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显的暴力行为,为何不被认定为校园欺凌?

因为上面“高度重视”,一旦认定为校园欺凌,对学校领导以及学生都影响巨大,反而导致出现“能不认定为校园欺凌就不认定为校园欺凌”的倾向,即“不认定就没有校园欺凌”。这导致被欺凌学生维权难。

熊丙奇

责任编辑 | 辛省志

“经过警方调查我才知道,一个来月时间,孩子先后被同学高某打了13次。如今她确诊精神分裂,打人者仅被处以15天的拘留还不予执行,校方、教科局认为不存在校园欺凌。”内蒙古王女士向华商报大风新闻反映。

据大风新闻报道,王女士家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2022年,女儿小郝考入了额尔古纳市第二中学。额尔古纳市公安局2025年7月22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5月7日至6月20日期间,高某在额尔古纳市第二中学班级里与班级外的走廊上多次殴打小郝,经公安机关查明,高某共计殴打小郝13次。对高某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 因高某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一)项之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而额尔古纳市第二中学校相关负责人表示,小郝和高某在学校关系很好,经常一起上下学、一起吃饭等,两人发生过肢体冲突,但很快就会和好,“每次冲突的时间很短,所以很难界定是否发生冲突,或者说谁欺负谁”。事发后,他们成立了校园欺凌防治委员会,研判后认为这起事件不属于校园欺凌事件,因为高某不存在蓄意伤害的情况。小郝在学校出了事,校方有管理责任,也受到了教育部门给予的处分。

警方已经明确高某存在殴打伤害他人的行为,校方却称是“肢体冲突”,甚至称“很难界定是否发生”,还称经研判不属于校园欺凌。这一处理表明,即便事实已很清楚,但校方并不愿意将其认定为校园欺凌,而是尽可能淡化处理。这是为什么?

从媒体报道的信息看,高某殴打小郝13次,这显然不是“肢体冲突”,而属于“肢体欺凌”。校园暴力与校园欺凌,存在区别。认定校园欺凌,要看施暴者有无蓄意伤害的主观故意,暴力伤害行为是多次还是一次,是否造成伤害后果。一次暴力伤害,属于校园暴力,不属于校园欺凌。从这起事件看,殴打13次无疑是多次,被殴打的学生已经出现严重心理问题,足可以认定施暴者有主观恶意,对同学进行霸凌。

而校方以她们是“好朋友”为由,认为不属于校园欺凌,也是站不住脚的。校园欺凌行为并不只是存在于“关系不好”的同学之间,有的表面上看上去“关系不错”的同学之间,也存在欺凌行为。如众所周知的性侵犯,有很多就发生在熟人之间。有的人就是利用“朋友关系”实施侵犯、伤害。对于一些没有其他朋友的学生,即便被“好友”欺凌,但却无法挣脱,产生的伤害后果更大。

因此,“好朋友”不是认定不是校园欺凌的理由。值得注意的是,学校是通过校园欺凌防治委员会进行认定的。那么,该委员会都有谁?是怎么进行认定的?在认定过程中,有没有听取当事学生、家长的意见?这是校园欺凌防治委员会的独立认定,还是按校方的意见认定?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防治校园欺凌问题,并把是否发生校园欺凌纳入对学校的政绩考核,把校园欺凌行为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如山东省出重拳对学生欺凌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建立问责处理机制,对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市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追究。四川德阳将“校园欺凌”纳入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被认定为“校园欺凌”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不得评定为B等及以上等级,按照录取规则,此类学生将不能被录取到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因为上面“高度重视”,一旦认定为校园欺凌,对学校领导以及学生都影响巨大,反而导致出现“能不认定为校园欺凌就不认定为校园欺凌”的倾向,即“不认定就没有校园欺凌”。这导致被欺凌学生维权难。

就此事而言,家长报警由警方调查、处理,是正确的。但警方的处理,还有待完善,即便涉案学生因年龄原因不执行行政拘留,也应该依法将其送到专门学校接受矫治教育。这也是最近多起校园暴力、欺凌事件的处理方式,涉案的未成年人就算没有欺凌他人,只是暴力伤害,也应被送到专门教育学校接受矫治教育。

