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废除婚内性义务,干得漂亮

法国废除婚内性义务,干得漂亮

看理想 · Published: 2026-02-09 05:07 · Updated: 2026-02-09 09:22

最近有一条引发广泛关注的新闻。法国通过了一项法案,将在民法典中新增条款,明确规定:人们在婚姻和共同生活中并不承担性义务。

来源:RFI

这条新闻在中文互联网上也引起了热烈讨论,评论区几乎浓缩了人们对婚姻的全部困惑和分歧。

一部分人拍手叫好,认为这是身体自主权的胜利——进入婚姻不等于交出对自己身体的支配权,任何时候,一个人都有权对自己的身体说“不”。

另一部分人感到困惑,甚至有些愤怒:如果连性都不是义务了,婚姻还剩下什么?婚姻不是应该有权利也有责任吗?什么都可以不做,那这张证书还有什么意义?

还有一类声音更尖锐:这不就说明婚姻本质上是一种控制人的制度吗?早该废除了。

这些截然不同的反应,都指向一个核心问题:**婚姻制度的边界到底在哪?**它应该管到什么程度?哪些东西应该被装进这个名为婚姻的容器,哪些东西应该从里面拿出来?

法国的这项立法是亲密关系去捆绑化和婚姻去制度化的一个生动例证。今天我们就以这则新闻为切入口,聊聊法国这次修法到底改了什么,它在社会学层面意味着什么?同时也把镜头拉远,理解法国伴侣制度的全貌——法国人在婚姻之外还有哪些选择,这套制度是怎么演化到今天的。最后,最重要的,是想想这一切对我们意味着什么。

作者 | 於嘉

看理想节目《当代婚姻的困境与出路》

01.

这次修法到底改了什么?

先来澄清一个普遍的误解。很多人看到流传于社交媒体的内容标题“法国废除婚内性义务”,第一反应是:法国法律里原来规定了婚内必然要发生性关系,事实并非如此。

法国《民法典》中关于婚姻义务的规定,一共就四项:忠诚、扶助、援助、共同生活。从来没有一条法律条文明确提到“性”义务。那法律为什么要修改呢?问题出在司法实践上。

几十年来,法国的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逐渐把“共同生活”(communauté de vie)这个概念做了扩大解释。

他们认为,共同生活不仅仅意味着住在一起、分享日常,还应该包含配偶之间的性关系。于是,如果一方长期拒绝与配偶发生性关系,法官就可能认定这构成了对婚姻义务的违反,属于婚姻过错。

这个“过错”的认定不是象征性的,它有实打实的法律后果:直接影响到离婚判决中的财产分割和经济赔偿。换句话说,一个人因为不愿意和配偶上床,在离婚时可能要为此付出经济上的代价。

所以这次修法做的事情,本质上是封堵这个解释空间。它不是推翻什么惊天动地的旧法律,而是在民法典中补上一句明确的话:婚姻和共同生活不包含性义务。从此以后,法官不能再把“不愿发生性关系”当作一种过错来判决。

这里需要澄清一个很容易产生的误解。有些人一听“无性生活不算过错”,马上会担心:那如果一个人对婚姻中的性生活不满意,是不是连离婚的理由都没有了?只能忍着?

不是这样的。这次法国修法改变的不是“能不能离婚”,而是“以什么名义离婚”。无性本身不再被当作一方的过错,但如果双方因此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感情走到了尽头,仍然可以以感情破裂为由申请离婚。

区别在哪里呢?在于“过错”这两个字。过去的做法是:你不跟我发生性关系,你有错,你要为此付出代价。现在的逻辑是:我们之间的关系出了问题,我选择离开——这是对关系状态的判断,而不是对某一方的惩罚。

换句话说,“性不是义务”不等于“你必须忍受这段让你不满意的关系”。你依然可以离开,只是你不能拿“对方不跟我上床”当武器,在财产分割中惩罚对方。

《坠落的审判》

听起来好像只是一个法律技术层面的细微调整,但它背后的观念转变是深刻的。我们可以从几个层面来理解。

第一个层面:性在婚姻制度中的位置发生了根本的挪移。

在传统的婚姻框架里,性被视为婚姻的内置资源之一,是这个制度自带的组成部分。结婚这个行为本身,就几乎默认包含了对性关系的承诺和期待。从某种意义上说,婚姻身份构成了一种对另一个人身体的“预授权”:你是我的配偶,所以你应该满足我的性需求。

这次法国修法传递的信号恰恰相反:性是需要在关系中持续协商的私人事务,不是领了结婚证就自动获得的权利。每一次发生性关系,都需要当下的同意。

国家退出了“性期待担保人”的角色,它不再替任何人保证,你的配偶有义务回应你在这方面的需求。

第二个层面:法律对“什么是正常婚姻”的规范框架正在被重塑。

过去,法国的司法实践中隐含着一个假设:一段正常的、健康的、运转良好的婚姻,应该包含性生活。不满足这个条件的婚姻,就偏离了“正常”的轨道。但现实中的婚姻形态远比这个假设丰富。

有些人是无性恋,他们之间的情感纽带可能非常深厚,选择进入婚姻是为了陪伴和生活上的合作,不是为了性。有些老年伴侣因为身体机能的变化不再有性生活,但他们的关系可能比很多年轻伴侣更稳固、更温暖。有些人因为疾病、创伤、或者阶段性的心理状态暂时无法进行性行为——他们的婚姻就因此变得“不合格”了吗?

修法之后,法律不再预设一种标准模板来衡量所有婚姻。法律的角色从“规范什么是正常婚姻”后退到了“守住人权底线”,也就是保障每个人在关系中的基本权利,首先是身体自主权。

法律不再告诉你婚姻应该长什么样、应该包含哪些内容、结婚双方应该做什么,但它保证:无论你的婚姻是什么样的,你对自己身体的支配权不会因为那张结婚证而打折扣。

02.

