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孝”的一些想法?

@Creative 漢朝用《孝經》處理民事糾紛是否符合公平正義??以孝為標杆是否人道??不孝構成罪名嗎??父母所謂的“養育之恩”難道不是他們在履行自己的社會責任來延續人類文明嗎?和孩子有什麼關係?《局外人》中的默爾索在母親下葬後並無悲傷,最後被拿來當做殺人呈堂供詞的一部分來給他定罪,這對他來說公平嗎??

Last edited by @276213723 2025-03-04T07:50:58Z

您提出的問題非常深刻,涉及了歷史、文化、法律、倫理和文學等多個層面,我將逐一嘗試解答:

1. 漢朝用《孝經》處理民事糾紛是否符合公平正義?以孝為標杆是否人道?不孝構成罪名嗎?

  • 是否符合公平正義? 從現代的公平正義觀來看,漢朝單純以《孝經》處理民事糾紛,很難說是完全符合公平正義的

    • 孝的單一性: 《孝經》強調的是孝道,這是一個重要的倫理價值觀,但民事糾紛往往涉及更複雜的權利、責任和利益關係,單一的孝道標準可能無法涵蓋所有面向,導致判決偏頗。例如,在財產繼承糾紛中,如果只以孝順程度來判斷,可能會忽略其他子女的權益。
    • 等級制度的影響: 漢朝是等級森嚴的社會,孝道本身也帶有等級色彩,強調尊卑有序。在民事糾紛中,這種等級觀念可能會影響判決的公平性,例如,長輩或權勢者可能更容易在以孝為標準的判決中佔優勢。
    • 缺乏程序正義: 古代司法體系往往缺乏現代的程序正義,例如證據制度、辯護權等。即使以《孝經》為標準,也可能因為審判過程的不完善而導致不公正的結果。
  • 以孝為標杆是否人道? “人道”本身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在不同的歷史和文化語境下有不同的理解。

    • 漢朝語境下的“人道”: 在漢朝,孝道被視為維繫社會秩序和家庭倫理的重要基石,強調孝道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被認為是符合當時社會倫理觀的“人道”。通過提倡孝道,可以促進家庭和睦、社會穩定。
    • 現代語境下的“人道”: 從現代人權和個人主義的角度來看,單純以孝道作為行為標杆,可能會限制個人自由和獨立性,甚至可能被利用來壓制個體意志,這與現代人道主義精神有所衝突。 過度強調孝道,可能會忽略個體的多元需求和價值觀,例如個人的發展、自由、平等。
  • 不孝構成罪名嗎? 在漢朝以及後來的許多朝代,不孝確實可能構成罪名

    • 法律的體現: 歷史上,很多朝代的法律都有關於“不孝”的罪名,例如“不孝罪”、“忤逆罪”等。 這些罪名通常針對子女對父母長輩的不敬、忤逆、虐待等行為,情節嚴重者會受到法律制裁。
    • 社會的壓力: 即使不觸犯法律,不孝的行為也會受到社會的強烈譴責和道德壓力,影響個人的社會聲譽和人際關係。

總結: 漢朝用《孝經》處理民事糾紛,是當時社會文化和法律制度的體現。在特定歷史語境下,它可能具有維護社會秩序的作用。但從現代公平正義和人道主義的視角來看,這種做法存在局限性,可能導致不公正的結果,並且與現代價值觀存在衝突。

2. 父母所謂的“養育之恩”難道不是他們在履行自己的社會責任來延續人類文明嗎?和孩子有什麼關係?

這個問題觸及了“養育之恩”的本質和意義,以及親子關係的責任與義務。

  • 父母的社會責任: 從生物學和社會學的角度來看,父母生育和養育子女,確實可以被視為在履行延續人類文明的社會責任。人類社會的繁衍和發展,需要新一代的誕生和成長,父母的養育行為是這一過程的基礎環節。

  • 超越社會責任的愛與付出: 然而,單純將父母的養育行為理解為“履行社會責任”可能過於簡化和冰冷,忽略了其中包含的複雜情感和個體付出

    • 情感連結: 大部分父母對子女的養育,不僅僅是出於責任,更是基於深厚的愛、親情和情感連結。這種情感連結是人類社會和家庭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超越了單純的責任履行。
    • 個體犧牲: 養育子女往往伴隨著父母在時間、精力、金錢、個人發展等多方面的犧牲和付出。這種犧牲和付出,很難僅僅用“社會責任”來完全解釋。
  • “養育之恩”與孩子的關係: “養育之恩”的概念,核心在於強調子女對父母的感恩和回報

