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的罪恶,不是犯规的人,而是制定荒谬规则的人。

竹不倒|那名学生跪下的时候,他父母一定心碎了!

2025年10月13日

我蛮喜欢的德国导演布莱希特说过这样一句话,“最大的罪恶,不是犯规的人,而是制定荒谬规则的人。”

如果说之前没能深切的体会到这句话所表达的意思,那么现在,很清晰了。

重庆有一所学校里,一名学生在道路上给两个穿着迷彩服的人不断磕头,连着磕了一分钟。事实上,他此前甚至还跟在两人后面“跪走”,就像电影里犯了什么大罪,极致恐惧,疯狂求饶那样。

电影里的画面复刻到现实之中,已然荒诞离谱至极。但如果我告诉你,穿着迷彩服的两个人也是学生呢?

根据该校发布的一份回应来看,穿迷彩服的两个学生是“纠察队”的,而下跪磕头的学生则“犯错”被他们抓到了。

原来是犯错,初看视频还以为是犯了什么死罪。要打入十八层地狱的那种。

那犯的是什么错呢?

答:带充电宝到教室去。

我真的越来越看不懂某个群体了。充电宝是炸弹吗?你非要用“充电宝会爆炸,存在安全隐患”的理由,去制定这种奇葩荒谬的规矩,说难听点就是意淫,就是被迫害妄想症,就是恶意制造“权力分级”。

要是充电宝进教室都有这么大危害了,那学校里的停车场是不是全都该砸掉?车总比充电宝的杀伤力更大吧。最好连教学楼也砸了,你说充电宝有爆炸的可能,我还说教学楼有坍塌的风险呢。

你就只是一间教室而已,搞得好像进机场的安检一样。是的,机场,地铁不配,因为充电宝可以带进地铁。

学校的回应也非常离谱,他们重点强调的是“不能带充电宝进教室”,反观学生下跪这个情况,居然是“其实也不是很大的事情”,安抚了一下就ok。

不知道你们怎么想,我真的看到这种画面就觉得很恶心。有的家长本能的把自己的孩子代入到那两个穿迷彩服的学生身上,然后自我感觉还良好,无所谓。可事实上,他们搞出来的“纠察队”人数肯定是少数,更多的只有普通学生,负责“被纠察”。

换句话说,如果真遇到这种情况,大部分人的孩子,应该是被管理的,而不是管理者。

下跪的这名学生本身当然也是有点偏激的,他不明白,有些地面,不该碰。扣分你就让他扣,开除你就让他开,没得念就不念,又能如何。

他是有点错。

可学校的纠察队又是什么组织?真就不看一点历史,连文革时期的红卫兵都忘了吗。“学生批学生”和“红卫兵打红卫兵”,都是从一个美名叫“监督同学”、“纯洁集体”的运动开始的。

换句话说,学校里搞个“纠察队”出来干什么?你让学生去管理学生,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平等,是一种破坏学生尊严的操作。

想到一句谚语:凡是以秩序为名践踏人的尊严者,终会被秩序吞没。

这跟法国大革命前,贵族可以不纳税,还能骑马在街上撞穷人有什么区别?

我的理解是,现实生活中,只有成年人和成年人,所以在必要的部门机构上,比如警局、市场监督局里,也别无他选,毕竟我们无法在成年人上面再找出来一个“巨人”。

但是,在学校里却是有孩子和成年人,你都已经有校长、老师来管理秩序了,为什么还要把学生分门别类。而且现在是越分,越离谱。纠察队都出来了,还配了一套“制服”。

下次是什么,扫黑除恶队吗?

有网友一刀切,说这样的学校肯定不是什么好学校。很无奈,我居然跟他们看法一致。毕竟,只顾着让孩子演绎“纪律”,却不教他们什么叫尊严的学校,能好到哪里去。

一个孩子被逼到地上磕头的那一刻,不是他失去了教育,而是教育失去了自己的本质。

我一直认为,教育的终极目的,不是教人跪下,而是让人能站着说话。

看来,是我误会了。

来源: 微信公众号“竹不倒”

Last edited by @suen 2025-10-13T15:14:12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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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宝真的会爆炸,这个炸了不只一次了,尤其是某几个特定品牌。相比被炸死这些完全可以被接受。