法国伴侣制度全景

要理解这次修法为什么能在法国发生,我们需要把视野打开,看看法国整个伴侣制度。因为这次修法不是一个突如其来的事件,它发生在一个婚姻早已不再占据核心位置的社会里。

在今天的法国,人们想要和另一个人建立有法律认可的伴侣关系,有三条道路可以走。

第一条路是婚姻。 这是约束力最强的制度形式。需要到政府机关登记,默认实行共同财产制,配偶之间有明确的法律义务。离婚也需要经过法律程序。这次关于性义务的争议,就发生在婚姻这个制度框架里。

第二条路叫PACS,全称是“民事团结契约”。 它于1999年设立,最初的目的是为同性伴侣提供一种法律保障,因为当时法国还没有开放同性婚姻。

但它诞生之后,发生了一件出乎很多人意料的事情:异性伴侣也大量涌入了 PACS,而且很快超过了同性伴侣的比例。它成了一种广受欢迎的、独立于婚姻的伴侣制度。

PACS的本质是一份民事契约,不是“婚姻入门版”,它和婚姻有几个关键区别。首先,PACS不要求忠诚义务,这一点在很多人听来可能很惊讶,但它的设计逻辑就是如此:是否忠诚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法律不介入。

其次,财产默认是分别所有制,而不是共同所有。第三,也是最让人感受到诧异的一点:PACS是单方就可以解除的。你不需要对方同意,不需要上法庭,寄一封通知函给对方就行了。

这里有一个非常能说明问题的数据:在法国每年新增的伴侣关系中,选择签PACS的数量已经接近选择结婚的数量很多年了。这意味着法国亲密关系的主流载体,早已不是婚姻。

如果说婚姻是一种身份制度,你进入它,就获得一个身份,同时也接受了一整套与这个身份绑定的权利和义务,那 PACS更像是一份可以随时重新谈判条件的合同。

《坠落的审判》

第三条路是事实同居或者事实婚姻。 完全不需要任何登记手续,没有共同财产的法律认定,也没有法定继承权。听起来好像什么保护都没有,处于法律的真空地带。但在法国社会的实际运作中,事实同居/婚姻是被高度认可的,不存在任何道德上的污名。

很多法国人这样生活——两个人住在一起,共同养育孩子,共同承担家庭的日常运转,但既没有结婚也没有签PACS。他们的关系在社会观感上与已婚人士几乎没有区别。

把这三种制度放在一起看,会发现一个有趣的光谱:从约束力最强、最不容易退出的婚姻,到半约束的PACS,再到完全去制度化的事实同居/婚姻。法国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偏好,在这个光谱上找到适合自己的位置。

03.

制度演化的底层逻辑

法国的伴侣制度为什么会演化成今天的样子?背后有一个清晰的底层逻辑:功能拆解。

传统婚姻是一个功能高度捆绑的制度安排。性、生育、经济合作、日常照料、道德正当性、社会认可、财产传承……所有这些需求和功能,全部被绑在一起,塞进婚姻这一个制度容器里。

你想要其中任何一样,就必须接受整个套装——想要性的正当性?结婚;想要孩子有合法身份?结婚;想要经济上的互助?结婚;想要老了有人照顾?结婚。你没有挑选的余地,要么全盘接受,要么什么都没有。

《坠落的审判》

法国的制度演化,做的事情就是把这些功能一件一件地拆出来,让它们各自找到独立的安放方式。

生育,和婚姻身份彻底脱钩。法国的非婚生育比例已经超过60%,更关键的是,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相同的权利,没有任何区别对待。孩子的权利不因父母的婚姻状态而增减。

经济合作有了更灵活的工具。你可以通过婚姻的共同财产制来安排,也可以通过PACS的分别财产制,甚至可以签一份普通的民事合同来约定两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你不必为了获得经济上的安全感而走进婚姻。

日常照料的一部分功能——比如生病时有人照顾、年老时有人看护——被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承接了过去。

性,从婚姻的内置功能变成了独立于婚姻身份的私人事务。过去,婚姻身份本身就构成了对性关系的某种预设,“你是我的配偶所以你应该”,性关系是自带的。

但在拆解之后,性回归为两个人之间需要持续协商的事情,它的正当性不再来自婚姻身份,而是来自双方各自的意愿。这次修法就是这个逻辑的最新体现。

当这些功能一件件被拆出来之后,最终的结果不是婚姻被废除了,而是婚姻失去了它曾经享有的制度垄断地位。它从唯一的选择变成了众多选项之一。

你不是非得走进婚姻才能获得对关系的法律保护,不是非得有那张证书才能安心生育,不是非得结婚你的生活才称得上完整和正常。

婚姻依然存在,很多人依然选择它,但选择它是因为真心想要,而不是因为别无选择。

04.

为什么法国能走到这一步?

到这里,可能有人会产生一个疑问:为什么是法国?法国凭什么能把婚姻制度拆解到这个程度?是不是法国人天生就对婚姻不当回事,骨子里浪漫散漫?当然不是。法国之所以能走到今天,有它特殊的历史土壤、文化传统、制度条件。

法国有一个非常深厚的反教权传统,这一点在理解法国的家庭制度时至关重要。

回溯婚姻制度的历史会发现,在中世纪的欧洲,婚姻是教会管辖的事务。结婚是一种宗教圣事,由神父主持,受教会法约束,它的神圣性来自上帝的旨意。在这个框架下,婚姻是不可更改的——既然是上帝让你结合的,人怎么能拆散?