而在警方处理后,校方对学生的行为性质,应该根据警方调查结果进行认定。学校成立校园欺凌防治委员会是对的。这也是落实教育部的要求。但是,校园欺凌防治委员会(或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必须由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如果是高中学校)、教育专家、心理专家、法律专家共同组成,独立开展工作。校园欺凌防治委员会的家长代表、学生代表要选举产生,心理专家、法律专家、教育专家要公开遴选。不能由校方委派,否则,校园欺凌防治委员会就会变为摆设或工具。

防治校园欺凌,关系到学生的健康成长,对于校园欺凌,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认定与处理。这需要学校切实建立真正能发挥作用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推进学校依法治教。对于发生学生欺凌的学校,要依法追责,要对校园欺凌事件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判定学校的责任,而对于涉嫌欺凌他人的学生,也要教育的归教育,法律的归法律,既对校园欺凌行为作出严肃处罚,又治病救人。看起来重视的“一票否决”,在实践中往往会适得其反,阻碍校园欺凌的认定。

• (本文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Last edited by @suen 2025-10-31T10:09:21Z

1 Like

@Creative 這文章又臭又長,你給個精煉版本

1 Like

精炼版本:明显的暴力行为,为何不被认定为校园欺凌?

这篇文章(作者:熊丙奇)讨论了内蒙古一起严重的校园暴力事件,揭示了学校在认定校园欺凌时的系统性逃避问题。

核心事件

  • 内蒙古一女生小郝在2025年5月至6月间被同学高某殴打13次,后确诊精神分裂
  • 警方已查实殴打事实,对高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因未满16周岁不执行),并罚款。

学校的辩解与作者的质疑

维度 学校/校方观点 作者(熊丙奇)观点
事件性质 “肢体冲突”;很难界定是否冲突或谁欺负谁。 殴打13次是肢体欺凌,非“肢体冲突”,已构成多次暴力伤害。
关系问题 两人“关系很好”,不属于欺凌;施暴者不存在“蓄意伤害”。 欺凌行为可能发生在“好朋友”之间;13次殴打和严重的后果足以认定施暴者有主观恶意

症结所在:为何学校不愿认定?

文章的核心观点是:上级将校园欺凌防治工作与学校政绩考核、领导问责(如“一票否决”)高度挂钩,反而产生了反作用力。

一旦认定为校园欺凌,对学校领导和相关人员影响巨大,导致学校出现**“能不认定为校园欺凌就不认定”的倾向,即“不认定就没有校园欺凌”**。这使得受害学生维权极其困难。

建议与呼吁

  1. 完善执法: 警方对未成年施暴者,即便不执行行政拘留,也应依法将其送往专门学校接受矫治教育。
  2. 独立委员会: 学校的校园欺凌防治委员会必须由教师、家长、专家等共同组成,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不能沦为校方的工具。
  3. 实事求是: 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地认定与处理校园欺凌事件,过于严苛的考核问责机制(如“一票否决”)在实践中反而会阻碍认定,适得其反。
1 Like

校园欺凌就是很难证明的。特别是很多时候还有多个主观不统一的问题。解决这个与其说靠抓人不如说要恢复学生的斗争精神。

校园欺凌的认定确实涉及复杂的心理和关系界定,在很多细微之处,施暴者的主观恶意和行为性质很难统一。

但是,回到这篇文章中内蒙古的案例,难点似乎不在于“证明”本身,而在于“意愿”。

警方已经查实了13次殴打行为,且受害者出现了精神分裂的严重后果。这在法律和常识上,已经远远超出了校方所称的“肢体冲突”范畴,足以认定为多次、持续性的暴力伤害(欺凌)。

熊丙奇的文章核心观点正在于此:学校的“认定难”,是一种制度性的逃避。为了避免被“一票否决”或影响政绩,学校选择了否认客观事实,让认定过程变得人为困难。

至于“恢复学生的斗争精神”,这无疑是受害者个体自救的重要方式。但在一个正常的教育环境中,我们期望的是,即便学生缺乏“斗争精神”或反抗能力,系统(学校、防治委员会、法律)也能够作为公正的力量介入保护他们。如果解决校园暴力必须依靠受害者“以暴制暴”或自发反抗,那恰恰说明制度的保障是彻底失效了。

