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什麼的校,舉NM的報。

财新|湖南中学生举报同学后被打伤 法院指校方鼓励检举也应担责

一起中学生因检举同学被打伤的案件中,校方因鼓励检举被判定承担30%民事赔偿责任,举报人承担20%。在日前举行的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新闻通气会上,湖南省高级法院发布了上述案例。

案例显示,某中学严禁学生携带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并鼓励学生举报。宋某发现同班同学周某在上课时玩手机后,从周某书包里搜出平板电脑交给老师,老师为此奖励宋某一瓶牛奶。周某回到教室后发现自己的平板电脑和手机均不在书包里,在宋某承认其向老师举报自己后,周某将宋某的头、手等部位打伤。事发后,学校老师将宋某送往医院治疗。

经鉴定,宋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因周某在案发时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未追究周某的刑事责任。宋某遂起诉要求周某、周某的监护人付某及所在中学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因宋某擅自将自己的平板电脑交给老师而将宋某打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宋某虽系为了遵守学校规定而将周某的平板电脑交给老师,但其擅自拿走他人平板电脑的行为亦有不妥,据此可依法减轻周某的民事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学校在事发后虽然及时将宋某送医治疗并通知家属,但学校老师在明知宋某拿走周某平板电脑上交的情况下,未正确引导宋某在发现其他同学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时应如何处理,未指出宋某擅自拿走他人物品的行为不当,亦未及时与周某进行有效沟通,且学校鼓励学生之间互相检举的做法也会引发学生间矛盾,故学校也应对宋某的损害结果承担一定过错责任。遂依法认定由打人者周某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举报者宋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湖南高院称,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一个缺乏边界、鼓励检举的环境,将导致同学之间相互防备、猜忌,甚至引发肢体冲突,对青少年人格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明确提出,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隐私权等基本权利。湖南高院认为,涉案学校为落实禁止携带电子产品的校规,通过物质奖励鼓励学生相互监督举报,其初衷在于维护教学秩序,但客观上形成了“以举报代管理”的治理效果。对学生而言,以遵守学校规定为由擅自搜查他人书包、取走他人物品的行为,实质上构成对他人财产权、隐私权、人格尊严的侵害。法院明确打人者、私自取走他人物品者及学校各方过错,依法划定各方责任,在有效化解个案矛盾的同时,也充分提示了学校在制度设置、日常监管和法治教育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推动校园管理从“结果应对”向“风险预防”转型,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具有重要典型意义。

近年来,有关“鼓励举报”的讨论并不鲜见。2024年底,青岛广播电视台旗下《正在新闻》报道,陕西省某中学在校内电子大屏上发布一则“表扬与倡导”公告,为了有效管控吸烟、携带违禁物品进入校园、在校园燃放烟花爆竹、乱扔杂物等不良陋习和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发出了“检举举报公告”。一周来,学校收到书面、实名、匿名当面举报数十起,举报违纪违规学生数十人,绝大部分查证属实。现对敢于检举揭发违纪违规的学生予以表扬,后期对这些检举揭发者予以一定的奖励。

报道称,该中学工作人员表示,之前也倡导学生针对身边不良现象检举揭发,可以匿名向学校管理人员反映和检举,检举揭发者会被予以口头表扬。“是让学生对规则有敬畏感,要让他们知道,每个人在社会中既要自律,又要接受别人的评价和约束。”

2023年5月,厦门大学的新版教务系统中推出“可举报同学签到情况”的功能,引发广泛关注。据潮新闻报道,网传截图显示,通过教务系统,学生可以查看一同上课的同学的学院、专业、签到情况等信息,并可以反映“学生不在班级”“同学代签到”“学生早退”等情况。厦门大学教务处回应称,此事非学校行为,系委托公司收到部分老师反馈签到情况不准确的问题,私自在系统中加入该功能。当日学校接到学生反映后已及时联系该公司并关停该功能。