法国大革命彻底颠覆了这个格局。革命者将婚姻从教会手中争取出来,重新定义为一种世俗的、由国家管理的民事制度。后来的《拿破仑法典》进一步巩固了这个原则。从此,在法国,婚姻不是神圣仪式,而是法律行为;不是永恒誓约,而是民事合同。

这个历史节点的深远意义在于:一旦婚姻被定性为世俗的法律安排,它就自动获得了一种可改造性。它不再是天经地义的神谕,而是一套人为设计的规则。既然是人设计的,当然就可以被人讨论、被人质疑、被人修改。

法国人对婚姻制度动手术,不会有一种“亵渎神圣”的心理障碍,因为从两百多年前起,婚姻在法国就已经不再神圣了。

还有一个更根本的文化差异需要理解,那就是一个社会把什么当作它的基本组成单元。

在家庭本位的社会里,比如东亚社会的传统,家庭被视为社会的基本单位。个人的身份在很大程度上由家庭角色来定义:你是谁的儿子、谁的妻子、谁的母亲。你的个人利益常常需要让位于家庭的整体利益:为了家庭和睦可以委屈自己,为了孩子可以牺牲个人发展。

家庭的稳定被直接等同于社会的稳定,如果家庭散了,社会也就乱了。在这样的思维框架中,个人从婚姻中“退出”不仅仅是个人的事,它威胁到的是整个社会秩序的根基。

另一个重要的文化根基,是法国大革命以来确立的个人本位传统,思路是反过来的。

个人才是社会的基本单元。你首先是“你自己”,一个独立的、完整的个体,然后才是某人的配偶、某人的子女、某人的父母。家庭是个人做出选择的结果,而不是你一出生就被嵌入其中的、无法脱身的命运。更关键的是,进入家庭这个决定不意味着你的个人权利要打折或者被让渡。你结了婚,你依然完整地是你自己。

当这种观念投射到婚姻制度上,产生的逻辑就是:婚姻不过是一种可选的生活安排。结不结、怎么结、结了之后怎么经营、不想继续了要不要散,归根结底都是个人的私事。国家可以提供制度框架,但不应该越俎代庖去规定你的亲密关系应该长什么样。

《坠落的审判》

法国的女权运动也有其独特的路径与关注点,这对理解伴侣制度的演化非常重要。

很多国家的女权运动,关注的核心问题是:怎么让婚姻中的妻子、家庭中的母亲过得更好?丈夫应该分担育儿和家务,妻子应该在家庭财务和重大事务上拥有更多决策权,女性在家庭中付出的隐性劳动应该被看见和承认。

这些都是重要的诉求,但它们有一个共同的起点:女性作为“妻子”和“母亲”的身份是既定的,需要改善的是她们在这些角色中的待遇和处境。

法国女权迈出了更大的一步,反对将“妻子”“母亲”这些角色本质化。它质疑的不是“妻子过得好不好”,而是为什么女人一结婚就自动成为妻子这个角色、一生育就自动成为母亲这个角色,然后被期待承担一整套与这些标签绑定的付出。

也就是说,反对把照料家庭、养育子女、为他人牺牲当作女性与生俱来的天然属性。这些不是你身为女人就理应去做的事情,而是可以被选择、被协商、甚至被拒绝的社会安排。

更关键的是,它始终强调身体的不可让渡性:进入婚姻,不等于把自己交了出去。你的身体仍然完整地属于你,任何关系、任何身份、任何制度安排,都不能成为打破这一点的理由。

这次“废除婚内性义务”的修法,和法国女权运动的传统一脉相承。它的核心主张其实很简单:一张结婚证不能成为通向另一个人身体的通行证。

《婚姻故事》

历史传统和文化观念是土壤,但光有土壤还长不出果实。还需要一种制度通道。一种能够把个体的遭遇、个体的不服、个体的抗争,转化为制度层面变革的机制。

在这里,我想介绍一个对很多人来说可能比较陌生、但在欧洲家庭相关法律演化中发挥了巨大作用的机构:欧洲人权法院。

在中文互联网上,有一个很受欢迎的表情包,写着“我要告到联合国”。我们知道这是在搞笑,因为普通人根本没有渠道去国际法庭起诉自己的政府。但在欧洲,“告到跨国法院”不是表情包,而是一条真实可行的法律路径。

欧洲人权法院是欧洲委员会设立的一个超越单一国家的司法机制。它的运作逻辑是这样的:欧洲委员会的成员国公民,如果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本国法律或司法实践的侵犯,并且已经在国内穷尽了所有法律救济手段,就可以向这个法院提起诉讼——不是告某个人,而是告自己的国家。

如果法院判定该国的法律或实践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这个国家就面临两个选择:修改法律以符合裁决,或者承受类似案件不断被推翻的后果。这个机制对法国家庭法产生了实实在在的推动力。

这次关于性义务的修法,直接的导火索就是欧洲人权法院的裁决。如果法国不修改相关的司法实践和法律条文,那么以后每一个类似的案件,每一个因为“拒绝性行为”而被认定为婚姻过错的判决,都可能被当事人上诉到欧洲人权法院并被推翻。对法国的司法体系来说,这是难以承受的。

类似的故事不止这一个。比如,法国直到2021年才向女同性恋者和单身女性开放辅助生殖技术。在此之前,法律只允许异性夫妻使用这项技术。结果是什么呢?大量的法国女同性伴侣不得不前往比利时、西班牙进行人工受孕。

孩子在国外出生,带回法国,法律身份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灰色地带。母亲的伴侣在法律上和这个孩子没有任何关系,如果亲生母亲出了什么事,另一位母亲对孩子没有任何法定权利。这种荒谬的状况持续了很多年,欧洲人权法院的持续施压,是法国最终被动调整政策的重要推力。

这个机制提供了一样很多社会并不具备的东西:一条制度化的出口,让个体的困境有可能撼动宏观的制度。

个人遭遇了不公,但能怎么办呢?国内能告的都告了,没有用,故事就到此为止了。但如果存在一个超国家的司法体系,能够认真审视事情的合理性,就有可能产生实质性的、制度性的后果。

05.