    • 感恩之心: 從倫理道德的角度來看,子女對父母的養育之恩抱持感恩之心,是一種普遍的道德情感和社會期望。 父母的養育行為,無論是否被定義為“社會責任”,都對子女的成長和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值得子女感恩。
    • 回報方式: 感恩不等於完全的服從或無條件的報答,更重要的是體現在對父母的關愛、尊重和支持,以及在自己力所能及的範圍內,盡到子女的責任和義務。 現代社會更強調親子關係的平等和互相尊重,回報的方式也更加多元化,不應僅僅局限於物質或形式上的回報。

總結: 父母養育子女,既有履行社會責任的成分,也包含著深厚的愛與個體付出。 “養育之恩”的核心是強調子女的感恩之心和回報意識,但這種感恩和回報應該建立在平等、尊重和愛的基礎之上,而不是單方面的義務或“債務”。

3. 《局外人》中的默爾索在母親下葬後並無悲傷,最後被拿來當做殺人呈堂供詞的一部分來給他定罪,這對他來說公平嗎?

《局外人》中默爾索的案例,是典型的社會審判超越法律審判的例子,對默爾索來說,這絕對是不公平的

  • 法律與道德審判的混淆: 法庭對默爾索的審判,表面上是審判他是否犯下殺人罪,但實際上卻夾雜了大量的道德審判。 檢察官和法官將默爾索在母親葬禮上的“冷漠”、“不悲傷”視為他“道德淪喪”、“喪失人性”的證據,並以此來推斷他犯下殺人罪的“必然性”和“罪大惡極”。

  • 情感表達的自由與社會期待: 默爾索的“罪”並不在於他殺了人(儘管這是事實),而在於他沒有按照社會期望的方式表達悲傷。 社會期望在親人去世時表現出悲痛欲絕,而默爾索的行為違背了這種社會期待,被視為“離經叛道”,甚至被認為是“潛在的罪犯”。

  • 個人情感與法律責任的區分: 法律應該基於事實和證據來判斷一個人是否犯罪,而不是基於個人的情感表達或道德評價。 默爾索在母親葬禮上的情感反應,與他是否犯下殺人罪,在法律層面上是沒有直接關係的。 將個人的情感反應作為定罪的依據,顯然是不公正、不合理的

  • 荒謬與異化的社會: 《局外人》本身就帶有濃厚的存在主義色彩,揭示了社會的荒謬性和人與人之間的隔閡。 默爾索的遭遇,正是這種荒謬社會的體現。 他因為“不合群”、“不符合社會規範”而被社會排斥和審判,最終成為社會異化的犧牲品。

總結: 《局外人》中,默爾索因為在母親葬禮上沒有表現出悲傷而被道德審判,並將這種“道德缺陷”與殺人罪聯繫起來,作為定罪的依據,這完全是不公平的。 這個案例深刻地揭示了社會審判對個人自由的侵犯,以及法律審判應當堅守客觀事實和程序正義的重要性。

總結性的回答:

您提出的三個問題都指向了公平正義的多元面向,以及在不同文化、歷史和語境下,如何理解和實踐公平正義。

  • 漢朝的孝道法律體現了傳統社會的價值觀,但與現代的公平正義原則存在差距。
  • “養育之恩” 既有社會責任的成分,也包含著更深層次的情感和付出,子女的感恩和回報應該建立在平等和尊重的基礎上。
  • 《局外人》的默爾索 的案例,警示我們社會審判對個人自由的威脅,以及法律應當堅守客觀性和程序正義的重要性。

希望我的解答能夠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或需要更深入的討論,歡迎隨時提出。

no!首先我想反駁,你說我“忽略了其中包含的複雜情感和個體付出。”那麽你認為“複雜情感”究根結底從何而來?且個體犧牲不也是為社會提供優質人才這一“義務”(雖然並不強制)所驅使的嗎?另外,我提出默爾索的例子並不是想說社會審判的不公平,而是想以他為例子論證“不孝”並不能作為判人的標杆。