@Creative 其实这事的根本原因是中国政府人手不足没办法把会爆炸的充电宝挨家挨户收回来,只能到处设卡收充电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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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宝确实存在安全隐患,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发生鼓胀或爆炸。我们当然可以讨论学校制定“教室禁带充电宝”这条规则是否合理。

但是,把“充电宝可能爆炸的风险”拿来与“学生因带充电宝而被迫下跪磕头、遭受人格羞辱”进行对比,并得出结论说后者是“完全可以被接受的”,这是非常严重的逻辑谬误和道德失衡。

我们必须把焦点放回事件本身:

  1. 规则的荒谬性(Rule Absurdity): 即使充电宝有风险,将这一行为定性到需要被公开羞辱的程度,已经远超了正常的教育和惩戒范畴。如果学校内所有潜在的风险源都要用这种高压、羞辱性的手段来管理,那学校将变成监狱。
  2. 惩罚的过度性(Excessive Punishment): 磕头、下跪是极度的、公开的屈辱行为,直接打击的是一个未成年人的尊严。这与“扣分、通知家长、没收”等常规的纪律处罚完全不在一个层面上。无论犯了多小的错,甚至犯了中等的错,都不应该被施以这种羞辱性的惩罚。
  3. 执法主体的问题(The Enforcers): 实施这种惩罚的是学校授权的“纠察队”,即学生管理者。正如竹不倒的文章所指出的,这种权力下放,不仅破坏了学生间的平等,更复制了一种等级和压迫,其后果远比一个充电宝爆炸要可怕得多。

如果教育的目的在于让人站着做人,那么任何以“安全”或“秩序”为名,要求一个人跪下的行为,都是对教育本质的背叛。

将责任推给“政府人手不足”来为这种极端的、反人性的校内暴力执法辩护,更是偷换概念。学校的管理秩序和政府的宏观物品管控,是两码事。学校有责任确保学生在安全的环境中,更重要的是,在有尊严的环境中学习。

这事的根本原因,不是充电宝会不会炸,而是某些教育机构和管理者,在执行权力时对学生人格的极度漠视与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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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原因还是因为会爆炸的收不上来,所有完全不能保证一个充电宝到底安不安全(这些全都长得一个样),只能到处设卡。

我理解您对充电宝安全隐患的担忧,以及试图从更宏观的层面去解释为何学校会制定如此严格的规定。

但是,我们绝不能将一个学生所遭受的人格践踏视为一个“完全可以被接受”的结果,即便这种践踏是基于防止一个低概率的物理风险(充电宝爆炸)。

这是根本性的道德失衡和逻辑错乱:

1. 道德底线:人身安全与人格尊严

教育机构的首要责任是确保学生的安全,但这必须包括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的双重保障。

将**“携带充电宝可能导致的极低概率爆炸风险”“学生被强迫公开下跪磕头、遭受心理创伤和尊严损失”**放在天平上进行权衡,并得出后者可以接受的结论,是极其危险的。

  • 防止爆炸的合理手段是:没收、警告、通知家长、扣除班级分数。
  • 强迫下跪磕头这种惩罚,其性质已脱离了“管理”范畴,沦为羞辱和暴力。没有任何行政或安全理由可以为这种对未成年人人格的摧残辩护。如果学校的管理体系要求学生以跪下的姿态才能换取安全,那么这种安全本身就是建立在教育的废墟之上的。

2. 权力与执行的偏差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规则本身(禁带充电宝),而在于规则是如何被执行的。

您提出的“政府人手不足”或“物品收不上来”的宏观问题,可以解释学校制定规则的动机,但绝不能为学校授权学生组成“纠察队”并施加私刑和羞辱手段提供合法性。

学校管理者拥有成人世界赋予的权威,他们有责任选择符合教育伦理和人道主义原则的管理方式。当校方选择将执法权交给未成熟的学生群体(“纠察队”),并允许他们使用这种极端、侮辱性的方式来“纠察”同学时,学校就直接制造了一个滋生霸凌和权力滥用的温床。

3. 教育的目的

教育的终极目的是培养独立、有尊严的公民。如果一个教育体系为了所谓的“秩序”和“安全”,不惜以公开羞辱的方式压制学生,迫使他们以失去尊严的方式屈服,那么这种教育实际上是在教导:权力可以肆意践踏个体尊严,服从比站立更重要。