历史靠人来推动

历史传统提供了土壤,制度通道提供了可能性。但我最想讲的其实是第三个因素,也是最容易被宏大叙事所淹没的因素——具体的人。

所有的历史条件和制度机制,本身不会自动运转。它们是容器,装着变革的可能性,但要让可能性变成现实,需要有具体的人在具体的处境中,做出一个决定:我不接受。

这次修法背后的推动者,是一位在判决书中被称为 H.W. 的法国女性——出于隐私保护,只公开了她的姓名缩写。

H.W. 在离婚诉讼中,法国法院认定她“长期拒绝与丈夫发生性关系”,构成婚姻过错,并因此在离婚的财产分割和赔偿中处于不利地位。H.W. 没有接受这个判决。她在法国国内寻求了所有可能的上诉途径之后,2021年,向欧洲人权法院提交了申请。

从2021年到2025年,四年的等待和坚持有了结果。2025年,欧洲人权法院做出裁决:婚姻身份不能削弱任何个体对自己身体的自主权。法国的相关司法实践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

《还有明天》

一个人的坚持,撬动了一个国家的立法。

H.W.女士独自面对一个国家的司法体系,这需要非同寻常的勇气和韧性。我也想强调一件我认为非常重要的事情:制度的变迁,几乎从来不是某种历史规律自动展开的结果,也不是顶层设计凭空生成的产物。它通常始于一个非常具体的事件,某个具体的人,在某个具体的处境中,遭遇了一种具体的不公正。

面对这种不公正,大多数人的选择是忍受。这完全可以理解,因为抗争的成本是巨大的:时间、金钱、精力、以及巨大的不确定性,你根本不知道最后能不能赢。但总有少数人选择了不接受,选择去撞那堵看起来坚不可摧的墙。

撞的人多了,墙才会出现裂缝。

当然,故事之所以有了这样的结局,一方面是个人的勇气和韧性,另一方面是因为欧洲人权法院这个机制确实存在、确实在运转、确实有约束力。如果没有这个通道,她的愤怒和不甘,可能就只是一个人的无声呐喊,永远无法触及制度层面。

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在看待其他社会的制度变革时,不能只看结果、只感叹人家多先进,而需要追问:变革是怎么发生的?需要什么条件?什么样的土壤、什么样的通道、什么样的个体行动,才最终凑齐了变革的拼图?

尾声.

在结束之前,我想把法国的经验放回它自己的语境里。法国能走到这一步,有非常具体的前提条件。

首先,婚姻在法国社会中的制度权重本就已经大大降低了。PACS和事实同居/婚姻提供了替代方案,大量的人在婚姻之外建立着稳定的伴侣关系。这不是一个所有人都依赖婚姻来组织生活的社会。

其次,法国拥有相对完善的福利国家体系。医疗、养老、育儿方面的社会保障,为脱离传统家庭结构的个体提供了托底。再次,生育和婚姻在法国社会的实践中早已脱钩,不结婚生孩子既不违法也不丢人。

最后一点也很关键:法国社会对婚姻的道德期待本就不高。婚姻不被赋予太多神圣性和道德意义,它更接近一种实用的法律工具,而不是人生成败的标尺。

所以这次修法,发生在一个婚姻已经被充分去制度化的社会里。因为婚姻早已不再是法国社会稳定运转的核心支点,所以继续给它减负,不会引发系统性的震荡。

《坠落的审判》

理解了法国的前提条件,我们再来做一个有意思的对比,看看中国的家庭法律走过了怎样不同的道路。

1980年中国对《婚姻法》进行了修改,修改的一个核心突破,是确立了“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这在今天听起来天经地义到不值一提,但放在当时的背景下,意义非常重大。

在旧时代里,政治标准优先。婚姻不是两个人的感情选择,而是组织安排、政治审查、阶级考量的产物。喜不喜欢对方不重要,政治面貌合不合适才重要。个人情感在婚姻中几乎没有位置。

修改《婚姻法》争取的是把感情和个人选择重新注入婚姻。它宣告:婚姻应该以感情为基础;感情没了,就应该有正当的途径离开。

再往后几年,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将“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列为认定感情破裂的参考情形之一。

这个细节同样标志着一个重要的转变:性生活的和谐开始被纳入婚姻质量的考量范围,不再只是生育的手段,性本身的满足开始被承认为婚姻的组成部分。换句话说,性与生育开始分离——人们开始接受,性对于婚姻有独立的意义,不只是为了传宗接代。

中国在那个阶段做的事情,是往婚姻里注入新的内涵。注入感情,注入个体选择,注入对性的正视。方向是丰富和充实婚姻的意义,让它从一个政治化的、工具化的制度安排,转变为一个以情感和个人意愿为核心的关系。

法国2026年做的事情,方向恰恰相反。它不是往婚姻里装东西,而是从婚姻中卸载东西。性义务被卸掉了,忠诚义务在PACS中不存在,生育早已和婚姻脱钩。法国的运动方向是拆解、减负、让婚姻承载更少的强制性功能。

这两种看似相反的路径,是不同社会在不同历史时刻、面对不同问题的回应。

中国当年争取的是“进入现代婚姻”——让婚姻摆脱政治干预和纯粹的功利计算,回归情感和个人的自主选择。法国现在做的是“超越现代婚姻的某些预设”——当婚姻已经充分个人化之后,进一步追问:这个制度是否还背负着一些不该由它来强制规定的东西?

我们需要承认的是,由于国情的不同、制度结构的不同,同一项改革,在此处是解放,在别处却可能造成新的困境。

如果忽略了不同社会各自的处境和阶段,我们很容易掉进两种思维陷阱:要么觉得外国的月亮比较圆,都想照搬过来;要么觉得这跟我们八竿子打不着,是别人的事,关起门来过自己的日子就好。

但在不同社会差异之下,有一点是共通的——无论在哪种文化、哪个社会、哪个历史阶段,改变都不会自动发生。它需要历史文化积累,需要制度通道,更需要具体的人在具体的处境中,做出不接受、不沉默的决定。

H.W.从起诉到胜诉,四年。中国《反家庭暴力法》从民间倡导到最终出台,背后同样有无数个体的遭遇在推动:每一个站出来讲述自己经历的人,每一个愿意接受采访的受害者,每一个在艰难条件下坚持法律援助的律师。这些接连不断的实践,最终推动了改变。

理解法国这次修法的意义,不在于去羡慕某个具体的制度成果,而在于看清变革需要什么样的条件。以及,更重要的是追问:在我们自己所处的语境中,什么是当下最迫切需要回应的问题?如何去争取改变?