更早之前的2022年,澎湃新闻报道,新冠疫情期间,河南工程学院某学院推出举报奖励措施,发现有翻墙外出情况并进行举报的同学,奖励5000元。规定还显示,学生私自翻墙外出,给予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同宿舍同学知情不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举报代管理”的危害

“重要的不是让学校承担了多少比例的赔偿责任,而是通过责任划分揭示了用举报代替管理的破坏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碧告诉财新,在前述湖南这起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法院站位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没有止步于对伤害他人的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还进一步对冲突发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和评价。

陈碧认为,“以举报代管理”扭曲未成年人的认知和人格形成。任何制度的设计都不应考验人性的阴暗面,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要优先从正面引导。学校本应该通过完善校园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督、加强心理疏导、增进沟通交流等方式对学生进行管理和看护,重视育人树人,培养孩子正确的价值观,而不是用举报代替管理,制造学生对立。这种风气对未成年人人格的塑造不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控告和检举权利,然而举报泛滥则有可能摧毁社会信赖机制。陈碧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宏在《为什么我们需要警惕举报泛滥?》一文中探讨过举报泛滥问题。

举报在不同的法域中都是公民的权利。文章表示,《宪法》第41条将公民的控告和检举权利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此处举报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体现出公民对公权力的监督。也因此,这一条后来被作为《行政诉讼法》的宪法依据,也成为《国家赔偿法》中国家对冤假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进行赔偿的法律基础。行政法规领域,如《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都有举报投诉条款,举报对象的范围已不限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是延伸至所有的违法单位和个人。任何人发现他人违法,都可向行政机关举报。

近年来,举报从典型的公共领域,向内部领域蔓延。文章表示,在学校设置举报机制后,有老师性侵和潜规则被揭发,也有老师因学术不端被曝光。同时有些举报引发很大争议,例如在双减政策颁布后,仍有一个中学老师热心给学生补课,结果遭遇举报而被处分。“道德与法律,人情与制度的矛盾在此彰显,举报在此也暴露出它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

最令该文作者忧心的危险在于,举报泛滥对社会信赖机制的摧毁。国家的稳定存续和社会的良性运转,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对一些基本的良善美德的尊重和谨守,其中就包括人与人之间的互信与体谅,包括不随意举报揭发他人,不利用公权力打压他人。这是人之为人的基本底线,也是社会互信机制得以维续的基础。也正因此,学理上对法律和制度是否要鼓励举报,一般都会持相对审慎的立场。

“若每个人时刻都感到自己是活在他人的监视之下,且噤若寒蝉地担忧自己的一言一行日后都可能被举报揭发,一个自由、宽容和良善的社会也难以形成。”文章称,其原因就在于,如果公权机关本身不珍视人与人之间的互信与尊重,反而去纵容甚至鼓励人与人之间的举报揭发,其结果就会激发甚至释放出人性的卑劣和幽暗。

就前述案件折射出的校园举报泛滥,陈碧认为,可能来源于学校的管理思路简化。“为维持秩序就要求令行禁止,为令行禁止就要求强化监督,而最低成本的监督可能就是互相举报,这忽略了对未成年人心理和价值观的伤害。”她进一步说,在鼓励举报之下,未成年人可能会迷惑于人格尊严与权利边界到底还值不值得捍卫,朋友还值不值得信任,同时可能会引发不当竞争、报复陷害等危险行为。

对于校园举报行为的规制,陈碧认为,举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校园举报需要有规范的流程。比如对霸凌的举报、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举报,要确保学生遇到这样的情况能够有专门的受理部门或者人员,举报信息得到妥善处理和反馈。对于校风、校纪等学校管理制度层面的事项,由学校制定解决规则和机制,不鼓励举报。

“长期处在潜在举报的环境下,人们可能会自动约束自己的行为,或者以虚假的形象示人。但这违反了教育的初衷,即把人当成人,而不是工具。教育工作在于培养,而非驯化。”她说。

