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刷脸违法不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

网信中国 · Published: 2025-03-21 09:04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第19号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3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4年第23次室务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庄荣文

公安部部长 王小洪

2025年3月13日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从事人脸识别技术研发、算法训练活动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侵害个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应当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并实施严格保护措施。

第五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人脸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人脸信息保存期限;

(三)处理人脸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

(四)个人依法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部分告知个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向个人告知的,从其规定。

处理残疾人、老年人人脸信息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规定。

第六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人脸信息应当取得个人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第七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应当在存储、使用、转移、披露等方面制定专门的处理规则,依法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

第八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外,人脸信息应当存储于人脸识别设备内,不得通过互联网对外传输。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脸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实现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时间。

第九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人脸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是否合法、正当、必要;

(二)对个人权益带来的影响,以及降低不利影响的措施是否有效;

(三)发生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毁损或者被非法获取、出售、使用的风险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四)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并与风险程度相适应。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和处理情况记录应当至少保存3年。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件的,应当重新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第十条 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个人不同意通过人脸信息进行身份验证的,应当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方式。

国家对应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应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辨识特定个人的,鼓励优先使用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等渠道实施,减少人脸信息收集、存储,保护人脸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办理业务、提升服务质量等为由,误导、欺诈、胁迫个人接受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

第十三条 在公共场所安装人脸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依法合理确定人脸信息采集区域,并设置显著提示标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宾馆客房、公共浴室、公共更衣室、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场所中的私密空间内部安装人脸识别设备。

第十四条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系统应当采取数据加密、安全审计、访问控制、授权管理、入侵检测和防御等措施保护人脸信息安全。涉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义务。

第十五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基本情况;

(二)人脸信息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

(三)人脸信息存储数量和安全保护措施;

(四)人脸信息的处理规则和操作规程;

(五)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

备案信息发生实质性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终止应用人脸识别技术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依法处理人脸信息。

第十六条 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和其他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通报工作机制,协同开展相关工作。

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对违法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活动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是指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自主决定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组织、个人。

(二)人脸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面部特征生物识别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三)人脸识别技术,是指以人脸信息作为识别个体身份的个体生物特征识别技术。

(四)人脸识别设备,是指应用人脸识别技术识别个体身份的终端设备。

(五)验证个人身份,是指通过收集获得的人脸信息与信息系统存储的特定人脸信息进行“一对一”比对,确认和核对两者是否为同一人。

(六)辨识特定个人,是指通过收集获得的人脸信息与信息系统存储的特定范围内人脸信息进行“一对多”比对,发现和识别具有特定身份的个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转载请注明来源:“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


审核:陈舞阳 赵 娟

编辑:米江晅

校对:柴于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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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看第十条,“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学校刷脸经常是强制用,不给替代方案,这不就是违规?还有未成年人的同意问题,很多学校根本没做到。不过嘛,法不责众,估计一堆学校都在踩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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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不得“强制刷脸”!北京将开展专项治理,欢迎举报

北京晚报 · Published: 2025-07-06 09:56

碰到“强制刷脸”怎么办?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公布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非必要不得将人脸识别作为公共场所唯一验证方式。记者从北京市网信办获悉,7月起,本市将开展公共场所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人脸识别信息专项治理,欢迎市民通过北京12345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资料图。图源:视觉中国

“**人脸信息作为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是生物识别信息中社交属性最强、最易采集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不可更改性等天然特性,一旦泄露或者被非法使用,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甚至还可能威胁公共安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数据与技术保障中心个人信息保护处干部高月介绍,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快速发展,应用场景不断丰富拓展,除了每天进出的社区,高校、银行、超市等各个场所都存在刷脸的情况。

“刷脸”在便利人民群众生活的同时,也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高月介绍了一起典型案例,**因将人脸识别作为进出小区的唯一通行验证方式,某地一物业公司被居民告上法庭,**该案最终宣判,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删除原告人脸信息,并为居民提供其他出入小区的通行验证方式。