*本文是看理想音频节目《爱与怕:当代婚姻的困境与出路》的特别番外,有编辑删减,完整内容请移步"看理想"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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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edited by @Test 2026-02-10T02:34:32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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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不用交公粮了?:sweat_smile: 开个玩笑,其实挺支持身体自主权的,婚姻不该是性义务捆绑。法国这步子迈得挺大,不过也符合他们个人主义传统。国内啥时候能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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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廢除婚內性義務:法律演變、政策制定與社會衝擊之全面研究報告

執行摘要

2026年1月28日,法國國民議會一致通過了一項歷史性的法律提案,正式廢除「婚內性義務」(devoir conjugal),並修改《民法典》以明確規定婚姻不產生性關係的強制義務 。這一立法行動標誌著法國家庭法經歷了自1804年拿破崙法典頒布以來最深刻的轉型之一。此舉不僅是為了響應歐洲人權法院(ECHR)在 H.W. 訴 法國 一案中的譴責性判決,也是對法國社會因「佩利科案」(Affaire Pelicot/Mazan)而爆發的關於性同意與身體自主權的全國性反思的直接回應 。

長期以來,法國司法實踐將《民法典》第215條規定的「共同生活」(communauté de vie)擴大解釋為包含「同床」(communauté de lit),從而在民事層面上創造了一種性關係的債務。拒絕履行此義務曾被視為離婚過錯,甚至需支付損害賠償。2026年的改革徹底拆解了這一「司法造法」的架構,將性同意的刑法原則引入民法核心,確立了身體自主權高於婚姻制度性義務的法律位階。

本報告將從歷史法理淵源、司法判例演變、國際人權壓力、社會輿論催化、立法過程中的爭議、以及與歐洲鄰國的比較法分析等多個維度,對這一重大法律變革進行不少於一萬五千字的詳盡剖析。

第一部分:歷史與法理淵源——從拿破崙法典到「同床義務」的司法建構

要理解2026年廢除婚內性義務的震盪效應,必須首先回溯這一概念如何在法國法律體系中根深蒂固,儘管它從未被明文寫入法典。這是一部關於父權制、生殖目的論與現代個人主義權利觀念長達兩個世紀的博弈史。

1.1 拿破崙法典的沈默與司法的填補

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Code Napoléon)被視為現代民法的基石,但在婚姻章節中,它並未明確提及性關係。

  • 第212條規定夫妻互負忠實、救援與協助的義務。
  • 第215條規定夫妻互負「共同生活」(communauté de vie)的義務 。

然而,19世紀的法國法官與法學家受天主教教義與傳統父權觀念影響,認為婚姻的主要目的在於生殖與建立家庭。因此,他們通過司法解釋(Jurisprudence),將第215條的「共同生活」演繹為三個層次:

  1. 同頂之誼(communauté de toit): 共同居住於同一住所。
  2. 同桌之誼(communauté de table): 共同生活的經濟與物質層面。
  3. 同床之誼(communauté de lit): 性關係的排他性與義務性 。

這種解釋邏輯在當時被認為是理所當然的:既然法律要求「忠實」(禁止婚外性行為),那麼婚姻內部就必須提供性滿足的合法管道,否則「忠實」義務將變得不可忍受。因此,「婚內性義務」成為了維持婚姻制度平衡的一個隱形支柱。

1.2 「性債務」概念與過錯離婚制度

在法國傳統的過錯離婚(divorce pour faute)體系下,性義務被具象化為一種「債務」(Dette conjugale)。

  • 過錯的認定: 根據《民法典》第242條,若配偶一方的行為構成「對婚姻義務的嚴重或反覆違反,致使共同生活無法維持」,則另一方可訴請離婚 。司法實務長期將「無正當理由拒絕性生活」列為此類嚴重違反。
  • 正當理由的嚴格限制: 法院對於拒絕性生活的「正當理由」審查極為嚴格。通常僅有嚴重的生理疾病或對方的暴力行為才被認可。年齡增長、性慾減退、單純的「不想要」往往不被視為正當理由。例如,在2019年凡爾賽上訴法院的一起判決中,儘管妻子已逾60歲且有健康問題,法院仍判決其長期拒絕性生活構成過錯 。

1.3 民事罰款與損害賠償的荒謬性

最具爭議性的司法實踐在於將性拒絕貨幣化。受害配偶(通常是被拒絕的丈夫)不僅可以獲得離婚判決,還可以根據《民法典》第266條(離婚後果損害賠償)或第1240條(侵權行為一般條款)請求金錢賠償。

  • 判例數據: 直至2020年代初期,法國仍有判決要求拒絕性生活的妻子支付數千至一萬歐元的賠償金,理由是她剝奪了丈夫「合法的期待利益」 。
  • 法律邏輯的異化: 這種判決隱含的邏輯是將身體的使用權視為婚姻契約的標的物。當一方不履行交付標的物的義務時,就必須以金錢代償。這與現代人權觀念中「身體不可交易、不可客體化」的原則發生了劇烈衝突。

第二部分:法律體系的精神分裂(1990-2024)

進入20世紀末,隨著女權運動的興起與刑法觀念的進步,法國法律體系內部出現了嚴重的價值裂痕。民法與刑法對於「婚內性行為」發出了截然相反的指令,導致了一種法律上的精神分裂狀態。

2.1 婚內強姦罪的確立與刑法典的演進

1990年,法國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刑事庭作出歷史性判決,確認配偶關係不能成為強姦罪的免責事由。此前,法律普遍認為婚約本身就是一種「預先且永久的同意」。