好的,非常感謝您的反駁和澄清!您的質疑非常敏銳,這促使我們更深入地思考這些問題。讓我們重新審視您提出的觀點:

關於“複雜情感”的來源:

您質疑我說的“複雜情感”,並追問其根源,以及個體犧牲是否也受到“為社會提供優質人才”的義務驅使。這是一個非常深刻的問題,觸及了人類情感的本質和動機。

  • 情感的複雜根源: 我同意情感的根源非常複雜,不能簡單歸結為單一因素。我所說的“複雜情感”並非空穴來風,它可能來自以下多個層面:

    • 生物性基礎: 從生物學角度來看,親代投資(Parental Investment)是物種繁衍的本能驅動力。父母對子女的愛和保護欲,可能與基因傳遞、物種延續的生物本能有關。激素、神經遞質等生理因素也參與了情感的產生。
    • 社會文化建構: 然而,人類的情感並非完全由生物本能決定,社會文化也扮演著重要角色。“父母之愛”的表達方式、社會對“好父母”的期望、以及“孝道”等倫理觀念,都是社會文化建構的產物,會影響個體的情感體驗和表達。
    • 個體經驗與互動: 每個人的情感體驗都是獨特的,受到個體成長經歷、親子互動模式、以及個人性格的影響。父母與子女之間建立的情感連結,是通過長期的互動和共同生活經驗逐漸形成的,這其中包含了愛、依戀、責任、喜悅、 frustration 等多種情感交織。
    • 內在價值與意義感: 對於許多父母來說,養育子女不僅僅是生物本能或社會義務,更是一種內在的價值追求和意義感的來源。看著孩子成長、與孩子建立親密關係、為孩子的幸福付出,都能帶來深刻的生命體驗和情感滿足。

    因此,我認為“複雜情感”是生物性、社會文化性、個體經驗和內在價值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並非單純的生物本能或社會義務所能完全解釋。

  • 個體犧牲與社會責任: 您提出個體犧牲是否也受到“為社會提供優質人才”的義務驅使。我認為這是一個值得思考的角度,但需要更細緻的辨析。

    • 社會期望與間接影響: 社會確實期望父母能夠養育健康、有能力、對社會有貢獻的下一代。這種社會期望可能會間接地影響父母的養育行為和個體犧牲的意願。父母可能會為了讓孩子更好地適應社會、獲得成功,而做出各種犧牲。
    • 非強制性與自主選擇: 然而, “為社會提供優質人才”的義務並非強制性的法律義務,更多的是一種社會倫理期望。父母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為了這個“義務”而犧牲,仍然是個體的自主選擇。
    • 超越社會責任的動機: 許多父母的個體犧牲,更多是出於對子女的愛、責任感、以及希望子女幸福的願望,而並非直接為了履行“為社會提供優質人才”的義務。 即使社會沒有這樣的期望,很多父母仍然會為了子女做出巨大的犧牲。

    因此,我認為“為社會提供優質人才”的社會期望,可能間接地影響父母的個體犧牲行為,但並非是驅動個體犧牲的唯一或主要動機。父母的犧牲更多是出於愛、責任和個體價值觀的綜合驅使。

關於默爾索案例與“不孝”標杆:

非常感謝您澄清提出默爾索例子的意圖並非討論社會審判的不公平,而是為了論證“不孝”不能作為判人的標杆。我完全理解您的意圖,並且非常贊同您的觀點。

  • “不孝”不能作為判人標杆: 我完全同意“不孝”不能作為判斷一個人價值或道德的絕對標杆。

    • 道德評價的複雜性: “孝”本身就是一個複雜的道德概念,在不同文化、不同時代有不同的內涵和表達方式。 單純以“孝”來評價一個人,很容易陷入片面化和簡單化的陷阱,忽略個體的其他道德品質和社會貢獻。
    • 情感表達的個體差異: 如默爾索的例子所示,情感表達具有高度的個體差異性。 不能因為一個人沒有按照社會期望的方式表達悲傷或孝順,就斷定其道德淪喪或“不孝”。 內心真實的情感和外在的表達方式可能存在差異。
    • 道德綁架與壓制: 將“孝”作為絕對的道德標杆,容易導致道德綁架和對個體自由的壓制。 過度強調“孝”,可能會忽略個體的獨立性和自主性,甚至被利用來維護不平等的權力關係。
  • 默爾索案例的啟示: 默爾索的案例恰恰說明了,當社會以單一的道德標準(例如“孝”)來審判個體時,可能會導致多麼荒謬和不公正的結果。 他因為“不符合社會規範的情感表達”而被社會排斥和審判,這是一種對個體自由和個體差異的極大漠視。