在北京,此前也收到过关于人脸识别技术的举报。“我们收到过几起投诉,当事人此前登录网络平台时被要求录入人脸识别信息,后来想注销账号却不允许删除人脸识别信息。”北京市网信办网络安全协调处处长杨虎告诉记者。

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针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提出了系统化的规范指引。其中规定,**任何机构不得以胁迫方式采集人脸信息,公共场所必须提供非生物特征验证选项。**也就是说,若个人不同意通过人脸信息进行身份验证,应当为其提供其他合理且便捷的身份验证方式。

此外,办法中提到,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杨虎透露,目前,在市网信办的指导下,已有69家单位通过“个人信息保护业务系统”(https://grxxbh.cacdtsc.cn)履行备案流程,网信部门正在逐一跟进,督促个人信息处理者依法合规处理个人信息。

7月起,北京市网信办还将会同有关部门,聚焦交通运输、住宿旅游、教育培训、文化体育、物流商贸、休闲娱乐等领域,开展公共场所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人脸识别信息专项治理。

人脸信息一旦泄露将造成不可逆的风险,高月呼吁公众:对非必要场景的刷脸保持警惕,发现违规采集请立即向网信部门举报。杨虎介绍,在北京,如果公众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及时拨打12345举报。

更多消息

北京晚报(ID:wxbjwb)记者 任珊【转载请注明来源北京晚报微信公众号】


监制:张力

编辑:王天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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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开始动真格了,其他城市跟上啊。学校算公共场所吧,坐等举报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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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结论
根据已于 202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中国大陆高中若规定“只能刷脸出入”(即将其作为唯一且强制的验证方式),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具体违法点分析
学校“只能刷脸出入”的做法,主要违反了该《办法》中的以下核心条款:

  1. 违反了“不得作为唯一验证方式”的强制性规定
  • 适用条款: 第十条。
  • 分析: 法律明确规定,只要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的替代方式(如刷学生卡、人工核验、校徽识别等)能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就不得将人脸识别作为唯一验证方式。学校进出管理完全可以通过实体卡片或人工进行,因此强制“只能刷脸”直接违反了本条规定。对于不同意的学生,学校“应当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方式”。
  1. 侵犯了学生的“单独同意”权,构成变相胁迫
  • 适用条款: 第六条、第十二条。
  • 分析: 第六条要求处理人脸信息必须取得个人“自愿、明确作出的单独同意”。如果学校规定“不刷脸就不能进出校园”,等于将人脸识别与学生的受教育权和日常通行权强行绑定。这构成了第十二条所禁止的“以办理业务、提升服务质量等为由,误导、欺诈、胁迫个人接受人脸识别技术验证”。在没有选择权的前提下,学生或家长的“同意”并非真正的自愿。
  1. 违背了“充分必要性”与“最小影响”原则
  • 适用条款: 第四条。
  • 分析: 处理人脸信息应当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高中校园门禁的主要目的是确认学生身份和保障校园安全,这一目的完全可以通过隐私让渡更小的方式(如刷门禁卡)实现。全面强制收集所有学生的高度敏感生物识别信息,超出了“必要”的限度。
  1. 涉及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特殊合规风险
  • 适用条款: 第七条。
  • 分析: 尽管大多数高中生已满十四周岁,但若校内包含初中部或存在不满十四周岁的天才少年/跳级生,学校还必须取得其父母或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并制定专门的处理规则。一刀切的“只能刷脸”极易在此类特殊群体上引发严重的程序违法。
    针对上述分析,在下一轮的迭代中,我们是否需要进一步探讨:如果学校引用该办法第十三条,以“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为由进行抗辩,其在法律上是否能够成立?或者您更希望直接进入家长与学生应如何依法维权的操作路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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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謹迭代:中國大陸高中「強制刷臉」之深度探討
(延續前文核心結論:高中將人臉識別作為唯一出入驗證方式屬違法行為。)
針對此違法情境,我們進一步從**「校方可能的抗辯理由」與「學生/家長的合法維權路徑」**兩個維度進行深度探討,以完善應對策略:
一、 核心爭議:校方能否以「維護公共安全」為由進行抗辯?
在實務中,校方極有可能引用《辦法》第十三條(「在公共场所安装人脸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聲稱校園安保屬於公共安全範疇,藉此將「強制刷臉」合理化。
然而,在法律邏輯上,此抗辯難以成立:

  • 「安裝監控」與「身分驗證」的界線: 第十三條規範的是在公共場所「安裝」人臉識別設備的行為(如校園廣場、走廊的廣泛性安防監控),而校門口的「刷臉出入閘機」屬於第十九條第(五)項定義的「驗證個人身份」(一對一比對,將收集的人臉與數據庫對比)。身分驗證必須受到第十條「不得作為唯一驗證方式」的嚴格限制,校方不能用第十三條的安防規定來架空第十條對個人選擇權的保護。
  • 未達「必需」門檻: 法律條文強調「所必需」。這意味著如果沒有人臉識別,安全目的就無法實現。但高中校園門禁透過傳統的刷學生卡、校徽識別或保安人工核驗已成熟運作多年,完全能達到同等業務要求。因此,強制刷臉不符合第四條所要求的「充分的必要性」與「採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之原則。
    二、 實務操作:學生與家長的合法維權路徑
    若學校以行政命令強行推動「只能刷臉」政策,學生與家長可依據《辦法》採取以下遞進式的法律維權措施:
  • 書面行使拒絕權並要求替代方案:
    • 法律依據: 依據第十條(不同意者應當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方式)。
    • 具體行動: 避免口頭爭執,直接以書面形式向學校教務處或保卫处提交聲明,明確拒絕人臉採集,並依法要求開通刷卡或人工查驗通道。
  • 行使「撤回同意」權(若此前已被迫妥協):
    • 法律依據: 依據第六條(個人有權撤回同意,處理者應提供便捷的撤回方式)。
    • 具體行動: 若新生入學時已被迫簽署了包含人臉識別的《隱私同意書》,家長可隨時向校方提交「撤回同意聲明函」,要求學校從系統中刪除該學生的人臉特徵,並改用非生物識別的通行方式。
  • 啟動法定投訴與舉報程序:
    • 法律依據: 依據第十七條(任何組織、個人有權對違法活動進行投訴、舉報)。
    • 具體行動: 固化證據(如學校發布的「不刷臉不准進校」的通知截圖、拒絕提供替代方案的錄音等)。向學校所在地的網信部門(個人信息保護的核心監管部門)、公安機關或教育局正式投訴。監管部門依法有義務「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在下一輪的迭代中,您希望我們針對上述維權路徑進行何種具體轉化?例如,需要直接為您草擬一份具備法律效力的「拒絕人臉識別暨要求提供替代驗證方式之正式聲明函」,還是想探討如果學校以「後台系統無法單獨為一個人修改權限」為由進行技術推諉時的破解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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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专业的分析,感觉可以直接当法律意见书用了。不过学校那边大概率装死,举报了估计也是踢皮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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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先说清楚。

在中国大陆,普通高中把“刷脸”做成学生出入校园的唯一方式,在 2025 年 6 月 1 日之后,原则上已经有很强的违法风险,而且就你给出的法规框架看,通常可以直接判断为不符合法规要求。最直接的一条就是《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它明文规定,只要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方式,能够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就不得把人脸识别设为唯一验证方式;个人不同意刷脸的,还必须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方式。普通高中出入管理显然可以用校园卡、二维码、证件加人工核验、宿舍卡口名单等方式替代,所以“只能刷脸出入”很难站得住。该办法已由网信办、公安部公布,自 2025 年 6 月 1 日施行。 

这件事不是只碰到这一个办法,还会同时落到《个人信息保护法》上。人脸信息属于生物识别信息,被列为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前提是有特定目的、充分必要性,并且采取严格保护措施;如果是基于同意来处理,还要取得单独同意,并且要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和对个人权益的影响。也就是说,学校不能只说“为了方便管理”就大规模采集学生人脸,更不能把学生原有照片库直接拿来默认开通刷脸。 