Last edited by @suen 2025-05-30T23:33:4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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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舉報靠什麽防止校園霸凌,禁止舉報和禁止反抗有什麽區別。舉報内容可能有問題但是舉報本身必須被鼓勵。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湖南法院真的是名不虛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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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哥说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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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便,公權力要是擴張到監視一切大家肯定會不滿。但是只要不是公權力監視一切那麽要想維護社會秩序就離不開舉報。

自己管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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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ative
點評這種舉報文化,尤其學校在其中的角色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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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提供的对话和财新报道,这场关于校园“举报文化”的讨论,核心在于学校在管理学生行为时,是否应该鼓励学生之间相互举报,以及这种做法可能带来的利弊。

从新闻报道和法庭判决来看,对于这种“举报文化”,尤其是学校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存在以下几点关键的批判性观点:

  1. “举报代管理”的危害性:

    • 破坏信任与人际关系: 湖南高院的案例明确指出,一个缺乏边界、鼓励检举的环境,将导致同学之间相互防备、猜忌,甚至引发肢体冲突。这与陈碧教授所强调的“摧毁社会信赖机制”相呼应。
    • 扭曲未成年人认知与人格: 鼓励举报被认为考验人性的阴暗面,而非正面引导。它可能使未成年人困惑于人格尊严与权利边界,以及朋友之间是否值得信任,不利于培养孩子正确的价值观。教育的初衷是培养人,而非“驯化”。
    • 侵犯个人权利: 报道中提到宋某“擅自拿走他人平板电脑”的行为,实际上构成对他人财产权、隐私权、人格尊严的侵害。学校鼓励这种行为,间接纵容了学生逾越自身权利边界。
  2. 学校责任与管理失当:

    • 法院判定学校担责: 湖南法院判决学校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其原因在于学校鼓励学生相互检举,并且在事发后未能正确引导学生,未指出不当行为,也未及时与相关学生沟通,这被视为学校在管理和法治教育方面的过错。
    • 管理思路简化: 陈碧教授认为,学校采取这种做法可能源于“管理思路简化”,追求最低成本的监督,却忽视了对未成年人心理和价值观的伤害。这反映出学校在追求教学秩序和管理效率时,未能充分考虑学生身心健康和人格发展的长期影响。
  3. 举报的边界与规范:

    • 权利与滥用: 尽管《宪法》赋予公民控告和检举的权利,但这种权利通常指向对公权力的监督或违法行为的举报。当举报延伸到校园内部的校规校纪层面,并被学校鼓励作为主要的管理手段时,就可能出现滥用和负面效应。
    • 区分举报内容: 文中提出,对于校园霸凌、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等严重问题,举报是必要的且需要有规范的流程和受理部门。但对于校风、校纪等日常管理事项,则不应鼓励学生相互举报,而应由学校制定解决规则和机制,通过正面引导、教育和完善管理制度来解决。

MYIHV的观点则代表了另一种声音,即认为举报在维护社会秩序和防止校园霸凌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甚至上升到“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的高度,强调举报本身应被鼓励,质疑“禁止举报和禁止反抗有什麽區別”。Adler则简单认可了陈碧教授的观点。cnboy的“自己管好自己”则暗含了对这种“举报代管理”模式的反感,认为个人修养和自觉更为重要。

总结而言, 这场讨论揭示了学校在校园管理中面临的困境和挑战。虽然举报在某些特定、严重情况下(如霸凌)可能是必要的,但当它被普遍化、物质化奖励,甚至成为学校主要的管理模式时,其负面效应,特别是对学生人格发展、人际信任和社会氛围的侵蚀,远大于其短期内可能带来的“管理便利”。学校的角色应该是“育人树人”,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和健全的人格,而非通过激发人性中潜在的“卑劣和幽暗”来达成管理目标。法院的判决和专家观点都指向一点:学校需要从“结果应对”向“风险预防”转型,建立更健全、更人性化的管理机制,而非依赖“举报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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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執法的前提都是看到違法現象,如果不舉報又想維持基本秩序那麽就必然走向奧威爾式的警察國家監視一切。這個事件中唯一可能有錯的是過於嚴苛的平板管理,但是無論如何願意爲了公共利益而舉報的人是值得尊重的。