  • 2006年刑法修正: 2006年4月4日的法律進一步明確,配偶或伴侶關係不僅不是強姦罪的除罪化理由,反而構成「加重情節」(circonstance aggravante) 。
  • 同意的刑法定義: 刑法典第222-22條規定,任何未經同意的性行為均構成性侵犯。這意味著,在刑法眼中,「不」就是「不」,無論雙方是否結婚。

2.2 民事義務與刑事犯罪的悖論

儘管刑法已經嚴厲打擊婚內強姦,民事法官卻繼續執行婚內性義務。這種雙重標準創造了一個法律陷阱:

  • 配偶的困境: 如果一位妻子不想發生性關係,她面臨兩個選擇:
  1. 拒絕: 在民事上構成「過錯」,可能導致被判離婚並支付賠償金。
  2. 勉強接受: 為了避免民事懲罰而違背意願進行性行為。
  • 脅迫的合法化: 批評者指出,民法上的性義務實際上是對刑法上「同意」原則的破壞。如果同意是為了避免法律制裁(離婚過錯、賠償)而做出的,那麼這種同意是否還是「自由」的?這在法理上構成了一種由國家法律背書的脅迫機制(State-sanctioned coercion) 。

這種矛盾在2020年代初期達到頂峰,隨著社會對「同意」概念的理解日益精細化,民法的滯後性變得無法忽視。

第三部分:外部衝擊——歐洲人權法院的決定性判決(2025)

法國國內的法律慣性極強,打破這一僵局的關鍵力量來自外部。2025年1月23日,歐洲人權法院(ECHR)在 H.W. 訴 法國 一案中的判決,為法國的婚內性義務敲響了喪鐘。

3.1 H.W. 訴 法國案(第13805/21號申請)詳解

此案的申請人H.W.是一位法國女性,她在與丈夫結婚28年後,於2012年申請離婚。丈夫反訴請求以妻子的「過錯」判決離婚,理由是她自2004年以來拒絕履行婚內義務(性關係)。

  • 國內訴訟歷程:

  • 一審(2018): 凡爾賽地方法院駁回了雙方的過錯請求,認為妻子的健康狀況(慢性萊姆病及車禍後遺症)為性生活的缺乏提供了正當理由。

  • 二審(2019): 凡爾賽上訴法院推翻了一審判決,判決妻子負完全過錯責任(torts exclusifs)。上訴法院認為,雖然妻子有健康問題,但這不能證明長達多年的完全禁慾是合理的,且她沒有努力維持婚姻的親密性,這構成對婚姻義務的「嚴重且反覆的違反」 。

  • 最高法院(2020): 法國最高法院駁回了妻子的上訴,維持原判,確認了上訴法院對第215條和第242條的解釋。

3.2 斯特拉斯堡的裁決邏輯

歐洲人權法院第五庭一致裁定,法國法院的判決違反了《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的權利)。判決書中的論理極為犀利,直接解構了法國的傳統法理:

  1. 同意的當下性(Present Consent): 法院強調,「同意必須反映在性行為發生的當下,對特定性關係的自由意願」。結婚誓詞不能被解釋為對未來所有性行為的「概括性、永久性同意」。這一論點直接否定了「婚姻契約包含性服務」的傳統觀點 。
  2. 性暴力連續體(Continuum of Violence): 法院引入了社會學概念,指出強迫性的婚內性義務是「性暴力連續體」的一部分。將拒絕性行為定性為民事過錯,客觀上創造了一種有利於性強迫的環境,這與國家預防家庭暴力的積極義務(Positive Obligation)相牴觸 。
  3. 身體自主權的絕對性: 法院重申,個人對自己身體的支配權(droit de disposer de son corps)是私人生活的核心要素,不因婚姻關係而減損。國家權力(通過法院判決)介入臥室,強制審查配偶間的性頻率並加以懲罰,是對私人生活極度不成比例的干預 。

3.3 判決的直接後果

雖然ECHR的判決針對的是個案,但其法理效力具有普遍性(erga omnes effect)。它意味著法國法官若繼續依據「性義務」判決離婚過錯,將直接違反國際公約。這使得法國立法者面臨二選一的局面:要麼等待法官逐案調整(這可能導致長期的法律不確定性),要麼主動修法以符合公約標準。法國選擇了後者。

第四部分:內部創傷——佩利科案(Affaire Pelicot)的社會催化

如果說ECHR提供了法律上的強制力,那麼「佩利科案」(又稱馬桑強姦案)則提供了道德上的緊迫感和民意基礎。這起案件發生在普羅旺斯地區,但在2024-2025年的審判期間震撼了整個法國社會。

4.1 案件背景與「責任」的辯護

Dominique Pelicot在長達十年的時間裡,使用抗焦慮藥物迷暈妻子Gisèle,並邀請數十名陌生男子到家中對其進行強姦。受害者在完全無知覺的狀態下遭受了數百次性侵 。

在審判過程中,部分被告的辯護策略引發了公眾的極度憤怒:

  • 「丈夫的同意」: 一些被告辯稱,既然丈夫(作為一家之主)邀請並同意了,他們以為這是夫妻間的某種「遊戲」,或者是妻子默許的。
  • 父權遺毒: 這種辯護策略暴露了一種潛意識的文化認知:妻子是丈夫的附屬品,丈夫對妻子的身體擁有支配權。

4.2 輿論對「婚內義務」的清算

女權組織和法律學者迅速指出,這種扭曲的心理與「婚內性義務」的法律概念系出同源。

  • 文化關聯: 只要法律還在暗示妻子對丈夫負有性義務,社會就難以徹底根除「丈夫有權支配妻子身體」的觀念。Gisèle Pelicot在法庭上的一句「羞恥必須改變陣營」(La honte doit changer de camp),成為了整個反性暴力運動的口號 。
  • 政治壓力: 案件審理期間,法國各地爆發了大規模遊行,要求徹底修改關於強姦和同意的法律。這直接促成了2025年11月6日刑法關於強姦定義的修改(引入「不同意」概念),並為隨後的民法改革鋪平了道路 。