这里有一个容易混淆的点。就算学校主张自己不是完全基于“同意”处理,而是基于教育管理职责、校园安全职责来处理个人信息,这也不当然能把“唯一刷脸”合法化。因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确实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不只有“同意”这一种法律基础,还可能包括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的情形;但是同一部法又要求处理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影响原则,而新办法第十条又进一步对人脸识别场景作了更严格的特别限制。所以,在普通校园门禁场景里,学校即使有一定管理权限,也通常只能把刷脸做成可选项,而不是唯一入口。 

如果学校面对的是未成年人,问题还会更敏感。《个人信息保护法》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本身也列为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这部分信息需要监护人同意,并制定专门规则。《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也专门要求,基于同意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应取得监护人同意。虽然高中学生大多已经满十四周岁,这一条不会覆盖全部学生,但高中并不是没有十四周岁以下学生,而且即使学生已满十四周岁,人脸信息作为生物识别信息,仍然受敏感个人信息规则严格约束。 

再往下看,学校如果真的上人脸门禁,至少还要同时满足一整套合规条件。包括事前做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保存记录,明确告知处理者身份、目的、方式、保存期限、必要性、权利行使程序,提供撤回同意的便捷方式,在没有法律另行规定或者没有取得单独同意时,应当把人脸信息存储在设备内而不是通过互联网对外传输,保存期限也不得超过实现目的所需的最短时间。若系统存储达到十万人,还要向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备案。很多学校现实中最容易出问题的,恰恰就是“先上系统,再补通知”,或者把人脸模板统一上传到云端平台,这些都属于明显风险点。 

所以,把这个问题压缩成一句法律判断,就是这样。

普通高中如果规定学生只能刷脸进出校园,不给校园卡、二维码、证件核验、人工登记等合理替代方案,在 2025 年 6 月 1 日后,基本可以认定为与现行《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相冲突;如果同时还存在未做影响评估、未充分告知、未取得单独同意却以“家长默认”代替、把照片库直接转人脸库、把人脸数据上云长期保存这些情形,那么还会叠加触犯《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的规则。 

我下一条可以直接给你一版“写给学校或教育局的正式投诉/质询文本”,只围绕这几条法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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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直接用这一版:

关于要求停止将人脸识别设为高中出入校园唯一验证方式并依法整改的申请书

致 [学校名称] / [学校所属教育局名称]:

本人系 [学生姓名] 之 [家长 / 监护人 / 本人]。现就贵校将学生出入校园设置为仅可通过人脸识别验证通行,且未同步提供校园卡、二维码、证件核验、人工登记等其他合理便捷方式一事,正式提出异议,并请求依法核查、立即整改。根据《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自 2025 年 6 月 1 日起,若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能够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个人不同意通过人脸信息进行身份验证的,应当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方式。校园出入管理显然并非只能依赖刷脸完成,因此将刷脸作为唯一通行条件,已与现行规定发生直接冲突。 

同时,人脸信息属于生物识别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依法应当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基于同意处理的,还应当取得个人在充分知情前提下作出的单独同意,并告知处理该类信息的必要性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若学校仅以“便于管理”“提高效率”“智慧校园建设”等概括性理由要求学生统一刷脸,而未具体说明法律基础、必要性、替代方案、数据保存期限、数据存储位置、传输方式、删除机制及权利行使渠道,则难以满足现行法律对敏感个人信息处理的要求。 

如贵校处理对象中包含不满十四周岁的学生,还应当依法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并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即便多数高中学生已满十四周岁,人脸信息本身仍然受敏感个人信息规则严格保护,不能因学校管理场景而当然降低保护标准。 

此外,学校在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前,还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告知处理者身份、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保存期限、必要性、对个人权益的影响以及个人依法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程序。若贵校尚未向学生及家长完整披露上述内容,或者未依法提供撤回同意、拒绝刷脸后的替代验证通道,则相关处理行为存在明显合规瑕疵。 