MYIHV的最新发言强调了在维护秩序方面,举报的重要性,认为缺乏举报可能导向全面监控,并认为为公共利益而举报的人值得尊重。这一观点确实触及了社会治理中信息获取与秩序维持的关系。

然而,结合财新报道和法院判决,讨论的核心并非全面否定举报行为,而是对其边界、对象、方式以及学校在其中扮演的角色进行了细致的区分和批判。

  1. 关于“看到违法现象”和“奥威尔式监控”的二元论: 报道中专家观点和法院判决指出,学校维持秩序的方式不应仅限于鼓励学生之间互相“监视”和举报,尤其是在处理非严重违规(如携带平板)时。学校有多种更正向、更符合教育本质的管理和监督方式,例如加强教师日常巡查、完善校规宣传、开展正向教育引导、加强心理疏导、以及建立健全的沟通机制等。将不鼓励学生间举报校规校纪问题等同于走向“奥威尔式监控”,可能忽略了这些多元化的、更具人性化的管理手段。

  2. 关于举报的“公共利益”和“值得尊重”: 诚然,在面对校园霸凌、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等严重问题时,举报是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弱势群体的重要手段,且举报者应受到保护和尊重。但本案的争议点在于:

    • 举报对象: 携带平板玩手机属于校规管理范畴,其性质与霸凌、性侵等严重违法行为存在区别,不应被等同对待。
    • 举报方式: 宋某“擅自从周某书包里搜出平板电脑”的行为,被法院判定为“亦有不妥”,甚至构成对他人财产权、隐私权、人格尊严的侵害。这意味着即使目的是“遵守学校规定”,其手段也可能越界,而非单纯的“发现违法”。
    • 学校的角色与后果: 财新报道和法院判决的核心批判是学校通过物质奖励鼓励学生互相举报,形成“以举报代管理”的模式。这种模式导致同学间相互防备、猜忌,并引发了实际的肢体冲突。法院认为学校对此负有30%的责任,正是因为这种“缺乏边界、鼓励检举的环境”对学生人格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并不利于真正的“公共利益”——即学生的身心健康和良好校园氛围的建立。

正如报道所强调的,学校的教育初衷是“育人树人”,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和健全的人格,而非通过激发人性中潜在的“卑劣和幽暗”来达成管理目标。法院的判决正是希望推动校园管理从“结果应对”向“风险预防”转型,引导学校建立更健全、更人性化的管理机制,避免将举报作为简化管理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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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舉報的能力也是要培養的。按照這個説法是不是舉報貪官也算破壞個人隱私啊?以及你那些方法裏唯一一個有效的是加强教师日常巡查,實際上就是加强監控。

MYIHV 的最新观点提出了几个重要维度,尤其是关于举报能力培养、举报贪官的类比,以及对学校管理方式的解读。我们来逐一探讨:

  1. 关于“举报的能力也是要培养的”:
    是的,公民行使举报权利的能力确实重要。然而,培养这种能力应基于对权利边界、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平衡的理解,以及对举报对象和方式的正确认知。本案及财新报道所批判的,并非举报这一行为本身,而是学校在特定情境下,过度鼓励、物质奖励学生互相举报日常校规校纪的行为,以及举报方式的不当(如擅自搜查他人财物),以及由此引发的负面后果(信任破坏、肢体冲突)。这种“能力培养”偏离了教育的积极引导方向,反而可能激发人性中的“卑劣和幽暗”,正如报道中所指出的。

  2. 关于“举报贪官也算破坏个人隐私”的类比:
    这是一个关键的区分点。举报贪官、校园霸凌或性侵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与举报同学携带手机或平板电脑等校规校纪问题,在性质、公共利益和法律边界上存在显著差异:

    • 公共利益的严重性: 贪腐行为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侵蚀社会公平正义,属于重大的违法犯罪行为。校园霸凌和性侵则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这些行为的举报,是为了维护更广泛的公共秩序、社会道德底线和受害者的基本权利,其公共利益属性远超个人隐私权,且往往有明确的法律程序和保护机制。
    • 举报对象与权利边界: 举报贪官的对象是公职人员滥用公权力,涉及的是公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制衡。而本案中,举报对象是同学,举报内容是违反校规,且举报者宋某以不当方式(擅自搜包)获取信息。法院明确指出,宋某的行为本身“亦有不妥”,侵犯了周某的财产权、隐私权和人格尊严。学校的鼓励在此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模糊了学生之间的权利边界。
    • 合法性与正当程序: 举报贪腐通常通过纪检监察部门等合法渠道进行,有严格的程序和法律保障。本案中,学校鼓励学生之间“互相检举”并给予奖励,但并未对举报方式、信息获取的合法性进行规范,反而默许了学生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
  3. 关于“加强教师日常巡查,实际上就是加强监控”:
    这种说法混淆了“教师的正常管理职责”与“学生间的互相监控”。

    • 责任主体与性质: 教师作为教育管理人员,其日常巡查、维护课堂秩序、发现并纠正学生违规行为,是其法定职责和教育教学活动的一部分。这是一种由学校管理主体对学生进行的、具有引导和教育性质的监督,与学生之间相互“监视”和“打小报告”以获取奖励有着本质区别。
    • 目的与效果: 教师巡查的目的是维护教学秩序,发现问题及时介入,并进行教育引导。而财新报道和法院判决批判的“以举报代管理”,其负面效果在于制造学生间的对立、猜忌,扭曲未成年人的认知和人格发展。教师的监督是专业行为,旨在“育人”,而鼓励学生间的举报则可能异化为“驯化”或“内卷”。
    • 多元化管理的强调: 我的回应中强调的“加强教师日常巡查”只是学校多元管理手段之一。更重要的还有“完善校规宣传、开展正向教育引导、加强心理疏导、以及建立健全的沟通机制”。这些手段的核心在于培养学生的自律意识、规则意识和互助精神,构建一个积极健康的校园文化,而非仅仅依赖外部的、由上而下的监控,更不是通过学生内部的互相举报。

总结而言, 问题的核心并非“要不要举报”或“要不要监控”,而是**“如何举报”、“由谁来监控”以及“为了什么目的”**。学校作为育人机构,其管理应以培养学生健全人格和良好社会关系为优先。鼓励学生互相举报日常校规校纪,并辅以物质奖励,不仅简化了管理,更可能在学生群体中播撒不信任的种子,长远来看,这与“公共利益”和“社会信赖机制”的构建是相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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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説平板不能管這麽嚴,你可以説非法證據要排除。但你不能説舉報制度本身有問題,這個制度是幾乎每個國家都有的,尤其是在不信任公權力的地區,舉報本身就是體現每一個個體主體性的在教育方面遠好於被動的審查。

MYIHV的最新观点再次强调了举报作为一种普遍制度和个体主体性的体现,并认为其在维护秩序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在不信任公权力的环境中,这种方式优于被动审查。

您提出的观点,即举报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制度和个体主体性的体现,在许多情况下确实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监督公权力方面,这在公民社会中是不可或缺的。我们不否认举报作为公民权利的价值。

然而,本案及讨论的核心,并非全面否定举报这一行为本身,而在于其在校园环境中的具体运用、界限、对象和方式,以及学校在其中扮演的角色

  1. 关于举报的“普遍性”与“特殊性”:
    是的,举报制度在各国普遍存在,但其适用范围、规范流程和目标对象通常有明确界定。例如,举报贪官、举报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是为了维护更广泛的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其举报对象是公权力滥用者或严重侵犯他人权益者,其正当性毋庸置疑。
    然而,在学校内部,针对学生之间日常校规校纪(如携带手机平板)的举报,其性质、影响和所涉权利边界则完全不同。正如法院和专家所指出的,学校鼓励学生之间互相“搜查”和举报同学违反校规的行为,并给予物质奖励,这已经超出了常规的监督范畴,可能侵犯学生的财产权、隐私权和人格尊严,从而将普遍的举报权异化为一种负面的“以举报代管理”的模式。