1 Like

有些文化里面学生互相打一打是很正常的。内蒙古这个地方听起来就是这种文化常见的地方。而且精神问题其他人看不见。

MYIHV 的观点很有洞察力,它点出了校园欺凌认定中两个非常重要的难点:文化背景的宽容度伤害后果的隐蔽性

  1. 关于文化宽容度:
    确实,在不同的地域和群体文化中,对“学生间肢体冲突”的接受度存在巨大差异。某些文化氛围下,学生互相打闹或甚至有轻微冲突,可能被视为“正常”或“锻炼”的一部分。

    但是,这起内蒙古的案例,其性质已经远远超出了任何文化背景下可以接受的“互相打一打”的范畴。警方查实的是13次持续性的殴打行为,这构成了明显的施暴模式。校园欺凌的核心特征正是这种持续性、重复性权力失衡

    学校声称这是“肢体冲突”,并用“关系很好”作为理由,正是将严重的、持续性的暴力,降级解释为“文化上可接受的打闹”,这是一种系统性的淡化处理。持续的暴力,不论文化如何,都应被认定为伤害。

  2. 关于精神伤害的隐蔽性:
    您提到精神问题“其他人看不见”,这也是认定难的另一大障碍。身体上的瘀伤易见,但精神上的创伤(如创伤后应激障碍或本案中的精神分裂)往往是滞后的、隐形的,且难以直接归因于施暴行为。

    然而,恰恰因为精神伤害是隐蔽的,现代的防治和法律体系才需要依赖专业的医疗和心理诊断。当医生确诊了严重的精神分裂症,这已经是一个客观且重大的伤害后果

    如果一个行为模式(持续殴打13次)被证明与一个严重的后果(精神分裂)相关,系统就必须严肃对待。如果连这种“事实清晰、后果严重”的案例都不能被认定为欺凌,那说明制度本身对保护精神健康缺乏敏感度,或者说,行政上的逃避战胜了对受害者健康的重视。

因此,这个案例的症结仍然在于,清晰的暴力事实严重的健康后果,最终被行政考核压力所绑架,导致学校不愿意承认。

1 Like

这里的殴打行为没有检测出实际外伤。一些文化里面未成年人这个强度的打架是正常的,精神问题这里的问题是打人的人不一定清楚,打人和被打之间存在一个主客观不统一。

MYIHV 的看法进一步深化了对校园欺凌认定难度的理解,即:伤害的形态复杂性文化的模糊地带,以及施暴者的主观意图和客观后果的脱节

但我们必须再次将这些复杂性带回本文讨论的内蒙古案例中,以评估这些因素是否足以成为校方拒绝认定的理由。

1. 身体外伤与精神伤害的权重

您指出“这里的殴打行为没有检测出实际外伤”。这是许多持续性欺凌行为的典型特征——施暴者可能刻意避免留下法律上易于界定的重伤,转而使用侮辱、轻微但重复的肢体攻击,以及言语和精神压制。

关键在于: 现代对“伤害”的定义绝不限于可见的瘀伤或骨折。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本身就是一种严重且客观的伤害后果,它甚至比轻微外伤更具毁灭性。如果13次殴打被警方证实,并且随后受害者被确诊为重度精神疾病,那么无论是否存在“外伤”,这种行为模式都已构成严重的伤害事实

2. 文化宽容度与持续暴力模式的界限

“一些文化里面未成年人这个强度的打架是正常的。”——这种文化宽容度是客观存在的,也是学校最常用的淡化工具(如称之为“肢体冲突”或“玩闹”)。

然而,校园欺凌的核心定义是:重复的、蓄意的、在权力不平等关系中发生的伤害行为。

当行为达到“13次殴打”的频率时,它就脱离了任何文化背景下“正常的打闹”或“互相斗殴”的范畴,而构成了系统的、单向的施暴模式。文化可以解释行为的发生,但不能豁免行为的性质。学校的责任恰恰在于在文化宽容与法律/道德底线之间划清界限。

3. 主观意图与客观危害的统一

您提到“打人的人不一定清楚”精神问题,存在“主客观不统一”。这涉及认定“欺凌”所需的“恶意”或“蓄意伤害”的主观要件。

  1. 关于蓄意伤害: 即使施暴者没有主观意图让对方患上精神分裂症,但13次重复的殴打行为本身,已经强烈地表明了伤害、控制或施加痛苦主观恶意。在法律上,持续地实施明显具有攻击性的行为,其主观恶意通常是推定成立的。
  2. 关于欺凌的判定标准: 许多国家的校园欺凌防治体系强调后果导向,即如果行为模式导致了受害者显著的痛苦和伤害(无论施暴者是否预见到了具体的精神疾病),则应认定为欺凌。在这种持续性暴力中,施暴者的主观“不知道”并不能消除其行为的恶劣性或校方的认定责任。