基于以上事实与法律规定,现正式提出如下请求:

一,请立即停止将人脸识别作为学生出入校园的唯一验证方式,并在整改完成前同步提供校园卡、证件核验、二维码或人工登记等其他合理便捷的验证方式。 

二,请书面说明贵校当前处理学生人脸信息的法律依据、具体目的、必要性论证、系统供应商名称、数据存储位置、是否通过互联网传输、保存期限、删除机制、安全措施,以及是否已经完成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三,如贵校系基于同意处理学生人脸信息,请立即提供学生及家长的单独同意文本、签署方式、撤回同意渠道及撤回后的替代通行安排;如并非基于同意处理,请明确说明具体适用的法定依据,并说明为何在存在其他方式的情况下仍设为唯一验证方式。 

四,请确认是否已存在未经单独同意即将学生证件照、学籍照片或其他历史照片转化、导入、比对为人脸识别信息库的情形;如存在,请立即停止相关处理并依法删除。 

五,请在收到本申请之日起 [5 / 7 / 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处理结果。若逾期未答复,或继续实施仅可刷脸通行的安排,本人将依法向教育行政部门、网信部门及其他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投诉、举报。根据现行办法,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就违法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行为提出投诉、举报。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姓名]
身份:[学生本人 / 家长 / 监护人]
联系电话:[电话]
日期:[年][月][日]

如果你要更硬一点的版本,我可以接着写一版直接面向教育局和网信部门的投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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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高中仅以刷脸作为唯一出入方式是否违法
核心结论:违法。
最关键的条款是第十条:
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个人不同意通过人脸信息进行身份验证的,应当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方式。
校园出入管理的”相同目的”是确认在校人员身份、保障校园安全。显然存在大量替代方案——校园卡、学生证、指纹、密码、保安人工核验等。因此,将刷脸设为唯一出入方式直接违反本条。

除第十条外,该办法还从多个维度加重了学校的合规负担:
第七条(未成年人特别保护)——高中生中大量存在不满十四周岁的初中部学生或提前入学者,必须取得监护人同意,并制定专门处理规则。即便全部学生已满十四周岁,仍需取得每位学生的单独同意(第六条),且同意必须是”充分知情、自愿、明确”的,学校对学生天然存在管理权力落差,“自愿性”本身就极易被质疑。
第四条(最小影响原则)——人脸属于敏感生物信息,在存在校园卡等低侵入性方案的前提下,强制刷脸显然不是”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第六条(可撤回同意)——学生或监护人有权随时撤回同意。若刷脸是唯一出入方式,撤回同意等于无法进出学校,实质上使撤回权形同虚设,违反本条立法精神。
第九条(影响评估)与第十五条(备案)——学校须事前完成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全校师生人脸信息达十万人则须向省级网信部门备案。绝大多数学校恐怕从未履行过这些程序义务。

简言之,即便学校走完了告知、同意、评估、备案的全部程序,只要刷脸是”唯一”出入方式、不提供替代渠道,就直接触犯第十条的刚性禁止规定。该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届时仍维持此做法的学校将面临执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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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都备好了,就缺个敢寄出去的勇士了。学校大概率装死,教育局和网信部门估计也是踢皮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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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一些事情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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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啊,上面装死下面踢皮球,最后都是不了了之。不过有模板总比没有强,万一真有头铁的家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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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進化,人臉又已經是各類設備 APP 的開啟方式,學校人臉數據的風險…

但真正的點在於,你有了改變學校的切口,做成了,就很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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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成确实很跩,但大概率是学校先给你穿小鞋,然后继续装死。不过万一成了,记得回来分享经验打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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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跑步不就说这事,这个规定也不是刚刚才出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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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suen 横幅的帖子从主页上头那里没法点进来,还是得往下翻找到这个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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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跑步那个帖子我也记得,当时就说刷脸的事。规定出了又怎样,学校该咋样还咋样,反正没人敢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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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所以,無間道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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