第五部分:立法進程與政策制定(2025-2026)

在上述內外因素的雙重夾擊下,法國國民議會啟動了廢除婚內性義務的立法程序。

5.1 第2175號法律提案(PPL 2175)

該提案由Horizons黨團的議員Paul Christophe與生態學家黨團(Les Écologistes)的Marie-Charlotte Garin聯合發起,展現了罕見的跨黨派合作 。

  • 提案時間: 2025年12月2日正式提交國民議會。
  • 程序選擇: 政府於2026年1月9日啟動了「緊急程序」(procédure accélérée),這意味著法案在參眾兩院僅需進行一次讀會即可表決,顯示了行政部門對此改革的高度重視與急迫感 。

5.2 議會辯論焦點(2026年1月28日)

儘管最終投票結果是一致通過,但在辯論過程中,不同政治光譜的觀點仍發生了碰撞。

  • 支持方的論述(左翼與中間派):

  • 解除法律模糊: 報告員指出,必須明確將《民法典》第215條的「共同生活」與性義務脫鉤,以消除法官的裁量空間。

  • 保護弱勢: 引用IFOP調查數據,顯示57%的法國女性曾在無慾望的情況下與伴侶發生性關係,這種「順從」往往源於對衝突或義務的恐懼 。

  • 現代化: 認為法律必須反映當代以「個人自主」和「協商同意」為基礎的親密關係模式。

  • 保留意見與擔憂(右翼與保守派):

  • 婚姻的「去肉體化」: 部分右翼議員(如共和黨LR)雖然不反對廢除強制性義務,但擔憂法律過度強調個人主義,會削弱婚姻作為「全面生活共同體」的獨特性。他們質疑,如果婚姻中完全沒有性生活的期待,那與室友關係(colocation)有何區別?

  • 忠實義務的矛盾: 辯論中出現了一個核心法理難題:如果廢除了性義務,但保留了忠實義務(禁止婚外性),是否會造成一種「性死局」?即一方既不能向配偶索取性,也不能向外尋求,只能被迫禁慾。這被某些議員稱為「不人道的邏輯」。然而,最終的主流觀點是:禁慾的痛苦不能成為強迫配偶獻身的理由,解決方案應是離婚,而非強制履行 。

5.3 最終文本解析

2026年1月28日通過的文本對《民法典》進行了精準的手術式修改: 1. 第215條新增款項: 明確規定 「此種共同生活不產生任何配偶間發生性關係的義務。」 (Cette communauté de vie ne crée aucune obligation pour les époux d’avoir des relations sexuelles.) 。 2. 第242條修正: 在過錯離婚的條款中增加: 「過錯離婚不得基於性關係的缺失或拒絕。」 (Le divorce pour faute ne peut être fondé sur l’absence ou le refus de relations sexuelles.) 。

這兩處修改在法律技術上實現了「除罪化」(Decriminalization in civil sense)與「去義務化」,徹底切斷了性拒絕與法律懲罰之間的因果鏈。

第六部分:實施方案與法律後果分析

新法的實施將對法國的家庭法實務產生深遠影響,尤其是在離婚訴訟、法官職能及損害賠償方面。

6.1 離婚訴訟策略的重構

  • 「過錯離婚」的空洞化: 長期以來,性冷淡或拒絕行房是過錯離婚訴訟中的「王牌」。新法實施後,律師將無法再以此為由提起過錯訴訟。這將加速過錯離婚制度的衰落,促使更多案件流向「徹底破裂離婚」(Divorce pour altération définitive du lien conjugal)或協議離婚 。
  • 證據規則的改變: 過去,為了證明配偶拒絕行房,當事人往往需要提交私密日記、醫療證明甚至證人證詞,導致訴訟過程極度侵犯隱私且具羞辱性。新法將使這些證據變得無關緊要(irrelevant),法官將不再有權審查夫妻的臥室生活 。

6.2 損害賠償制度的終結

  • 第266條的適用受限: 過去基於性拒絕而判決的損害賠償(dommages et intérêts)將不復存在。配偶一方不能再主張因缺乏性生活而遭受了「精神損害」或「機會喪失」。
  • 回溯力問題: 雖然法律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鑑於ECHR判決的宣告性質,正在進行中的訴訟(pending cases)很可能直接適用新原則。法官會援引《歐洲人權公約》直接排除舊法的適用。

6.3 司法角色的轉變

法官的角色將從「婚姻道德的守護者」轉變為「個人權利的仲裁者」。

  • 教育功能: 新法實施方案中建議,在市政廳舉行民事婚禮時,戶籍官員(Officier de l’état civil)在宣讀《民法典》條款時,應加入關於同意和身體自主權的說明,將婚禮現場轉化為公民教育的時刻 。
  • 解釋權的收縮: 立法者明確限制了法官對「共同生活」的解釋權,防止司法系統通過其他路徑(如將性拒絕重新包裝為「缺乏感情」或「精神虐待」)來變相恢復性義務 。

第七部分:關鍵爭議與社會反響

儘管立法迅速,但圍繞此議題的深層文化與哲學爭議並未平息。

7.1 「禮物」與「契約」的神學之爭

天主教會及保守派知識分子對此改革提出了形而上學的批評。

  • 婚姻作為「完全的贈予」(Don Total): 《天主教論壇》(Tribune Chrétienne)等媒體指出,基督教婚姻觀建立在「相互贈予」的基礎上。身體的結合是靈魂結合的物質表現。法律將性從義務中剝離,被視為將婚姻降格為一種純粹的「世俗契約」,剝奪了其神聖性和超越性 。
  • 反對意見: 改革支持者反駁稱,真正的「贈予」必須是自由的。如果是出於法律義務而被迫贈予,那就變成了「徵收」或「奴役」。只有在沒有法律強制的前提下,性才能回歸其作為愛之表達的本質 。

