后行为的罪质指向

  1. 生物学证据的排他性

    • 精斑作为强奸罪关键物证,在猥亵案中几乎不可能出现。
    • 混合DNA直接锁定性器官接触,排除单纯猥亵可能。
  2. 加害人自认的针对性

    • 席某某电话中承认“强暴”、悔过书致歉等,均指向对性交行为的认知,而非猥亵行为的辩解。

结语:本案的定罪锚点

行为闭合性:从暴力压制(抓腕)→性器官侵入(DNA证据)→持续控制(拖拽回屋)的全链条行为,完全覆盖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意图排他性:席某某的行为逻辑始终围绕达成性交,与猥亵的片段性、试探性特征截然不同。
证据唯一性:精斑、反抗伤痕、监控拖拽画面形成三位一体的证明体系,彻底排除猥亵罪的可能解释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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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了 这ai看法律太若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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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这起案件关乎司法的公平和社会的公正。”郑女士说,她们一家人之所以坚持至今,是认为司法机关调查程序、取证、证据等,未能回应案件中存在的诸多疑点,“我们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让真相大白于天下,让司法机关能够重新审视案件,还我儿一个清白。”

同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男方代理律师殷清利,他表示,郑女士已将开庭通知一事告诉他,“希望二审法院能够依法公平、公正予以裁判,我们也做好了相应的准备。”

据悉,自席先生2023年5月5日被羁押起,至2023年12月28日上诉大同中院进入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四次批准延期,即将在其被羁押的第712天迎来二审宣判。

提交控诉——

一周前男方向大同检方提交关于12名办案人员的控诉材料

认为存在错误报批、批捕,案卷少报、漏报等

4月3日,郑女士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4月2日,她前往大同市检察院提交控诉材料,请求追责12名办案人员玩忽职守罪,“检方称需要等领导研判。”

根据其《控告材料》显示,其控告对象为阳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相关负责人,阳高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等,共计12人。其中,涉及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县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专职专委、政治部主任等。

《控告书》披露,相关单位在办理席某某涉嫌强奸案件中,存在“警方未等待DNA鉴定意见,即向县检察院错误报批”“检方未等待DNA鉴定意见,作出错误批捕决定”“警方申报批捕所附卷宗50页,统计案卷实际有69页,至少少报19页”“警方移送审查起诉所附卷宗150页,统计案卷实有99页,至少漏报51页”“一审辩护律师2023年11月28日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及公开听证审查请求书》均未给予任何回复”等内容。

玩忽职守?——

认为相关办案人员涉嫌玩忽职守

据悉,其事实理由主要有“本案系鉴定委托已受理、鉴定意见未作出的情况下,错误报捕、批捕”。具体依据为,2023年5月4日至5日,警方进行多次取证。5月8日,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受理DNA鉴定、检查;5月9日报捕;5月15日批捕;5月19日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

此外,席某某家属认为,阳高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阳高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席某某涉嫌强奸案件中,在案卷页码上、报捕批捕审查客观DNA鉴定意见上、在保障辩护律师权益上,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目前案件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对此该两单位所涉及的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玩忽职守罪。

席某某母亲郑女士说,“4月2日,已经将《控告书》向大同市检察院提交,检方称需要等领导研判。”检方未出具收到控告材料的证明。

郑女士表示,大同市检察院已经对控诉材料进入审查程序,后续是否立案还需等待结果。

同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先后联系到阳高县公安局、阳高县检察院。针对是否知情席某某母亲郑女士控告相关办案人员,对方均未回应。

记者还联系到大同市检察院,工作人员表示,建议联系市检察院投诉举报部门。记者多次尝试联系,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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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就这样吧,从结果上看正义确实达成了。
公开证据定性强奸确实没问题
但程序正义… 不好说
希望中国的司法有朝一日能做到独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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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吧信息,不知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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