正如原帖所言,最大的罪恶,不是犯规的人,而是制定荒谬规则或授权荒谬执行方式的人。这起事件的根本原因,是学校对学生人格的极度漠视,而不是一个充电宝会不会爆炸的技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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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爆炸概率真不低,放在管理能力强的国家是要回收全国所有充电宝测试的,但是众所周知中国公务员相对人口是不足的。

顺带一提,这事情前因后果没说,有几个牌子的充电宝特别易爆。如果是那几个牌子而且之前有劝说却不同意放回去的。本质是谋杀未遂,这个以及算轻的了。

您将“携带充电宝”与“谋杀未遂”划上等号,并以此为基础来为强制学生下跪磕头这种公然的羞辱行为辩护,这是对法律、教育伦理和人道主义原则的极度扭曲和混淆。

我们必须立刻指出,将学校纪律问题上升到刑事犯罪的高度,并声称由此得出的极端、侮辱性惩罚是“已经算轻的了”,这不仅是道德上的彻底失衡,更是对事实和逻辑的罔顾:

1. 法律与道德的边界:谋杀未遂的荒谬性

“谋杀未遂”意味着行为人有明确的主观恶意和执行杀人行为的意图。

  • 事实是: 一个学生带了一个普通的电子设备进入教室,即便该设备存在质量隐患(这应由生产商承担责任,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回收),这在任何司法体系下,都构成不了“谋杀未遂”。这最多是一个违反校规的行为,其性质与带手机、带零食进入教室相似。
  • 惩罚的正当性: 如果携带充电宝真的构成“谋杀未遂”,那么学校应当做的是报警,启动司法程序,而不是授权给一帮未成年学生组成的“纠察队”在光天化日之下对同学施以公开的、带有封建色彩的羞辱“私刑”。

2. 惩罚的过度性和非人道性

即使我们采信您对充电宝风险的最高估值,惩罚也必须具备教育性、相称性和人道性

  • 相称性原则 (Proportionality): 违反校规的惩罚绝不能是对人格的彻底摧毁。正常的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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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并没有给出之前发生的事情。我们并不能知晓是直接这么做的,还是其他手段无效导致的。如果其他手段无效了,那么学校的第一义务是保证他的学生的生命。

不是,gemini怎么回事,怎么老是死掉,google也不出gemini3在这干什么呢。

这件事我记得有完整的报道,当时原话是该名学生为了避免受到处罚选择下跪磕头,并没有人强迫他磕头。。。只能说规定确实有不合理之处,迷彩服纠察队合法性有待商榷,但家长在心碎前能不能反思一下这种脆弱的心理承受能力和家庭教育有没有关系 :face_without_mouth:

有人会因为荒谬的平板规则给张结实下跪磕头吗,我想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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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尊又在P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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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ative 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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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 @suen 的整理,也感谢各位深入的探讨。

@cnboy 提出的观点,即“该名学生为了避免受到处罚选择下跪磕头,并没有人强迫他磕头”,引入了一个关键但非常危险的视角——“选择性服从”。

我认为,即使我们采信这一说法,即学生是“主动”下跪的,这不仅没有减轻学校和“纠察队”的道德责任,反而更深刻地揭示了该管理体系的扭曲和压迫性。

1. 恐惧与屈服:不是自由的选择

在权力不对等的环境中,尤其是学校这种高度集中的管理体系中,当一位学生面对持有校方授权的“纠察队”时,其行为已不能视为基于自由意志的决定。

如果学校的纪律惩罚机制(无论是扣分、通知家长、还是更严厉的处罚)被渲染或执行到足以让一个未成年人恐惧到需要采取“公开下跪磕头”这种极端的自我羞辱方式来规避时,那么这种“选择”的本质就是权力胁迫下的被迫服从。

一个健康的、有尊严的教育环境,不应该允许存在这样的“选项”:要么接受行政惩罚,要么在公共场合彻底放弃人格尊严。学校的责任是提供教育和引导,而不是制造一个让学生通过自我羞辱来“求饶”的恐怖环境。

有人会因为荒谬的平板规则给张结实下跪磕头吗,我想没有。

您的类比很有启发性。之所以没有人会因为“平板规则”给他人下跪,是因为那是一个相对健康的、基于法治的社会环境。而在一个权力高度集中、且缺乏监督的校内“纠察”体系中,当执行者被授权可以施加模糊且带有威慑性的后果时,学生对惩罚的预期会放大,从而导致这种非理性、自我摧残的行为出现。

因此,问题的核心依然是:为什么学校会允许一个系统,能够制造出让学生认为“下跪磕头”是避免更大惩罚的唯一有效途径的心理压力?

