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不足半年的《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再修订,自11月15日起施行,改为禁止在市域内持有存放无人机。
现有存量无人机必须移出北京境内。用EMS寄递出京,免快递费;报废回收,10月31日前每架政府补偿200元;企业回购,10月31日前政府补偿回购价30%(上限3000元)。
不懂无人机,但觉得规定莫名好笑![]()
制定不足半年的《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再修订,自11月15日起施行,改为禁止在市域内持有存放无人机。
现有存量无人机必须移出北京境内。用EMS寄递出京,免快递费;报废回收,10月31日前每架政府补偿200元;企业回购,10月31日前政府补偿回购价30%(上限3000元)。
不懂无人机,但觉得规定莫名好笑![]()
前两天军训的时候还有无人机拍我,我那个时候正在休息玩手机,然后对无人机竖了个中指,这个无人机可能是军训承办那边的
我说,北京的吧u把无人机都邮寄给我吧
原来是先用信息核实逼迫大家登记。
在正好用登记来一锅端了。
与二十年前禁枪何其相像。
烂完了。
烂完了。
烂完了。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2小时前
记者从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自2026年11月15日起实施。
为适应首都地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切实筑牢首都安全防线,保障群众根本利益,本市优化出台了修订后的《规定》,在原有管理规定基础上进一步严密管控举措,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加强首都地区空域安全管理。《规定》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全域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存放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禁止运输、携带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进入本市行政区域。《规定》还要求特殊保障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防止发生安全事件,特殊保障情形的飞行活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信息核实工作已结束
今年5月1日,《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北京无人驾驶航空器信息核实办法》正式施行,要求开展的信息核实工作已于7月31日顺利结束。感谢广大市民理解支持、主动配合。
目前,结合修订后的《规定》本市全域禁止持有、存放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的要求,原《北京无人驾驶航空器信息核实办法》将随新法规的颁布实施同步停止执行。
多元处置渠道全面开放 补贴政策上线
据记者了解,为方便市民合规处置存量设备、稳妥衔接新规要求,在市民自行携带出京处置之外,本市还提供现场回购、报废回收、寄递出京另外三种处置渠道,便利市民按时依规完成处置,并分类落实补贴政策。补贴政策仅适用于已在公安机关完成信息核实的个人持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在政策发布至2026年11月14日期间通过现场回购、报废回收、寄递出京三种渠道完成处置。
1.现场回购。个人将无人驾驶航空器出售给各区政府确认的回购企业(回购点位详见各区政府官网等渠道公示),需个人持无人驾驶航空器到各区政府确认的回购点位办理,现场核验、报价、交易,经审核兑付补贴资金。2026年9月12日至10月31日完成处置的,补贴标准为回购成交价的30%,上限3000元/台。2026年11月1日至2026年11月14日完成处置的,补贴标准为回购成交价的15%,上限1500元/台。
2.报废回收。个人将无人驾驶航空器交至政府设立的报废回收点完成处置(报废回收点位详见各区政府官网等渠道公示),完成核验后,经审核兑付补贴资金。2026年9月12日至10月31日完成处置的,补贴标准为200元/台。2026年11月1日至2026年11月14日完成处置的,补贴标准为100元/台。
3.寄递出京。2026年9月12日至2026年11月14日,个人通过邮政EMS寄递无人驾驶航空器至北京市以外的地址,经核验后,免寄递费。
对于自行携带出京的,可在2026年11月15日前,由个人携带设备,通过民航、铁路、公路等交通方式自行转移出京。
“全域禁存”正式落地 明确转移出京期限
修订后的《规定》确立“全域禁存”原则,《规定》实施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个人,除法规另有规定外,均不得在京设立无人驾驶航空器仓库或临时存放点等存储场所。
针对此前已在京存储的设备,须在2026年11月15日《规定》实施前,通过上述渠道转移至京外。公安机关将严格依规开展巡查检查,对逾期未完成转移出京、违规私存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下一步,本市将持续开展空域常态化管控举措,做好政策解读、便民服务等配套工作,引导市民依规处置,全力守护首都空域安全。
又更安全了呢
@suen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并查实的,予以奖励。
這還算收著神通呢,疫情期間逼員工打疫苗上報的,也是單位。
日期:2026-09-13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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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6年9月11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维护首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市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防控管理规定,并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服务工作。
市市场监管、交通、应急、教育、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园林绿化、体育以及邮政、铁路、民航、通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全域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
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存放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
禁止运输、携带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进入本市行政区域。
无人驾驶航空器核心部件名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条 禁止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出租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前款规定。
第五条 本市禁止非法生产、组装、拼装、改装无人驾驶航空器;禁止非法破解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控制系统和改变无人驾驶航空器出厂性能、参数。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购买、运输、存放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的,经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评估后,按照清单化管理的原则予以特殊保障:
(一)因反恐维稳、抢险救灾、重大活动等需要;
(二)学校、科研机构、生产企业因教学、技术研发、生产等需要;
(三)因农林业生产等需要。
准予特殊保障的单位,应当建立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的购买、运输、存放和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防止出租、出借、丢失、被盗、被抢等情况发生。
特殊保障情形的飞行活动,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特殊保障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并查实的,予以奖励。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款或者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该规定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违反特殊保障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第八条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予以处罚。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自备动力系统的飞行玩具和空飘物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制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6年11月15日起施行。
我的无人机怎么没人管,无人登记也无人联系我
谁还记得北京有所航空航天大学
正好去促进雄安新区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