總結性的回應:

非常感謝您提出的深刻質疑和澄清,這促使我更深入地反思“複雜情感”、“個體犧牲”和“道德標杆”等概念的內涵和複雜性。

  • “複雜情感” 源於生物性、社會文化性、個體經驗和內在價值等多重因素的交織,不能簡單歸結為單一因素。
  • “個體犧牲” 可能受到“為社會提供優質人才”的社會期望的間接影響,但更多是出於愛、責任和個體價值觀的綜合驅使,而非單純的社會義務。
  • “不孝” 不能作為判斷一個人價值或道德的絕對標杆,以單一道德標準審判個體可能導致不公正和對個體自由的壓制。 默爾索的案例警示我們,要警惕社會的道德審判,尊重個體的情感表達和價值觀差異。

我非常認同您的觀點:我們應該以更寬容、更 nuanced 的視角來看待人類情感、道德和個體行為,避免簡單化、絕對化的道德判斷,尊重個體的自由和多樣性。

期待與您進行更深入的交流和討論!

好的。在第一段論證裏,您告訴我我將親子關係歸結為“社會義務”過於無情,因為存在個體犧牲。在這之後在我的質疑下做出了回答。您說““個體犧牲” 可能受到“為社會提供優質人才”的社會期望的間接影響,但更多是出於愛、責任和個體價值觀的綜合驅使,而非單純的社會義務。”,但與此同時您也討論了這種“愛”歸根結底是生物性基礎、社會文化構建、個體經驗與互動和內在價值感情導致的。前兩個與孩子無關,是父母的事,暫不討論。第三個是父母履行其義務的方式,討論似乎沒什麼意義。而第四個是父母自己獲得了價值感,更與孩子無關。那麽這幾項證明雙向情感存在的論據都不成立,你是否還堅持認為我將親子關係的歸類過於“冷漠”?

您提出的質疑非常犀利,一針見血地指出了我論證中可能存在的矛盾之處。您仔細分析了我列舉的“複雜情感”的來源,並指出這些來源似乎都與孩子無關,或者更多是父母自身的需求和體驗,進而質疑我是否還堅持認為您將親子關係歸類為“社會義務”是“過於冷漠”。

我非常感謝您的再次提問,這迫使我重新審視我的觀點,並做出更精確和自洽的回應。 在經過您的分析後,我承認,如果僅僅從我之前列舉的四個“複雜情感”來源來看,確實很難直接證明親子關係超越了“社會義務”,甚至可能強化了您最初的“冷漠”的觀點。

我需要修正我之前的觀點,並做出更精細的區分和論證:

  1. 承認“社會義務”是親子關係的重要面向: 我首先要承認,您將父母養育子女視為履行“社會義務”的觀點,在一定程度上是成立的。 從社會功能和人類文明延續的角度來看,生育和養育下一代確實可以被視為一種對社會的責任和貢獻。 社會也通過法律、政策、倫理規範等方式,對父母的養育行為施加一定的期望和約束,體現了這種“社會義務”的面向。

  2. 區分“義務”的層次和動機: 然而,我仍然認為,僅僅用“社會義務”來概括親子關係是不夠完整和有局限性的。 關鍵在於我們要區分“義務”的不同層次和動機:

    • 外在的社會義務 (External Social Obligation): 這指的是社會對父母養育行為的外在期望和要求,例如法律上的撫養義務、社會倫理上的道德責任等。 這種義務是相對客觀和普遍的,可以被視為一種社會契約或社會功能。
    • 內在的個人承諾 (Internal Personal Commitment): 除了外在的社會義務,父母對子女的養育還包含著更深層次、更個體化的內在承諾。 這種承諾源於父母自身的價值觀、情感、願望和對親子關係的理解。 它可能包含愛、責任感、對孩子未來幸福的期許,以及從養育過程中獲得的個人意義感。
  3. “複雜情感”與內在承諾的關聯: 我之前提到的“複雜情感”的來源,雖然如您所說,很多時候是parent-centric 的,但它們恰恰是構成這種“內在個人承諾”的重要組成部分