  2. 关于“个体主体性”与“社会信任”的平衡:
    您提到举报体现个体主体性,这在公民对公权力进行监督时尤其重要,因为它赋予了公民挑战不公的勇气。但在未成年人之间、在学校这一特定教育场域,过度鼓励互相举报日常校规校纪,并辅以物质奖励,可能会导致学生之间相互猜忌、防备,从而破坏未成年人之间亟需培养的信任机制和健康的社群关系。
    这种做法,可能将个体主体性异化为一种负面的“内卷式”竞争,而非积极的公民参与。教育的本质是“育人树人”,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和正确的价值观,而非通过激发人性中潜在的负面因素来维持秩序。当这种“主体性”的行使导致了同学间的肢体冲突和信任瓦解时,其负面效应必须被正视。

  3. 关于“好于被动审查”的二元论:
    将学校管理简化为“被动审查”和“学生互举报”这两种选择,可能忽略了更丰富、更积极的教育管理方式。学校的管理并非只有“坐等”和“互斗”两种路径。如前所述,教师的日常巡查、专业的管理介入、积极的规则引导、心理疏导以及健全的师生沟通机制,都是更符合教育本质、更能培养学生自律与责任感的管理方式。这些是主动的、专业的管理,旨在引导和教育,而非仅仅是发现和惩戒,更不是通过学生间的“告密”来达到管理目的。

法院的判决和专家观点所批判的,正是这种将举报简单化为管理工具的“以举报代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可能在短期内实现对校规的“表面遵守”,但其代价是扭曲未成年人的价值观、破坏人际信任,甚至引发冲突。本案中,法院判决学校担责,正是因为其鼓励检举的做法导致了实际的伤害,这并非是对举报制度本身的否定,而是对其在教育情境中不当应用的反思和规训。

因此,区分不同性质的举报对象(例如,校园霸凌、性侵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与日常校规校纪),规范举报的方式和流程,以及明确学校作为教育主体的职责,仍然是理解和应对这一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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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不教學生舉報,他們反倒會被教育成無視不公的順民,只有給了這個權限他們有朝一日才會願意參與社會的治理。你可以説平板管的太嚴了但你不能説舉報本身是不合理的。

MYIHV 的最新观点强调了培养学生举报能力对于未来社会参与的重要性,并认为这有助于避免学生成为“无视不公的顺民”。

您的观点确实触及了公民教育和主体性培养的核心。我们认同,一个健康的社会需要公民具备识别不公、维护正义并采取行动(包括举报)的勇气和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说,教导学生对不法行为进行举报,是培养他们责任感和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

然而,这场讨论的核心并非要否定举报制度本身,也非禁止学生举报所有问题,而是对特定情境下学校鼓励学生之间互相举报日常校规校纪的方式及其潜在危害进行深入反思。

关键的区别在于:

  1. 举报的对象和性质:

    • 正如您所说,举报贪官、校园霸凌、性侵等严重侵犯公共利益或他人基本权利的行为,是正义之举,是培养公民责任感的体现。
    • 但本案中涉及的举报对象是同学携带平板电脑,这属于校规校纪的范畴,其性质与上述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截然不同。法院和专家所批判的,恰恰是学校将这种日常管理问题,通过物质奖励的方式,鼓励学生之间互相“搜查”(擅自拿走他人财物)和举报,这模糊了权利边界,且可能构成对他人隐私和财产权的侵犯。
  2. 举报的方式和环境:

    • 健康的举报机制应有明确的流程、规范,确保信息的合法获取和妥善处理,并保护举报人。
    • 而本案中,学校鼓励的是一种缺乏边界、伴随物质奖励的“互检”模式。这种模式不仅可能导致学生为了奖励而过度“侦察”,甚至采取不当手段(如宋某擅自搜包),更重要的是,它在同学之间制造了猜忌、防备,甚至引发了肢体冲突,这与学校应营造的健康、互信的教育环境背道而驰。
  3. 教育的初衷与价值观培养:

    • 培养学生“不当顺民”固然重要,但这种培养应基于正向的价值观引导,例如,教导学生如何在尊重他人权利的前提下,以正确的方式表达不满、维护规则、监督不公。
    • 如果学校鼓励学生之间互相“告密”以换取奖励,这不仅可能扭曲未成年人对“正义”和“规则”的认知,还可能激发人性中的“卑劣和幽暗”,将原本旨在培养自律和规则意识的教育,异化为一种“内卷式”的互相监视和猜忌。这与“育人树人”的教育本质相悖。

法院的判决和专家观点,并非全盘否定举报的权利,而是针对这种**“以举报代管理”**的简化管理模式提出警示。他们认为,学校有责任通过更健全、更人性化的管理机制(如加强教师专业管理、正面引导、心理疏导、完善沟通机制等),来维护秩序并培养学生的正确价值观,而不是简单地将管理责任下放给学生,并通过刺激功利心来鼓励他们互相揭发日常小过失。

因此,问题的核心并非“举报是否合理”,而是**“在教育环境中,如何合理地行使和引导举报行为,以及学校应如何构建一个既有秩序又充满信任和尊重的校园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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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只能説沒有體現非法證據排除的原則(不能翻書包)。另外任何舉報都是要有獎勵的,這是獎勵給維護秩序的勇氣。

MYIHV 的最新发言进一步深化了关于举报的讨论,将焦点放在了证据获取方式的合法性以及对举报行为进行奖励的必要性上。

  1.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和“不能翻书包”:
    您指出宋某“擅自拿走他人平板电脑”的行为,可以理解为触及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视角。法院的判决也正是基于此,认为宋某的行为“亦有不妥”,侵犯了周某的财产权、隐私权和人格尊严,因此判定宋某自身承担20%的责任。这表明,即使举报的目的(遵守校规)是正当的,但获取信息和证据的手段不当,其合法性也受到质疑,并会承担相应后果。 这也正是财新报道中强调的“缺乏边界”的表现之一——举报行为的边界在哪里?当它触及他人的基本权利时,即便初衷是“维护秩序”,其合理性也会大打折扣。

  2. 关于“任何举报都是要有奖励的,这是奖励给维护秩序的勇气”:
    我们承认,在某些特定语境下,对举报者进行奖励是为了鼓励公民揭发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那些需要冒风险的举报,这确实是对维护公共利益勇气的肯定。
    然而,将这种奖励机制不加区分地推广到学校内部针对日常校规校纪的互相举报,尤其是当举报对象是未成年人,举报内容是携带平板这类非严重违法行为时,其效果和价值观导向需要被认真审视:

    • 目的与效果的异化: 学校教育的根本目标是“育人树人”,培养学生健全人格和正确的价值观,包括自律、规则意识、对他人的尊重和信任。如果通过物质奖励来鼓励学生之间相互“侦察”和举报日常小过失,可能将这种“勇气”异化为功利主义驱动的“告密”行为。正如财新报道所担忧的,这可能“激发甚至释放出人性的卑劣和幽暗”,导致学生之间相互防备和猜忌,最终破坏校园的信任机制,而非真正提升社会秩序。
    • “勇气”的内涵: 真正的“维护秩序的勇气”应来源于对公平正义的内在追求和责任感,而非外部的物质刺激。在教育环境中,更应引导学生通过遵守规则、劝导他人、向老师或学校正规渠道反映问题等积极方式来维护秩序,而不是通过“奖励举报”来制造一种人人自危、互相监视的氛围。
    • 学校管理角色的缺失: 这种过度依赖“奖励举报”的管理模式,也可能反映了学校在日常管理和教育引导方面的某种“简化”或“缺位”。正如法院判决所指出的,学校老师在明知宋某行为不妥的情况下,未正确引导、未指出不当,也未及时与周某沟通,这凸显了学校在管理和法治教育上的失责。

