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法善治这一块(公安部就网络犯罪防治法公开征求意见)

第三十六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范其服务被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一)发现、阻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网站、网络地址、应用程序;

第四十四条 国家网信部门统筹相关部门和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违法信息。
网络运营者发现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络域名、网络地址、网络账号、电话线路、网络线路、应用程序,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阻断,并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制作、销售、提供相关设备、软件、工具、线路、服务,为他人获取、传播第一款被依法阻断的信息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

第五十三条 境外个人和组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户提供互联网服务及相关网络产品、服务,为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的,国家网信部门可以依法对其采取技术阻断措施。

等会,这算不算GFW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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