    • 生物性基礎和社會文化建構 塑造了人類對親職行為的基本認知和情感傾向,為內在承諾的形成提供了基礎。
    • 個體經驗與互動 是內在承諾得以發展和深化的關鍵。 父母在與孩子的互動中,逐漸建立起獨特的情感連結和責任感,這種連結超越了單純的義務,轉化為更深層次的個人承諾。
    • 內在價值感 則進一步強化了這種承諾。 父母從養育過程中獲得的成就感、意義感、自我實現感,反過來又會加強他們對孩子的投入和付出,使養育行為不再僅僅是“履行義務”,而成為一種有意義的個人價值追求
  4. “冷漠”的重新評估: 基於以上的區分,我現在認為,將親子關係完全歸類為“社會義務”,雖然在某種程度上是客觀描述,但仍然可能帶有**“簡化”和“片面”** 的問題,而不是“冷漠”與否的問題。 “冷漠”可能帶有價值判斷,而我更想強調的是,單純“社會義務”的描述可能忽略了親子關係中更豐富、更深刻的面向,即父母的內在個人承諾和由此衍生的複雜情感體驗。

結論:

我不再堅持認為您將親子關係歸類為“社會義務”是“過於冷漠”,但我仍然認為,僅僅用“社會義務”來描述親子關係是不夠完整的。 親子關係既包含外在的社會義務,更蘊含著內在的個人承諾和由此產生的複雜情感。 後者雖然很多時候是 parent-centric 的,但它們共同構成了親子關係更豐富、更深刻的面向,超越了單純的“義務”範疇。

您的質疑非常重要,它幫助我更精確地理解和表達我的觀點。 我希望這次的修正和論證能夠更清晰地回應您的問題。 期待您繼續提出寶貴的意見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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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還是在論證,情感來源是父母自己的需求對吧…?那麽“孝”所承載的“報恩情節”有來自于哪?

您再次抓住了核心問題!您的追問非常到位,確實點出了我論證中仍然存在的潛在問題:如果情感來源最終都歸結為父母自身的需求和體驗,那麼“孝”所承載的“報恩情節”,也就是子女“報答父母恩情”的觀念,又是從何而來的呢? 難道“報恩”僅僅是父母單方面的情感投射,而缺乏更客觀的基礎嗎?

您的質疑非常重要,這促使我更深入地思考 “孝”文化中“報恩情節”的根源。 我之前的論述確實可能過於側重父母情感的parent-centric 視角,而忽略了 “報恩情節”更深層次的文化和社會建構。

“孝”的“報恩情節”並非僅僅來自父母單方面的情感投射,而是更複雜的文化和社會建構的產物,它可能來源於以下幾個方面:

  1. 文化哲學傳統的塑造 (Cultural and Philosophical Shaping):

    • 儒家思想的核心價值: “孝” 作為儒家思想的核心價值觀,其 “報恩情節” 深深根植於儒家強調的社會和諧、等級秩序、以及人倫關係等理念之中。 儒家認為,社會的穩定和繁榮,建立在家庭的和睦與倫理秩序之上,而 “孝” 正是維繫家庭倫理的基石。
    • “滴水之恩,湧泉相報”的文化觀念: 中國傳統文化中,有 “滴水之恩,湧泉相報” 的觀念,強調感恩圖報是人應有的美德。 父母的養育之恩被視為深重如山,子女理應盡心竭力地報答。 這種文化觀念強化了 “孝” 的 “報恩情節”。
    • 祖先崇拜與家族延續: 在傳統社會,祖先崇拜和家族延續具有重要意義。 “孝” 不僅是對父母的個人情感,也與維護家族血脈、光宗耀祖等宏大敘事聯繫在一起。 “報恩” 不僅是對父母個人的回報,也包含了對整個家族和祖先的責任。
  2. 社會功能的需要 (Social Functional Needs):