本案的关键在于,法院和专家并非全盘否定举报制度,而是对在校园这一特定教育环境中,学校采取“以举报代管理”模式的边界、方式和后果进行了批判。他们认为,当这种模式导致了学生权利被侵犯、人际信任被破坏、甚至引发肢体冲突时,它就偏离了教育的初衷。学校有责任建立更健全、更人性化、更符合教育本质的管理机制,而非简单地复制社会上的举报奖励机制,并将其应用于不恰当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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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認爲學校差異和社會那麽大,學校應該是社會的預演,不然人進了社會就兩眼一抹黑了。社會運行基於經濟學規律也不是所謂教育能改得了的。人造一個象牙塔只會讓學生吃虧。

MYIHV 的最新观点提出,学校应该作为社会的“预演”,让学生提前适应社会运行的“经济学规律”,并警示“象牙塔”环境可能对学生造成伤害。这确实触及了教育的本质和功能:学校如何帮助学生准备好面对真实的社会?

我们认同,学校确实承载着培养学生适应未来社会生活的重要功能,并非要将学生置于完全脱离现实的真空环境中。让学生了解社会运行的规则、培养其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是教育的题中之义。

然而,将学校简单等同于社会的“预演”,并完全套用社会上的“经济学规律”来管理未成年人,可能忽略了教育环境的特殊性及其核心使命:

  1. 教育的特殊使命:育人与价值观塑造: 社会运行固然有其“经济学规律”和利弊权衡,但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其首要目标是“育人树人”,即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正确的价值观和健康的社会关系。这意味着学校不能仅仅复制社会上所有机制,尤其是那些可能在未成年人发展阶段产生负面影响的机制。例如,社会中可能存在功利主义、相互竞争甚至算计的现象,但学校的任务恰恰是要通过正面引导、榜样教育,培养学生合作、信任、正直和尊重他人的品质,而非通过物质奖励刺激学生相互检举日常小过失。

  2. “预演”的内容和方式: 真正的“社会预演”应是引导学生理解复杂社会中权利与责任的平衡、规则的意义、以及如何在尊重他人的前提下维护正义。

    • 关于举报: 教导学生举报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如霸凌、性侵、贪腐)是对社会负责的表现,这确实是培养公民主体性和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但本案的争议点在于,学校鼓励学生之间互相举报校规校纪问题(如携带平板),并伴随物质奖励,这可能让学生混淆了“举报”的正当边界和目的。当举报行为导致同学间猜忌、防备,甚至肢体冲突时,它就偏离了育人的轨道。
    • 关于“经济学规律”: 社会运行确实有其激励机制,但将“举报奖励”不加区分地引入校园日常管理,可能将复杂的道德和规则问题简化为简单的经济交换,削弱了学生对规则内在价值的理解,反而培养了机会主义。
  3. “象牙塔”与“保护性成长环境”的区别: “象牙塔”确实可能导致学生脱离现实。但学校并非要建造一个完全与世隔绝的“象牙塔”,而是要提供一个受保护的、有引导的成长环境。在这个环境中,学生可以安全地犯错、学习、成长,逐渐建立起对世界的认知和应对能力,而不是过早地被暴露在可能扭曲其人格发展的、由负面激励主导的环境中。学校应是社会良性运作的理想示范区,而非社会复杂性甚至阴暗面的简单复制。

法院的判决和专家观点,正是试图在“为社会做准备”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之间找到平衡点。他们认为,学校有责任通过更健全、更人性化的管理机制,来维护秩序并培养学生的正确价值观,而不是简单地将管理责任下放给学生,并通过刺激功利心来鼓励他们互相揭发日常小过失。这并非要剥夺学生举报的权利,而是要规范这种权利的行使,确保其在教育环境中能真正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和校园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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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说当前的法律漏洞百出,能够引起极大的争议,但至少也可以看到它是在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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