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位同学写的那篇文章,虽然文风属于有大病,但是根据道听途说的一些事情经过,有些想说的。
其一,能不能骂人?
私下骂就骂呗,在公众场合骂人,且被人听到了,这不太好吧?
其二,有没有资格录音录像?
三个角度来想
1)如果你听到了有人骂人(可能与你有关,比如骂你朋友或是你们书院),那你有没有资格发条消息/帖子说:我今天听到,xx地有x人骂xx人(群体),ta们说“xxxxxx”(引用原文)。
又或者是你看到足球比赛某人犯规了,你有没有资格评论一句这人犯规了?
如果你觉得,你可以这么干,或者说这么干没有问题,那么请继续
2)如果你听到了有人骂人,你觉得你可以发出去这件事情,你是否有权留下证据,显得不是你一家之词,比如录音,比如录像?
如果你看到场上有人恶意犯规,你有没有权利拍照录像记录这件事情?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 (2015)民提字第212号 判决书摘录内容如下:
本案中,张文武与陈志雄的谈话系在宾馆大厅的公共场所进行,录音系在该公共场所录制,除张文武的女儿外也未有其他人在场,并未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故对该录音证据应予采纳,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录音机或者录像机只拍到了骂人的人,没有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作为证据吧?
其三,抢不抢相机?
这个随便。但是如果抢了,提醒一下你手中那台相机大概率不便宜
2000块够寻衅滋事罪,5000块够故意毁坏财物罪。所以,控制好你的手,别给砸了,该还回去还回去。
其四,拍到了,怎么发?
建议打码,你证明的只是有人骂了,而不必证明谁骂了。
不打码会显得你很理亏 当然,场上运动员犯规是否打码这个自行决定,反正我之前发的时候并没打码。
写在最后
有人可能会问我,如果我被拍了,我会怎么办?我想说的是,如果你在做不对的事情,先停吧。如果你没做不对的事情,方法更多了,直接交涉,找老师,乃至110。如果你发现有人把你的照片公布出去了,投诉、举报、110都行,毕竟,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不代表这个东西一定可以发到大庭广众之下给所有人看。如果别人在公众场合骂你的时候,你都没有录音录像留存证据的权利,难道,你想等着学校给你调监控?保护好自己,别侵犯别人。
Last edited by @without_name 2025-03-22T10:07:45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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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b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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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這件事本身確實沒啥問題,但是……這類話題本就敏感
但現場解釋的時候説了一句:拍是我的自由,直接給情緒點爆了
不過我覺得可以理解 畢竟搶相機和所謂”偷拍“明顯前者情節更惡劣
兩個書院的督導采用的都是“男子漢大丈夫”的立場
因此我也很佩服當事人願意道歉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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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b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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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對,值得一提
你校南門和西門的保安身上天天帶著那個b“執法記錄儀”
也不知道錄的東西去哪了
我覺得這事比書院杯的情節更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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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IHV
6
執法記錄儀是有原因的,以前沒有這個的年代執法時出現問題經常是兩邊承認不同的事實無法調和,這個可以解決該問題。另外公安系統數據保護算好的了,大部分泄露基本都是企業的數據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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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y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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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能说他先一步发声确实占据道德高地。把过程对他不利的全部抹去了。最开始发现他在拍摄,有人在理智的问他拍什么,他拒不承认,还打算直接润了,所以才激怒了抢夺相机的同学。在督导协商过程中他并没有提到“对不当行为取证”,只说是拍摄工作。如果真的是记录不良行为为什么不在现场说出来解释。
而且现场已经握手言和,我们可以视为事件解决。他后面写措辞这么逆天的文章出来,什么目的 明眼人都能看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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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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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保安那个执法记录仪肯定联的不是公安数据库,鬼知道视频去哪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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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担心这个其实还不如担心以后有没有人坐监控室查你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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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控室只要能進去隨便看攝像頭實時視頻
雖然(大概率)看不了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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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子写的有病没得洗
但是他也不一定有向你们报告拍摄内容的义务吧
而且我对事情经过的大致了解不是来源于那个文革稿子,是大致听的一位同学的转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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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人家说丢个人物品一般不给查监控
那他妈要这监控干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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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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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是丢的东西不够贵,我记得我高一最后讲评那天平板丢了(其实是落语文教室被别的书院来上课的同学好心带到书活了,但是猜不到),然后找wy,她找后勤,调监控,最后看到了,找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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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y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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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目睹了在拍观众的脸了,为什么不能干涉。赛事手册明确了,球员参赛视为同意被拍摄,观众可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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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yf
19
在中国法律框架下,足球比赛中非官方摄影师拍摄观众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当事人是否有权制止和要求删除,需结合《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分析。以下是具体论证:
一、法律依据与权利边界
1. 肖像权保护
- 《民法典》第1018条
明确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民法典》第1019条
禁止以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未经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即使未以营利为目的)。
结论:
若摄影师拍摄观众特写或可识别到特定个人,即使未用于商业用途,仍可能构成肖像权侵权。当事人有权要求停止拍摄并删除照片。
2. 隐私权保护
- 《民法典》第1032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拍摄、窥视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
- 《民法典》第1033条
未经同意拍摄他人私密活动或身体部位,构成隐私侵权。
结论:
若摄影师拍摄行为涉及观众私人活动(如整理衣物、通话)或身体隐私,即使处于公共场所,仍可能侵犯隐私权。
结论:
非官方摄影师若以个人创作或商业用途为目的拍摄特定观众,且无法主张公共利益豁免,则可能违法。
二、当事人权利行使方式
- 制止拍摄
当事人可当场要求摄影师停止拍摄,并说明理由(如“未经同意拍摄侵犯肖像权”)。
- 要求删除照片
若照片已拍摄,当事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997条要求删除;如遭拒绝,可联系现场安保或报警协助。
- 追究法律责任
若照片被公开传播或用于商业用途,当事人可进一步通过民事诉讼索赔(《民法典》第1182条)。—
总结
非官方摄影师在足球比赛中拍摄观众,若针对特定个人且未经同意,当事人有权依据《民法典》制止并要求删除照片;若涉及隐私或个人信息不当处理,可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公共场所的拍摄自由需以不侵害他人权利为限。
来自deepse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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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b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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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DFZ: we lost a student in BDF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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