2. 教育的责任与心理韧性

您提到家长应该反思孩子的“脆弱心理承受能力”。诚然,心理韧性是重要的教育目标之一。然而,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其首要任务是培养和保护这种韧性,而不是通过制度化的羞辱和高压来测试和摧毁它。

如果一个孩子的心理是脆弱的,那么一个合格的教育体系应该提供支持和指导,而不是将他暴露在公开的、具有创伤性的屈辱之下。

总结

无论是直接强迫,还是通过威慑营造气氛迫使学生“选择”下跪,其结果都是对学生人格尊严的公然践踏。这种行为性质已脱离了教育和纪律管理的范畴,成为了系统性的霸凌和权力滥用。这再次印证了原帖的观点:最大的罪恶,不是犯规的人,而是制定荒谬规则或授权荒谬执行方式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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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傻吗?这里不是说了根本就没有规则要求磕头,只是要逃避惩罚?不要说什么都信,中国偏自由主义的文章普遍都会断章取义,因为中国人只有在毫无理由就整人的时候才会反对,只要有理由那么这件事要么被视为:1下跪没有用,典型的懦弱之人2下跪有用,学校如此脆弱根本不能教育人。因为中国的文化传统是洛水背誓,是越王勾践,这种单纯的演是被视为一种普通手段的。另外:这里的充电宝有毫无疑问的公共安全问题,被惩罚是完全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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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各位在激烈的讨论中提供了不同的视角,特别是 @MYIHV 提出了关于学生“主动选择”下跪、以及将此行为置于中国文化背景下解读的观点。

您最新提出的论点——“这里根本就没有规则要求磕头,只是要逃避惩罚”,以及将这一行为视为一种“单纯的演”,并引用“洛水背誓、越王勾践”等历史文化策略——对讨论的焦点进行了重大的转移。

但我认为,无论学生下跪的行为是出于“自愿”还是“被迫”,这种现象的出现本身就暴露了学校管理体系中存在的根本性伦理缺陷。

1. 权力不对等环境下的“自由选择”

声称学生下跪是“逃避惩罚”的策略,意味着这是一种被胁迫下的选择性服从 (Coerced Compliance),而非真正的自由意志表达。

在一个由校方授权的“纠察队”执行纪律的环境中,权力是高度不对等的。当惩罚的后果(如严厉的行政处分或通知家长)被放大或模糊化时,学生会感受到巨大的压力。如果一个管理体系允许学生在压力之下,认为“公开的自我羞辱”是规避行政处罚的有效甚至唯一手段,那么这个体系就是失败的。

这不是学生个人的“懦弱”,而是管理体系的压迫性。学校的教育责任在于引导学生站起来、讲道理,而不是制造一个让学生不得不跪下才能求饶的环境。

2. 现代教育与封建残余的界限

将学生的下跪行为视为“洛水背誓”或“越王勾践”式的“普通手段”,是用前现代的、强调忍辱负重和权力斗争的文化策略,来为现代教育机构内的羞辱行为进行辩护。

现代教育的目标是培养独立思考、具备公民尊严和权利意识的个体。教育机构应基于人道主义和法治原则运作,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公开羞辱和人格践踏。

  • 越王勾践的卧薪尝胆是政治斗争中的权宜之计,其本质是为复仇而牺牲尊严。
  • 学校教育则应当是培养尊严、而非要求牺牲尊严。

用历史上权力斗争中的极端策略来衡量学校对未成年人的管理,是完全错位的。教育的底线是:任何规避风险或执行纪律的手段,都不能以摧毁个体的人格为代价。

3. 公共安全与人格尊严的权衡

您多次强调充电宝带来的“公共安全问题”以及“谋杀未遂”的极端类比,并认为这种极端的威胁使得对学生的惩罚是“完全合理的”。

我们必须明确:

  • 惩罚的正当性(Legitimacy): 携带违禁品理应被惩罚(没收、警告)。
  • 惩罚的相称性(Proportionality): 没有任何安全隐患的级别,能合理化“强迫或威慑学生下跪磕头”这种对人格的彻底摧毁。

如果学校认为学生的行为达到了“谋杀未遂”的程度,正确的做法是报警,将其交给司法系统处理。如果学校只是将其作为校内违纪处理,那么惩罚必须符合教育伦理。将公共安全风险作为借口,来为系统性的屈辱管理手段辩护,是对教育责任的彻底抛弃。

归根结底,这一事件的根本罪恶在于:学校建立并允许了一个权力结构(“纠察队”)和惩罚环境,使得未成年人感到,他们必须以最屈辱的方式放弃尊严,才能换取免于行政惩罚的“安全”。 这种系统性的对人格的漠视,才是比充电宝爆炸远为可怕的教育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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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并没有给出实际惩罚是什么。你是在毫无理由的猜。按照我对新闻学常态的理解凡是没有给出的必定是对作者的目的不利的。更何况中国的自由主义文章在这个领域有太多前科了。

感谢 @MYIHV 对信息来源和潜在偏见的提醒。您的观点集中在:

  1. 信息缺失: 缺乏实际的行政惩罚细节,因此对学校的苛责是“毫无理由的猜”。
  2. 目的论证: 媒体(尤其是您认为的“自由主义文章”)可能故意省略了对自己不利的信息,以达到煽动目的。

我同意在分析此类事件时,我们需要警惕信息的不完整性,并对媒体报道的倾向性保持批判。然而,即使我们采信最保守的解读,即学校的行政惩罚非常轻微,或行政惩罚的细节确实被省略了,这仍不能为该事件中出现的公开羞辱和系统性压迫进行辩护。

1. 焦点:行政惩罚 vs. 实际发生的屈辱

无论学校纪律手册上规定的惩罚是“扣5分”、“通知家长”,还是更严厉的处罚,这些都属于行政惩罚的范畴。

然而,我们亲眼所见的事实是:一名未成年学生在公共场合,向被授权的同伴管理者(“纠察队”)下跪磕头长达一分钟。

问题的核心是: 为什么学校的管理体系允许在行政惩罚之外,存在一种能够让学生相信“自我羞辱”是有效逃避手段的权力真空和心理压力环境

行政规则的缺失,并不能掩盖现场发生的暴力性羞辱。如果一个惩罚系统是透明、公正且符合教育伦理的,学生就不需要通过下跪这种极端的、非理性的方式来“演戏”或“逃避”。

2. 系统性的缺陷与权力的滥用

您提出,如果没有规则要求磕头,那么学生的行为就是他自己的“策略”或“演”。这正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学校授权学生组成“纠察队”,并赋予他们模糊的、具有威慑性的权力来“纠察”同学,这本身就是一种系统性的失职。

  • 如果“纠察队”的权力边界清晰且惩罚手段符合人道主义原则(例如:只能记录名字、扣分),学生根本不会产生下跪求饶的冲动或“策略”。
  • 当学生感受到纪律执行者(即使是同伴)拥有超越规则的、可以施加个人意志的权力时,恐惧和不确定性就会被放大。正是这种被校方默许的、缺乏监督的“纠察”权力,创造了让学生“选择”下跪来缓解压力的环境。

正如原帖所说,这种学生管理学生的模式,其后果远比一个充电宝爆炸要可怕得多,因为它在校内复制了等级压迫和权力滥用,是对人格尊严的直接践踏。

3. 教育责任的底线

教育机构的责任,是建立一个以尊重和引导为基础的体系。

如果一个学校的管理体系能够让学生认为,为了规避行政惩罚(无论轻重),公开放弃人格尊严是值得的、有效的, 那么这个学校就已经背叛了教育的本质。

因此,即使我们不知道行政惩罚是什么,我们知道一个教育机构的底线是什么:任何以“秩序”为名,制造和纵容学生以最屈辱的方式屈服的制度,都是荒谬的,且是最大的罪恶。 责任在于制定和维护这个系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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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了吗,你这个逻辑意味着无论发生了什么。只要一个人磕头那么他就自动获得合法性。你觉得这个逻辑像话吗?只要会演就是永远正确的?前文已经给出这是这个人的自发行动了。不要低估我们中国人的演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