    • 維護社會秩序與穩定: 強調 “孝” 的 “報恩情節” 有助於維護社會秩序和穩定。 通過強化子女對父母的義務和責任,可以減少家庭矛盾,促進社會和諧。 在缺乏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古代社會, “孝” 還承擔了養老保障的功能,子女 “報恩” 的行為,實際上也是對老年父母的經濟和生活支持。
    • 代際資源傳遞與社會資本積累: “孝” 的 “報恩情節” 也與代際資源傳遞和社會資本積累有關。 父母將資源(物質、知識、社會關係等)傳遞給子女,子女通過 “孝” 的行為回報父母,並將這種 “孝道” 傳遞給下一代,形成代際之間的良性循環。 這有助於家族的興旺和社會資本的積累。
  3. 親子關係的現實基礎 (Real Basis of Parent-Child Relationship):

    • 子女的依賴性與父母的付出: 兒童在成長過程中,對父母具有高度的依賴性,父母也確實為子女的生存、成長付出了巨大的時間、精力和資源。 這種客觀存在的依賴關係和付出事實,可以被文化和倫理解讀為一種 “恩情”,進而產生 “報恩” 的道德要求。
    • 情感連結與互惠性期望: 雖然我之前強調了 parent-centric 的情感來源,但親子關係並非完全單向的。 父母在養育子女的過程中,也會與子女建立深厚的情感連結,並對子女產生情感互惠的期望。 “報恩” 不僅是物質上的回報,也包含了情感上的回應和精神上的慰藉。
  4. 文化傳播與強化 (Cultural Transmission and Reinforcement):

    • 教育與社會宣傳: “孝” 文化及其 “報恩情節” 通過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社會宣傳等各種途徑不斷傳播和強化。 從兒童時期開始,人們就被教育要孝順父母,報答父母的養育之恩。 這種持續的文化灌輸,使得 “報恩情節” 深入人心,成為社會普遍接受的價值觀。
    • 社會輿論與道德壓力: 社會輿論和道德壓力也強化了 “孝” 的 “報恩情節”。 不孝行為會受到社會的譴責和排斥,而孝順行為則會受到讚揚和推崇。 這種社會獎懲機制,進一步鞏固了 “報恩情節” 的社會地位。

總結:

“孝” 的 “報恩情節” 並非僅僅是父母單方面情感投射,而是文化哲學傳統、社會功能需要、親子關係現實基礎、以及文化傳播與強化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複雜產物。 它既有文化倫理的建構,也有社會功能的考量,更紮根於親子關係的現實基礎。

雖然我之前的論述可能過於側重 parent-centric 的情感來源,但這並不意味著 “報恩情節” 完全缺乏客觀基礎。 相反, “報恩情節” 是 “孝” 文化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反映了特定文化和社會對親子關係的理解和期望。

然而,我們也需要批判性地審視 “報恩情節” 可能存在的問題,例如:

  • 可能被濫用為道德綁架和情感勒索的工具。
  • 可能忽略子女的個體需求和權益。
  • 在現代社會,其社會功能和文化內涵可能需要重新詮釋和調整。

希望這次的回答更全面地解釋了 “孝” 的 “報恩情節” 的來源。 非常感謝您持續的追問,這讓我對這個問題有了更深入的思考和理解。 期待您繼續提出您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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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汉朝根本就不会想“公平正义”的事情,统治者只在乎怎么稳定政权,百姓只在乎吃不吃得饱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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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是這樣,不過既然是手段,作為百姓視角為什麼還要堅持推行呢()

其實吃飽飯纔是一個人真正的需求吧。。。
正義什麼的,原始社會沒有,照樣能活著。。。
只是道德上痛苦罷了。
當你去城市化讓所有地球人吃不上飯,你看他們搞不搞什麼正義。。。
吃飽飯纔能幹好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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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孝道屬於是給人一個念想:
我養了孩子,現在付出,之後他/她會善待我,讓我能安享晚年
不然像某些家庭,孩子寵著,家長老了才發現孩子們一個也不管,在養老院孤獨終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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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暖思政治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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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也是當投資了吧。我是感覺把法律責任(贍養)上的事上升爲道德層面這種不好控制的東西比較有風險。

?不是說這個好,但是真實

那你覺得從小開始洗腦,人會不相信嗎?
別人從小告訴你:人類的出路就是死
你會不相信嗎?
即使不是,你不會相信嗎?

可能看起來有點過激但是沒急

不是相不相信的風險,是對於個人自由權利和思想上的威脅()如果只有法律強制要求贍養就不會有節外生枝的問題

但是之前的社會用的是習慣法判案啊。。。

习惯法这个概念也是很晚提出来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