7.2 女權主義的勝利與隱憂

  • 勝利: 對於女權主義者而言,這是繼墮胎權入憲後的又一重大勝利,標誌著女性身體徹底脫離了父權制的法律控制。
  • 隱憂: 部分激進女權主義者擔心,法律的改變未必能立即改變社會文化。在家庭內部的權力關係中,經濟依賴、心理操控等因素仍可能迫使女性順從。法律的「形式平等」可能掩蓋了「實質不平等」。此外,如何界定「情感忽視」與「性拒絕」的界限,將是未來司法實務的難點 。

第八部分:歐洲比較法視野

法國的這一改革並非孤立事件,而是歐洲家庭法現代化浪潮的一部分。通過與鄰國的比較,可以更清晰地定位法國改革的座標。

比較數據表:歐洲各國婚內性義務與離婚制度現狀(2026)

比較維度 法國 (France) 瑞典 (Sweden) 西班牙 (Spain) 英國 (UK) 德國 (Germany)
婚內性義務 2026年明文廢除 無法律依據 無法律依據 無法律依據 理論存在但不可強制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215條修正案 婚姻法 (Äktenskapsbalken) 「只有也是是」法案 (2022) 2020年離婚法案 民法典 (BGB) §1353
離婚制度 混合制(過錯+破裂) 純粹無過錯 (No-Fault) 純粹無過錯 純粹無過錯 (2022起) 破裂原則 (Zerrüttungsprinzip)
性拒絕的後果 不再構成過錯 無法律後果 無法律後果 無法律後果 可視為破裂徵兆,無賠償
性同意模式 「不同意即性侵」(2025) 「積極同意」(2018) 「積極同意」(2022) 「不同意即強姦」 「不同意即性侵」(2016)

8.1 瑞典:積極同意的先驅

瑞典早在2018年就實施了基於「積極同意」的性犯罪法,並在其婚姻法中長期實行無過錯離婚。在瑞典法律文化中,將性拒絕視為法律問題是不可想像的。法國的改革實際上是向「北歐模式」的靠攏,強調個人主義與協商 。

8.2 西班牙:「只有也是是」

西班牙2022年的《性自由保障組織法》(俗稱「只有也是是」法)源於著名的「狼群案」。與法國類似,西班牙也是通過一起惡性社會案件推動了法律的激進變革。兩國都經歷了從「父權保護」到「女性自主」的劇烈轉型 。

8.3 英國:無過錯離婚的實踐

英國(英格蘭及威爾斯)於2022年實施了《離婚、解除及分居法》,徹底廢除了過錯離婚。這意味著在英國,配偶無需給出任何理由即可離婚,性拒絕因此在法律程序中完全失去了相關性。法國雖然廢除了性義務,但仍保留了過錯離婚的框架(儘管範圍縮小),這使得法國的制度比英國更為複雜 。

8.4 德國:理論與現實的妥協

德國《民法典》第1353條規定了「婚姻共同體」義務,理論上包含性生活。但德國法律明確規定婚姻義務「不可強制執行」(unvollstreckbar)。德國法院將性拒絕視為婚姻破裂的指標,而非懲罰對象。法國此次改革比德國更進一步,直接在條文中否定了義務的存在 。

結論:邁向契約化的親密關係

法國2026年廢除婚內性義務,是該國法律史上的一個里程碑。它標誌著「制度化婚姻」(Mariage-Institution)向「契約化婚姻」(Mariage-Contrat)轉型的決定性一步。

通過立法切斷「共同生活」與「性接觸」之間的必然聯繫,法國不僅履行了國際人權義務,更在哲學層面上重塑了婚姻的定義:婚姻不再是身體的互為所有,而是兩個自由意志主體的共同生活規劃。

這一改革解決了長期以來民法與刑法之間的價值衝突,確保了「同意」原則在法律體系中的統一性。然而,它也留下了關於婚姻本質、忠實義務與現代親密關係脆弱性的深層思考。隨著法律的撤退,夫妻關係的維繫將更多地依賴於情感協商而非法律強制,這無疑對現代婚姻提出了更高的情感要求。

對於法律從業者而言,這意味著離婚訴訟策略的根本改變;對於社會大眾而言,這是一次關於尊重、界限與愛的再教育。正如佩利科案所揭示的慘痛教訓:唯有在絕對的自由與安全中,親密關係才具有真實的道德價值。

主要參考資料: .

Works c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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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牢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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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翔的際遇說明,傳統文化下還有太多不配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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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来了,那么婚姻还有什么意义呢?别告诉我就剩下离婚分财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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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意义不就是两个人自愿选择在一起生活嘛,有没有性义务跟这个不冲突啊。感情好的自然会有,感情没了就分开,法律只是不把性当义务,又不是禁止性生活。再说了,婚姻里除了性,还有陪伴、支持、共同成长啊,总不能只剩分财产吧:j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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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哥中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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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会吧,什么叫婚内性义务。

这个玩意是存在的吗

@WindWhis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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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kahia 婚内性义务就是以前法律默认结婚就得履行性生活义务,不履行的话在离婚时可能被算作过错方,影响财产分割。法国最近废除的就是这个东西。其实挺荒谬的,婚姻又不是卖身契,性同意应该每次都是自愿的。还好现在改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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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这个第一感想是想去看坠落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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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我也是,文章里提到好几次,搞得我也想去补了。这电影讲的是啥来着?离婚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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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起来好久以前孙吧里发的那个婚内强奸了

不对那好象还没结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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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看的,推荐
(虽然电影内容跟这个话题毫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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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呢?康米要消灭家庭不是没有原因的,这些东西本来就是经济单位而不是感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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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米视角确实,婚姻作为经济单位的历史比作为感情单位长得多。不过现在很多人还是希望二者兼得吧,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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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又不支持这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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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问你了,我吃猪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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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开启了大强奸时代 :ang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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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一般不判强奸,但是有可能判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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