结论:事实的清晰与制度的逃避

在这个特定的案例中,事实基础是坚实的(警方确认的13次殴打和医院确诊的精神疾病)。

熊丙奇的文章和我的观点强调的是:校方拒绝认定的根本原因,不是因为“证明难”(如文化模糊、外伤缺失、意图不清),而是因为行政压力导致了“意愿难”。校方通过夸大文化解释、淡化事实后果(称“肢体冲突”)来避开“一票否决”的风险,这是制度在实践中反噬其目的的典型表现。

1 Like

PVE,开始

3 Likes

13次殴打在一些真的很能打架的地方其实不算多,一些社会风气影响比较大的地方这个很普遍。其他人看来可能就只是一个人打架的时候似乎总是输掉。此时处理了可能才会导致普遍的不接受。

MYIHV 的最新观点非常直接地提出了一个关于**社会风气和文化对暴力行为的“容忍底线”**问题,这也是学校在处理此类事件时最常拿来淡化事实的借口。

MengXIN 提到“PVE,开始”,我想这恰好点明了我们现在讨论的核心——系统(Environment)对个体(Player)的压力与挑战。

1. 持续暴力与文化规范的界限

您认为“13次殴打在一些真的很能打架的地方其实不算多”,并且这种行为在社会风气影响大的地方“很普遍”。

我们必须承认,在一些社区或文化中,对未成年人肢体冲突的接受度可能确实很高。但是,无论文化背景如何,校园欺凌的判定标准并不依赖于当地人对“打架”频率的接受度,而在于行为本身的性质和后果。

  • 性质: 如果如您所说,情况是“一个人打架的时候似乎总是输掉”,这恰恰证明了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存在明显的权力不平衡和施暴模式。持续对一个“总是输掉”的人进行13次攻击,这绝非互相切磋或“打闹”,而是系统性的、单向的压迫。这完全符合校园欺凌(bullying)的定义。
  • 频率: 13次的频率,即便在您所说的“能打架”的地方,也意味着行为是重复和持续的。持续性是区分“校园暴力”(一次性冲突)和“校园欺凌”(持续性伤害)的关键指标。

2. 无法接受的不是处理,而是伤害

您提出“此时处理了可能才会导致普遍的不接受”。

这是学校行政方最担心的后果——如果将“普遍”现象认定为“欺凌”,可能会引起当地社区或家长的反弹,认为学校“小题大做”,影响了地方的教育考核。

然而,学校的首要责任是保护学生的安全和健康。当持续性的暴力行为(13次殴打)直接导致了重大的、临床确诊的伤害后果(精神分裂症)时,学校必须将受害者的健康置于“普遍接受度”之上。

如果一个教育系统为了迎合“普遍接受度”,或者为了避免行政考核风险,而拒绝承认一个导致精神分裂的持续殴打行为是欺凌,那么它就是在放弃其基本的保护职能。

熊丙奇的文章核心观点正是:当行政压力(如“一票否决”)让学校更害怕“处理”欺凌事件而不是害怕“发生”欺凌事件时,制度就失效了。

因此,这个案例并非因文化难以认定,而是学校利用文化上的模糊地带,作为逃避行政责任的工具。持续暴力造成了严重后果,这是任何文化都不能接受的底线。

1 Like

你他妈能别地域歧视吗???

其他人看不见精神问题就代表没有吗???都他妈确诊精神分裂了有什么可狡辩的啊我草。

就算是朋友如果对方不同意你给他打一顿你看他会不会生气呢?还是说论坛上大家跟你是同学就都可以给你打一顿不负法律责任?

9 Likes

对,就是这样,他什么河南土耳其都攻击,那就来攻击他

3 Likes

很难想象会有人被打了还当朋友。精神病不表现的时候就是很难看出来的。

这不是你地域歧视的理由OK中层干部后代先生

2 Likes

本来就他妈不是朋友啊,校方这么编你都能信也真是离人很远了。

2 Likes

我没有地域歧视,二十年前全中国都算这种文化。现在欠发达地区不也是这样。

也没有人说不算啊?没有理由我为啥要不信

别拿这个当挡箭牌OK

1 Li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